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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合同纠纷] <劳动维权篇> 何为竟业限制?
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守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应当同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其中,年经济补偿额不得低于该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前十二个月从该用人单位获得的报酬总额的三分之一。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住房补贴给付等执行国家房改政策问题发生的纠纷;     (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为住房公积金的缴纳发生的纠纷。     涉及城镇企业缴纳基本养老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的争议,如用人单位已经整体参加社会统筹保险的
咨询律师: 胡骅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 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
咨询律师: 胡骅
[其它合同纠纷] “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劳动仲裁的期限是六十日,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算。如何理解“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也就是如何掌握劳动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涉及到六十日期限的准确计算,涉及到劳动者的诉权能否得到有效保护,广大劳动者非常关心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广东省女职工保护实施办法》的规定,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工作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 对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或处于哺乳期(即产假结束后至婴儿满一周岁)内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当日22点至次日6点之内从事的劳动和工作)或加班加点。
咨询律师: 胡骅
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前款规定的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以及前款规定的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工人上班时从事与其本人分工无关的工作而致伤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约指南 李燚律师  2006年12月3日 第一部分 协议书部分 1.  开工日期前加上“ 暂定 ”二字,同时注明“ 以甲方开工报告为准 ”。 作用:防止合同上的开工日期并非实际开工日。 2.  竣工日期前加上“ 暂定 ”二字,同时注明“ 具体按合同工期计算 ”。 作用:保证合同工期。 3.  质量标准填写“ 合格 ”或“ 优良 ”。
咨询律师: 刘波
工矿、农副产品买卖合同应具备的主要条款是什么?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标的名称。产品的名称、种类繁多,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必须统一、明确,以免发生误会和分歧。 (3)产品数量和计算单位。计算单位标准应按国家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应按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执行。 (4)产品的规格、质量(等级)。有国家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的,合同双方商定。 (5)产品的包装。
咨询律师: 肖本岗
[买卖合同纠纷] 买卖合同的种类有哪些?
按其买卖合同的性质划分,大致可分为:工矿产品买卖合同、农副产品买卖合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知识产权买卖合同四大类(知识产权类合同在技术合同中阐述): (1)工矿产品买卖合同 ①供应合同:主要是国家按系统有计划地分配物资和商品或当事人之间为了生产、生活需要而签订的合同。一般按年度计划签订
咨询律师: 刘波
[其它合同纠纷] 违约金应如何支付?
违约金的支付应体现合理性。 违约金应如何支付? ,当事人可以依法请求仲裁机构或者法院予以适当增、减,从而保证支付违约金额同违约所造成的损失相符合,以体现违约补救的合理性。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2)违约金的计算办法及支付期限应明确约定。 为了避免在违约金交付问题上发生争议,合同当事人还应在合同的违约条款中,明确约定违约金的计算办法、支付期限及迟交时利息的计算办法等。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其它合同纠纷] 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是什么?
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是什么? (1)要有不履行合同的事实(这是认定违约责任的前提条件),主 要包括: ①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报酬的; ②当事人迟延支付价款或报酬的; ③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 ④质量不符合约定的,等。 (2)不履行经济合同的事实,必须是由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过错引起的。当事人的过错,可分为故意违约和过失违约两种: 故意违约:是指当事人明知自己的某一行为将给合同履行造成不良后果,却放任此种行为的发生(如收到货物,无故拒付贷款等); 过失违约:是措当事人应当预见自己的某种行为可能给合同履行造成不良后果,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到了,但因轻信此种后果可能避免,而没有取必要的措施,致使后果发生,造成不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事实。 但不论是故意还是过失违约,都要承担违约责任。
咨询律师: 刘波
[其它合同纠纷] 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举证要点
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举证要点    经济合同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在提起诉讼时及在诉讼中,应当向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提供立案及支持诉讼的证据。应举证的证据如下: 一、主体资格 1、当事人为工商企业的,提交有效期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正本或副本及复印件,非法人企业亦应提交《营业执照》的正本或副本及复印件。 2、当事人为事业法人或社团法人的,提交《法人代码证》或批准成立的行政机关的成立文件及复印件。
咨询律师: 肖本岗
买卖合同的诉讼管辖 2006年5月26日   许添丁 甲乙之间签订一份机器设备买卖合同, 甲按照合同的约定按时向乙交付机器 设备,乙却不履行交付货款的义务, 合同未对货款的履行方式及地点进 行约定,请问此时应向哪个地方的 法院提起诉讼. 回复   提供解决方案与建议 2006年5月26日   杨文战律师 被告所在地和合同履行地法院为有管辖权法院。 被告所在地当然是乙方了。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其它合同纠纷] 劳动问题集锦
企业和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 * 在什么情况下,企业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给职工生活费和救济费?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企业下岗待工人员,由企业依据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支付其生活费,生活费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下岗待工人员中重新就业的,企业应停发其生活费。女职工因生育、哺乳请长假而下岗的,在其享受法定产假其间,依法领取生育津贴。
咨询律师: 刘波
代理权的滥用是指代理人行使代理权的过程中,违背代理权宗旨和代理的基本准则,有损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构成代理权的滥用应具备以下四个要件:⑴代理人有代理权⑵代理人实施了行使代理权的行为⑶代理人的行为违背代理权的设立宗旨和代理的基本行为准则⑷代理人的行为有损于被代理人的利益。不具备上诉要件则不属于代理权的滥用。如无权代理与越权代理都不属于代理权的滥用。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在实践中,代理人在签订合同时会出现所订立的合同内容超出被代理人赋予代理人的权限范围的情况。一般地说,代理人的行为应该严格遵守被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中有关授权权限的约定。但民法的宗旨在于救济,与其使之无效,不如使之有效。对于代理人的越权订立合同行为,法律赋予了被代理人在事后加以承认的权利,即行使追认的权利。
咨询律师: 刘波
在这种情形下,有关法律规定,合同签订人用委托单位的合同专用章或者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的,应视为委托单位授予合同签订人以代理权。委托单位对合同签订人签订的合同应当承担责任。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其它合同纠纷] 失业救济金和经济补偿金
问:领取了失业救济金还能够再获得经济补偿金吗? 答:根据《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动合同解除以后,对于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劳动者也可以获得失业救济金。用人单位不能因为劳动者领取了失业救济金就拒付或者克扣经济补偿金,失业保险机构也不得以劳动者领取了经济补偿金为由,停发或者减发失业救济金。劳动者应该依据法律规定积极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咨询律师: 刘波

合同履行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2 业务咨询人数: 172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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