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权转让]
股权转让未明确约定对价不绝对导致合同无效
协议缺少主要条款即没约定股权对价,因此合同并未成立,协议自始对各方当事人不具有约束力。故该股权转让无效,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虽然该协议没有对股权约定对价,但在实际履行协议过程中,被告万胜公司先是收取了原告30万元股金,后又召开董事会、股东会,明确了各位股东各自出让给原告的股权比例(合计15%),以上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视为对原转股协议的补充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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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公司股权转让]
股权转让合同未明对价是否绝对导致合同无效
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发生争执。为此,原告龙福尚诉请法院确认其享有万胜公司15%的股权。 分歧: 出现了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合同法》第12条规定,有偿合同应当约定价款或报酬。本案中的转股协议缺少主要条款即没约定股权对价,因此合同并未成立,协议自始对各方当事人不具有约束力。故该股权转让无效,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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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公司股权转让]
股东一致同意和授权的股权转让合法有效
异议,何树华代表玛斯特尔公司与万翔实业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也是股东会一致通过并授权的结果,且自玛斯特尔公司与万翔实业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至今,玛斯特尔公司股东亦未对股权转让协议的内容提出任何异议。因此,应当可以认定,玛斯特尔公司与万翔实业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内容得到了该公司股东的同意和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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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公司股权转让]
名义股东之间转让股权无须支付对价
股份转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是名义股东,其签订的股份转让合同并非基于“原告转让股权、被告支付对价”的意思表示,故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无效。 [案情] 1991年初,港商王先生出资60万元挂靠于某集体设立潮阳市骏丰皮革制品厂。2002年,相关政策规定,挂靠集体的企业必须脱钩改制,王先生遂委托厂内包括原告蔡垂志在内的5名工作人员作为名义上的股东向工商部门进行登记,将企业改为股份合作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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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公司股权转让]
股份转让后能否请求股东期间的盈利分配
其中原告江桥公司持有8010万股,占总股本的42.63%。依照被告武桥公司章程,该公司应当每年对公司税后利润进行分配。但在此期间,被告武桥公司未召开股东大会,对1992年10月至1993年8月期间红利也未制定具体分配方案。经调查和计算,在此期间被告武桥公司未分配利润为45415852.06元,原告江桥公司应分得红利9432822.76元(见股东红利计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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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公司股权转让]
本案股权转让的效力如何认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是指股东将自己的股份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公司的其他股东或股东以外的第三人。本案中,原、被告作为公司全部股东,经过共同协商,被告以每股为311800元即按原实际投入现金每人损失10000元计算收购二原告的股权,并且订立了《退股协议》,是双方真实、自愿意思表示,二原告以退股形式,退出公司经营,公司全部由被告接管,这实为股东间的内部股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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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公司股权转让]
转让股份存在欺诈无法实现目的应解除
虽然被告事后补办了临时土地使用证,但该证使用期限为两年,且在使用期限内,因国家、集体建设需要,应无偿拆除建筑物交回土地,与原告在受让时所了解的该厂与村里签订了三十年的土地租赁合同,可以使用三十年的预期相距甚远,原告在受让该厂股份后利益无法得到实现,被告的欺诈行为致使原告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因此原告依法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返还转让款的请求应当予以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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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公司股权转让]
对一份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分析
部的批准,因此无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2001年5月,a公司未经b公司同意,将其持有的d公司股份全部转让给c公司,并办理了股权过户手续,a公司获得转让款9600万美元。为使自己免于向b公司承担责任,a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与b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不成立。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成立,其效力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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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公司股权转让]
导致“一人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认定
第三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那么,原、被告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违反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而归于无效呢?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有限责任公司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这一规定明确了我国的有限责任公司的人数限制。尽管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股权转让将导致公司股权全部归被告一人所有,但并不能否定双方所订协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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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公司股权转让]
虽未办理变更登记 股权转让合同亦应有效
王某是华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2001年10月,王某与华某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由华某出资30万元购买王某在华徽公司的全部股权,但双方当时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2002年10月,华徽公司分红,王某却以股东的身份领走全部红利3万元。华某得知后,要求王某返还红利,王某以股权转让未办理变更登记为由予以拒绝。华某遂起诉,请求法院判令王某及华徽公司返还红利3万元。 对如何处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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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公司股权转让]
大股东隐瞒千万债务 股权转让被撤
但是,协议签订后,管理公司发现张某、尹某隐瞒了房地产公司大额债务。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并反诉要求撤销股权转让协议,判令原告返还管理公司股权转让费203万元并赔偿损失508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前,房地产公司与某建筑公司签订结算报告,确认房地产公司欠建筑公司工程款378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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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公司股权转让]
公司起诉小股东按财务报表价格转让未获支持
26日,陈康因个人原因离开公司。同年8月28日,海欣公司召开股东会并形成决议,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受让陈康的6%股权,转让价格按2003年8月出资的原价(每股2.36元)转让。海欣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陈康履行股东会决议,被法院判决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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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公司股权转让]
公司整体转让引发股东内部纠纷
有:1、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一份,证明公司是企业法人,本纠纷属于股权转让纠纷,不属于合伙协议纠纷。2、股权转让协议书一份,证明原告等七位股东作为出让方与被告受让方达成一致协方约定,由被告两受让方将260万转让款支付至出让方指定的帐户;其中130万元在合同签订后两日内支付完毕;另外130万元在移交所有手续材料后5日内支付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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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公司股权转让]
本案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
存在某些问题,也只是某证券公司提交的申请文件存在瑕疵,不能以报批文件的瑕疵来否认股权转让的合法性。 法院审理? 法院判决驳回b公司诉讼请求,并确认争议股权归a公司所有。 本案解析? 笔者认为,本案应从以下几方面来判定诉争股权的归属: 一、证券公司股东间转让出资是否必须经证监会批准方可生效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间可自由转让出资系公司法的明文规定,公司法并未对股东间转让出资设定任何限制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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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公司股权转让]
如何认定本案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
的债务是c公司偿还的,因此a公司没有为取得本案股权而支付对价。 a公司认为,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只是限制发起人在3年期内转让股份,并不禁止发起人在3年期内签订协议、约定3年期满后再转让,且协议约定的办理过户手续时间已在3年限转期外,因此本案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a公司通过c公司偿还了b公司的原债务,已为取得诉争股权支付了对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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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公司股权转让]
瑕疵转让股权后股东仍对出资不实部分有责任
对出资不实部分承担补正责任。本案中,瑕疵股权的股东在转让瑕疵股权后,因其违反公司法的原则,故瑕疵股权的原股东虽然转让了瑕疵股权,也不能由此消灭其因瑕疵股权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瑕疵股权应当得到补正,不实出资应当得到补足。本案原股东承担出资不实的法律责任,符合该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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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公司股权转让]
有限公司中瑕疵股权全额转让给一股东效力
双方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为有效。第二种意见认为,因股东均未足额出资,股权转让无效。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股权转让协议是原、被告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是指股东将自己的股份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公司的其他股东或股东以外的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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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公司股权转让]
薛广珍诉徐春霞定向募集公司内部职工股份转让纠纷案
按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该民事行为为无效。 本案广州白云山制药总厂进行股份制改造后,性质为采取定向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经批准也可以向本公司内部职工发行部份股份。同时,根据该意见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定向募集公司的股份应以股权证替代股票,作为股东的权利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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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公司股权转让]
如何认定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
的债务是c公司偿还的,因此a公司没有为取得本案股权而支付对价。 a公司认为,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只是限制发起人在3年期内转让股份,并不禁止发起人在3年期内签订协议、约定3年期满后再转让,且协议约定的办理过户手续时间已在3年限转期外,因此本案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a公司通过c公司偿还了b公司的原债务,已为取得诉争股权支付了对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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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公司股权转让]
是股份转让还是抽逃出资
财产,欺骗了债权人和社会公众,危害了社会交易安全。为此,公司法第209条规定,对抽逃出资的发起人、股东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过,禁止股东抽逃出资,并不意味着股东除了解散公司外就不能撤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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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