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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合同法中的要约生效原则不同,收购要约的生效是以公布为标志,收购要约一经公布即生效。 (2)收购要约期间计算的开始 各国一般都将收购要约公布的时间作为收购要约期间起算的时间。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相比,要约收购要经过较多的环节,操作程序比较繁杂,收购方的收购成本较高。而且一般情况下要约收购都是实质性资产重组,非市场化因素被尽可能淡化,重组的水分极少,有利于改善资产重组的整体质量,促进重组行为的规范化和市场化运作。 要约收购和协议收购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交易场地不同。
咨询律师: 方亮辉
[要约] 全面要约收购
投资者自愿选择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可以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约(简称全面要约收购),也可以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部分股份的要约(简称部分要约)。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收购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进行,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以收购要约方式增持被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购人(以下简称收购人)应当按照规定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收购人应当自公告收购要约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就本次要约收购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至少做出三次提示性公告。 一、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的一般要求 1.引用的数据应提供资料来源,事实应有充分、客观、公正的依据; 2.引用的数字应采用阿拉伯数字,货币金额除特别说明外,应指人民币金额
咨询律师: 胡骅
[要约] 要约收购规则
第三章 要约收购 第二十三条 投资者自愿选择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可以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约(以下简称全面要约),也可以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部分股份的要约(以下简称部分要约)。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收购人向中国证监会报送要约收购报告书后,在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之前,拟自行取消收购计划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取消收购计划的申请及原因说明,并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该收购人不得再次对同一上市公司进行收购。 2.收购人发出全面要约的
咨询律师: 胡骅
[要约] 何为要约收购
要约收购是指收购人向被收购的公司发出收购的公告,待被收购上市公司确认后,方可实行收购行为。根据《证券法》,收购人在发出收购要约之前,必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上市公司的收购报告,并载明以下事项: 一、收购人的名称、住所; 二、收购人关于收购的决定; 三、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名称; 四、收购的目的; 五、收购股份的详细名称和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
咨询律师: 胡骅
为保证上市公司要约收购业务的顺利进行,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深交所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日前联合制定了《上市公司要约收购业务指引》,明确了要约收购业务的具体操作流程。 根据该业务指引,要约收购人应当在拟刊登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前一工作日收市前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办理相关手续。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借款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活动,采用何种形式订立合同,对于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减少纠纷的发生有着很重要的作用。 根据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规定,金融机构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借款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其目的明确金融机构与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障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的安全。订立借款合同已成为商业银行贷款业务的必经程序,也是银行进行管理的重要内容。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借款合同订立前的主体资格审查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合同的订立,同样要采取要约、承诺方式。一份合法有效的借款合同,应符合《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即: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咨询律师: 刘波
1986年《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由此可见,连带责任是一项重要的责任承担方式。连带责任可能基于合同产生,也可能是因侵权行为导致。司法实践中,连带责任已成为侵权案件中侵权人承担责任的重要方式。连带责任有利于被侵权人得到充分的救济,减轻了被侵权人的举证责任,使被侵权人不必因为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赔付能力,而妨碍得到全额的赔偿。
咨询律师: 胡骅
法律法规规定需要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情形: 《合同法》 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一百九十七条 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一十五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咨询律师: 胡骅
房屋的买卖、租赁及其居间、委托合同; 2.居住物业管理合同,住宅装潢合同; 3.旅游合同; 4.供用电、水、气合同; 5.运输合同; 6.邮政、电信合同; 7.市人民政府认为其他含有格式条款需要备案的合同; 格式条款是指格式条款的提供方(以下简称提供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必须遵守法律的原则与自愿原则是不是矛盾呢?如何正确理解和把握这两个原则的关系呢?方面,自愿原则鼓励交易,促进交易的开展,发挥当事人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以活跃市场经济;另一方面必须遵守法律的原则保证交易在遵守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前提下进行,使市场经济有一个健康、正常的道德秩序和法律秩序。
咨询律师: 胡骅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当事人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在未采用书面形式之前,应当推定合同不成立。但是,形式不是主要的,重要的在于当事人之间是否真正存在一个合同。如果一方当事人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即使没有以规定或者约定的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也应当成立的。合同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就是有效的。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实际就是合同书)来认定合同的成立与效力。 在承诺生效后,当事人提出签订确认书的要求怎么办?如果这种要求仅仅是将原来以口头或信件、电报。电传等形式订立的合同书面化、正规化,而不对合同的成立产生影响,这种要求是合理的。因为,如果仅仅是书面化,对方当事人同意与否,都不影响已经成立的合同。
咨询律师: 胡骅
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不得作任何更改,这是一项基本的原则。否则,视为新的要约。但在解释上,也并非铁板一块。因为现实中的承诺往往不是简单地回答“是”或者“同意”,承诺是否与要约完全一致,也是需要进行判断的。形式上虽然承诺对要约内容有变更,但实质上并没有变更的,仍然可以认为与要约一致,承诺仍为有效。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承诺出现迟延有两种情况,一是超过要约规定的承诺期限作出,因而出现了迟延,二是在要约规定的承诺期限内作出,但由于邮政等其他原因,没有及时到达要约人。在第一种情况下,由于承诺本应在承诺期限内作出,超过有效的承诺期限,要约已经失效,对于失效的要约发出承诺,不能发生承诺的效力,应视为新要约。对于第二种情况,受要约人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发出承诺通知,依通常情形可于有效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而迟到的。
咨询律师: 胡骅
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承诺的撤回是指受要约人阻止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由于承诺一经送达要约人即发生法律效力,合同即刻成立,所以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如果撤回承诺的通知晚于承诺的通知到达要约人,则承诺已经生效,合同已经成立,受要约人便不能撤回承诺。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承诺效力发生之时,就是合同成立之时。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这是最大量、最普遍的。但合同成立还有其他方式。传统上还有三种方式,一是交叉要约,二是同时表示,三是意思实现。 一 、交叉要约。交叉要约是指合同当事人采取非直接对话的方式,作出了为订立同一内容合同的要约。如甲对乙作出为订立合同的要约,而乙对甲也作出了同样内容的要约。此时双方的意思表示的内容完全一致,而且双方均有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咨询律师: 胡骅

合同履行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9 律咖推荐指数:90 业务咨询人数: 160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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