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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权转让]
合营企业股权转让争议仲裁案裁决书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下称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请人a有限公司和被申请人b股份有限公司于1998年7月16日签订的《协议书》中的仲裁条款和申请人于2000年12月6日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的书面仲裁申请,受理了前述合同项下的股权转让欠款争议仲裁案。本案程序适用仲裁委员会自2000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仲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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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公司股权转让]
股权转让中的陷阱与防范
通过协议转让法人股,是我国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的主要形式,因此协议转让法人股市场与公众股市场一样是非常重要的交易市场,但因公众股市场交易有结算公司的结算担保,使交易双方基本上不承担本金风险,而法人股转让现在尚不能做到这一点,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只负责股份的过户而不承担监督资金交收的责任,因而使法人股协议转让存在很大的风险。下面的案例可见一斑。 案例a:出让人大意,股权转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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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公司股权转让]
股东抽逃出资转让股权后股权受让人能否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股权受让人的赵某与孙某,在取得股东身份的前提下是否有权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一、抽逃出资的公司股东与他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就股东抽逃出资后与他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而言,实践中的争议和分歧主要集中在出让人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即是否仍具备股东资格的问题,这也是股权转让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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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公司股权转让]
未足额出资的股权全部转让给一内部股东效力如何?
2005年下半年原告李某、李某某(反诉被告)与被告胡某(反诉原告)三人各自投入现金321800元购买机器设备等兴建红砖厂,同年12月,原、被告作为发起人向工商机关注册申请设立建材有限公司,12月6日经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评估,原、被告三人资产评估价值为2115600元;12月24日会计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证实原、被告三人所办公司的认缴注册资本为2100000元,同年12月28日经县工商局核准登记,向原、被告下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胡某。该公司成立后,因砖窑设计不合理及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原因,公司出现了一定程度的亏损。2006年5月15日,经原、被告(该公司三个股东)协商,签订了《退股协议》,该协议约定,由被告接收公司的全部资产,一人经营该公司,二原告退出公司,公司三个股东股金每股为311800元即按原实际投入现金每人损失10000元计算,被告接受公司后,以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退还二原告的股金转让款623600元,该协议经过了公证处公证。《退股协议》签订后,被告只按约向二原告退还了部分股金,至今为止,被告先后陆续向二原告退还了现金及物资折款21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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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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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某科技公司诉某实业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
2001年3月29日,原告某科技公司与被告某实业公司签订了股权置换协议书及附件,双方约定,原告某科技公司以现有15%股权(折合人民币60万元)与被告某实业公司在文锦江公司所占13.83%的股份(折合人民币200万元),进行相互置换。置换差额款人民币140万元,由原告某科技公司在两年内先后向被告某实业公司以现金形式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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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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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股权转让和托管协议的效力认定
托管协议仅经董事会决议同意,不能生效。但此举遭到盛华公司的强烈抵制,双方诉诸法院。 ?争议焦点? 双方争议的焦点是: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应该如何认定?董事会决定的股权托管协议是否有效? 月成公司认为,虽然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建立在自愿基础上的,但是该行为明显是规避法律的行为,应当无效,因此该协议理应解除,自己无需按原约定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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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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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股权转让的效力如何认定?
2005年下半年原告李某、李某某(反诉被告)与被告胡某(反诉原告)三人各自投入现金321800元购买机器设备等兴建红砖厂,同年12月,原、被告作为发起人向工商机关注册申请设立建材有限公司,12月6日经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评估,原、被告三人资产评估价值为2115600元;12月24日会计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证实原、被告三人所办公司的认缴注册资本为2100000元,同年12月28日经县工商局核准登记,向原、被告下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胡某。该公司成立后,因砖窑设计不合理及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原因,公司出现了一定程度的亏损。2006年5月15日,经原、被告(该公司三个股东)协商,签订了《退股协议》,该协议约定,由被告接收公司的全部资产,一人经营该公司,二原告退出公司,公司三个股东股金每股为311800元即按原实际投入现金每人损失10000元计算,被告接受公司后,以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退还二原告的股金转让款623600元,该协议经过了公证处公证。《退股协议》签订后,被告只按约向二原告退还了部分股金,至今为止,被告先后陆续向二原告退还了现金及物资折款21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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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强制性审批的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认定
生效状态后的走向,径行确认协议有效,故该请求应予驳回。 [评析] 本案是一起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股权转让纠纷,由于股权转让协议未经强制性审批,双方当事人对协议的效力各执一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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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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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银集团诉华融实业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上诉人北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银公司)因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00)西经初字第11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银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建民,北京华融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融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魏阳、陶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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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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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股权证归谁所有
1992年章红以2000元入股,企业股份合作制章程规定:企业职工个人量化入股,产权归个人,参与分红计息,可转让,但不能退股;股东按股份承担企业经营风险。1996年该企业改为股份制企业,并发给股权证。其时,企业内部经核算,章红的股份已增值为14000余元。1997年,章红辞职经商,将股权证交与该企业的副厂长汪扬,汪付给章2000元,以后的红利就由汪扬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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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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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东西湖公司与海南创大公司因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上诉案
东西湖公司与被上诉人海南创大公司因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上诉一案,不服海南中级人民法院(1999)海南民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谭喜民、龙志坚,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卢家轩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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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某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上诉案
公司章程修正案,规定:“如果一方希望将其在公司的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转让,但根据章程规定的程序实施后无任何其他股东愿意单独受让的,则由其他股东按各自在公司的股权比例分别受让,受让价格按公司上一年度审计报告确定的净资产80%计算。”股东王某参加了该两次股东会会议,但拒绝在股东会决议及章程修改案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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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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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起国有资金债权转股权纠纷案的评析
费用中含国家计委贷款利息437378.29元。1999年3月30日国家计委、财政部批准涉案“拨改贷”资本金本息余额合计1067378.29元转为国家资本金,由高新轻纺公司行使出资人的职能;6月24日,高新轻纺公司更名为高新公司;7月26日,海安县建行根据中国建设银行总行的规定,制作了苏中公司中央级“拨改贷”资金转为国家资本金通知书,8月26日办理了涉案资金债权转股权的帐务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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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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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不合理转让股权可依法撤销
股东没有经过其配偶同意,以非合理价格转让夫妻共同共有财产(股份)予第三人的,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其配偶可行使撤销权使转让行为归于无效。 案情 1986年,陈艳与汪建刚结婚,双方至诉讼时未解除夫妻关系。2006年3月16日,在未征得妻子陈艳同意的情况下,汪建刚同其胞妹汪健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将登记在汪建刚名下的安深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988万元及其未分配的收益作价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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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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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股份未办理过户登记是否生效
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通过转让方与受让方、公司的民事法律行为就可以完成。这是一种私权的转让,双方对转让达成一致,并且已经满足强行法的限定条件,法律无理由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再加以限制。因此,工商登记不是对股权转让合同效力进行评价的标准,不是股权转让的生效要件。 (二)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性的认定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真实意思的表示,股权转让协议是一种合同,其效力的判断应依据合同效力的自身规则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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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民视诉张瑞昌、金刚公司股权纠纷案
原告:谢民视,男,52岁,美利坚合众国公民。住址: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 被告:张瑞昌,男,53岁,美利坚合众国公民。住址: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 被告:上海金刚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张瑞昌,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谢民视因与被告张瑞昌、上海金刚铸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刚公司)发生股权转让纠纷,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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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合同未明确约定对价并不绝对导致合同无效
协议缺少主要条款即没约定股权对价,因此合同并未成立,协议自始对各方当事人不具有约束力。故该股权转让无效,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虽然该协议没有对股权约定对价,但在实际履行协议过程中,被告万胜公司先是收取了原告30万元股金,后又召开董事会、股东会,明确了各位股东各自出让给原告的股权比例(合计15%),以上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视为对原转股协议的补充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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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院股权两番转让 一个有效一个无效
法官提示:民办非企业单位出资额转让应遵守章程规定 9月26日,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医院股权(出资额)两番转让引发的纠纷,判决确认原告肖某与被告姜某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有效,认定第三人杨某与被告姜某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2002年12月31日,程某根据《海安县乡镇卫生院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意见》,从政府受让取得海安某镇卫生院产权后,与孙某共同出资设立了海安某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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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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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一人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有无效力
有效,被告逾期未付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该有限责任公司仅由于某、李某出资设立,如果依照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于某将李某的股权全部买断后,该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股权将由李某一人持有,违反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据此,依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股权转让协议无效,于某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点评? 本案争执的焦点在于如何认定导致“一人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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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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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谈请求权的冲突
公司也同意王某、刘某转让出资,该次股东会议完成了对外转让出资的合法程序;2004年12月17日的股东会决议明确了王某、刘某转让出资的数量和价格,使a公司有条件行使优先购买权,由于a公司不愿意购买该股份,应认定其实际上放弃了优先购买权。因此本院确认《股权转让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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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