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
纠纷
合同纠纷栏目为您提供最新合同纠纷相关知识和资讯,包括租赁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带力合同纠纷、合同诉讼、担保合同纠纷等相关内容,并有专业的律师为您在线免费解答有关问题。
[其它合同纠纷]
劳动争议问题
山东省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鲁高法[2010]84号 山 东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山东省劳 动 争 议仲 裁委员会 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鲁高法[2010]84号 印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其它合同纠纷]
债权追偿之温柔的陷阱———执行欺诈
债权追偿之温柔的陷阱———执行欺诈 司法案例中,债务人在申请执行期届满前,通过与债权人订立还款协议、和解协议,诚恳表示主动按照裁判文书履行,并允诺额外利益,希望不要向法院申请执行。一旦拖过申请执行期限,债务人即反悔,拒不履行还款、和解协议。当债权人不得不向法院申请执行时,却因为超过期限,而丧失请求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
咨询律师:
胡骅
[其它合同纠纷]
企业债权债务风险分析及防范对策
企业债权债务风险分析及防范对策 第一讲 企业债权债务成因 第一节 初步认识和理解债权债务 1、什么是债? 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可以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这种民事法律关系中,一方享有请求他方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而他方负有满足该项请求的义务。享有权利的一方称为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一方称为债务人。 2、区分物权与债权 一个人的财产,即可以表现为财物也可以表现为债权。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其它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之定义及产生的原因
债权债务之定义及产生的原因 债权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 和物权不同的是,债权是一种典型的相对权,只在债权人和债务人间发生效力,原则上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之关系不能对抗第三人。
咨询律师:
胡骅
[买卖合同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3年3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咨询律师:
胡骅
[其它合同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1991年7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02次会议讨论通过,最高人民法院以法(民)发〔1991〕21号通知于1991年8月13日下发) 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应按照自愿、互利、公平、合法的原则,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限制高利率。根据审判实践经验,现提出以下意见,供审理此类案件时参照执行。
咨询律师:
胡骅
[其它合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其它合同纠纷]
售后公房的转让双方约定待限制期后再办理有关转让手续的,该约定的效力如何?
对于当事人约定在经过限制交易期限后办理有关手续的约定,属于对合同的履行附加了一定期限的行为。因为限制交易期限是固定的,也是在订立合同时就可以明确知道该期限届至日期的,故而该约定属于附期限而非附条件。而民事法律行为是可以附期限的,因此,该合同条款属于合法有效的合同条款。
咨询律师:
胡骅
[其它合同纠纷]
施工合同怎么防范风险
为急于承接工程就提前投入大量资金,有的提前进场施工,这种情况,一旦发生纠纷往往因违反法律规定而得不到法律有效的支持和保护,带给施工企业很大的风险。 以上列举只是存在风险的主要方面,没有涉及的风险因素,随时随地可能发生,因此,了解和掌握施工合同的风险是十分必要的,只有了解施工合同潜在和可能发生的风险,才能心中有数,做事有底,遇事不慌,才能更有效地防范和控制风险。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其它合同纠纷]
合同风险防范—资格审查
合同有多种形式,签订书面合同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方面:首先,它是双方存在合同关系的重要证据,有利于保护双方的权益;其次,避免双方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再次,预防合作方对业务员的职务行为不予认可。 签订前对合作对象的审查(调查):了解合作对象的基本情况,有助于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在供货及付款条件上采取相应的对策,避免风险的发生。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其它合同纠纷]
劳动法中的申请和受理
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2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其它合同纠纷]
处分职工的程序
问:处分一个职工是否有法定程序和时间限制?不按法定程序处分职工和超过法定时间处分职工是否有效? 答:对职工的行政处分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除名处理不是行政处分。 企业给职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的基本程序是: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经过一定会议(包括职代会)讨论,征求工会意见,允许受处分者本人进行申辩,慎重决定。开除处分必须经过职代会讨论决定。
咨询律师:
胡骅
[买卖合同纠纷]
分期付款购车的责任主体确定问题
分期付款购车的责任主体该怎么确定? 解答: 若买卖双方没有就保留所有权作出约定,也没有就车辆所有权的转移作出其他专门约定,则车辆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交付后发生交通事故的,应由买方承担民事责任。若买卖双方约定在买方付清全部价款前由卖方保留车辆所有权的,由 买方承担责任。
咨询律师:
胡骅
[其它合同纠纷]
车辆年检的具体流程
第一步:尾气检测 先排好队,到收费窗口交检测费,等候上线。检测前会有工作人员进行初检,主要是核对发动机号与行驶证是否一致,再简单看看外观、车况等,然后填写尾气检测表。检测时,由检测员开车上线,一般新车都很容易过关,拿到合格的尾气检测表就可以到窗口交钱领尾气合格标。如果不合格,需要到汽修厂调试后重新上线,当然要再交一次检测费。 第二步:查违章 查询窗口领取并填写“机动车定期检验登记表”,可凭行使证领取。填好表中事项交工作人员查询有无违章记录,没问题的表上会加盖“已核对,可验车”章,有违章的,拿着违章告知单尽快处理违章。 第三步:交押金 押金窗口缴押金,拿好押金条,领取并填写外观检验单。 第四步:外观检验 持外观检验单到外观工位,先查相关手续,核验第三者保险(强制性保险)是否在有效期内。手续查完之后才开始外观检验,这项检查主要看灯光有无破损、车身外观是否符合原样、悬架有无变动,还有天窗、轮胎等。 第五步:上线检测 外观检验没问题,排队等候上线检测。检测线负责刹车、大灯(远光)、底盘等内容的检测,大概5-10分钟,车开下线就可以领到一张计算机打印的表,大致有制动、灯光、喇叭等项目,合格的项目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其它合同纠纷]
就业特困人员认定条件
具有我市非农业户口,下岗人员需持有《天津市企业职工下岗证明》,失业人员需持有《就?失业证》。 2.下岗或失业一年以上,就业愿望迫切,愿意接受各级劳动保障服务部门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就业培训,但因就业条件差,非本人主观原因造成就业和生活都困难的人员。 生活困难一般指夫妻离异带孩子一方;丧偶后本人下岗或失业;夫妻双下岗或双失业;家庭成员平均生活费低于或等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费标准。 3.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其它合同纠纷]
就业特困人员认定程序
符合认定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须由本人携带相关证明到户籍所在地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所在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机构须对其进行职业指导后受理申请,然后由申请人填写《就业特困人员申请表》。 2.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应及时对申请人的“特困”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签署意见后每季度上报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3.
咨询律师:
胡骅
[其它合同纠纷]
缴纳失业保险费的费率
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缴费基数(交费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其它合同纠纷]
停止发放失业保险金的规定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的; 2、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职业介绍、培训和介绍就业的; 5、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6、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咨询律师:
胡骅
[其它合同纠纷]
领取失业保险金时职工的工作年限
在实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制度以前,职工参加工作的年限,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视同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 企业职工1998年10月1日以前,事业单位职工1999年10月1日以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审核确定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其它合同纠纷]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待遇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按照本市在职职工死亡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标准,一次性给付其家属丧葬补助金和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同时,失业人员死亡当月没有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可由其家属代领当月的失业保险金。
咨询律师:
胡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