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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收购与兼并
投资主体发行了变更。兼并一种实际上就是我国《公司法》中的吸收合并。而后一种又可以区分为兼并方取得了被兼并方的控制权和没有取得被兼并方的控制权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本质是一种收购行为,如果兼并方取得了被兼并方的控制权且被兼并的企业是上市公司,那么收购都是兼并的具体形式,包含在兼并的含义之中,至于新设合并,本文认为既不属于兼并,也和收购没有什么交叉关系。
咨询律师: 胡骅
是一种特殊的财产----股份。上市公司收购的标的既不是作为法律人格的公司,也不是公司自身所拥有的具体形态的财产,而是抽象的表示公司资本份额的股份。这是由上市公司收购的目的和股份的性质所决定的。上市公司收购直接的和根本的目的是要获取目标公司的控制权,进而通过运作被收购的公司来获取收益,这一目的只能通过收购目标公司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的方法来实现。对于这一点,可以从股份的性质来解释。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收购的分类
上市公司收购按不同的标准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种类,各种不同的分类有助于我们从不同的角度来认识和把握上市收购的法律特征。 1.公开要约收购和协议收购 这是根据公司收购所采用的形式进行的划分。公开要约收购是指收购者通过某种方式,公司向目标公司的全体股东发出要约,收购一定数量目标公司的股份,从而达到控制该公司的目的。这种收购方式主要发生在目标公司的股权较为分散,公司的控制权与股东分离的情况下。
咨询律师: 胡骅
股东平等待遇原则 1.股东平等待遇原则的含义与意义 股东平等待遇原则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是指目标公司的“所有股东均须获得平等待遇,而属于同一类别的股东必须获得类似的待遇。”①所有股东,不论大小,也不论持股的先后,在收购中,他们在信息的获得、条件的适用、价格的提高以及出售股份的机会等方面均应被一视同仁,股东平等待遇原则最重要的作用和意义在于防止公司收购中大股东操纵行情和私下交易。 2.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我国目前有关上市公司协议收购的立法还不完善,远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1999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证券法》虽对协议收购予以肯定,但仅仅限于原则性规定, 第一,收购行为不规范,有些尚无规范可循,有些虽有规范,却不够明确具体,如有关协议收购中如何履行披露义务,境外投资者直接购买早市公司的法人股,间接进入我国a股市场如何规范等。
咨询律师: 胡骅
针对上市公司协议收购的上述问题,依据证券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笔者提出如下立法建议: 第一、对场外协议收购予以明确规定,公告义务及强制要约义务同样适用于协议收购,以体现同股同权原则,同时也为国家股和法人股的上市流通奠定基础。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收购-弊端
上市公司收购一般采取的协议收购方式,存在着许多弊端和不足,其严重性正日益显露出来。主要表现在: 1.上市公司股份协议收购中行政色彩浓厚,许多地方政府为了保住局部利益,违背市场规律,导致很多上市公司协议收购案的形成都是“拉郎配”的结果。这样,既没有使得包袱企业能够脱胎换骨,反而拖累了优势企业。 2.非等价交易现象严重存在,一时间欺诈性重组行为比比皆是。 3.
咨询律师: 胡骅
[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收购-规则
要约收购程序及其规则 1。持股5%报告制度 上市公司收购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收购的方式
投资者可以采取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及其他合法方式收购上市公司。 (1)要约收购。要约收购是指投资者向目标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要约,表明愿意以要约中的条件购买目标公司的股票,以期达到对目标公司控制权的获得和巩固。要约收购可以分为强制要约收购和自愿要约收购,证券法规定的是强制要约收购,是指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一定比例时,如果愿意继续购入该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表示愿意以收购要约中的条件购买该上市公司的股份。 (2)协议收购。是指投资者在证券交易所外与目标公司的股东(主要是持股比例较高的大股东)就股票的价格、数量等方面进行私下协商,购买目标公司的股票,以期达到对目标公司控制权的获得和巩固。 (3)其他合法方式。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上市公司收购将不断完善,上市公司收购的方式也将不断创新。为了给上市公司收购的方式的创新留下空间,证券法规定上市公司收购除了采用要约收购和协议收购外,还可以采用其他方式收购上市公司。
咨询律师: 胡骅
上市公司收购可以采用什么方式?  收购上市公司分为两种方式:要约收购和协议收购。  要约收购是指收购人通过向目标公司(即被公开收购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持有人以市值价格购入所欲收购的股票,在达到法定比例时,向目标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购买其所持有的该公司股份的书面意思表示,并按照其依法公告的收购要约中所规定的收购条件、收购价格、收购期限以及其他规定事项,收购目标公司股份的收购方式。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收购常识
上市公司收购是指投资者依法购买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上市的股份,从而获得该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行为。上市公司收购在各国证券法中的含义各不相同,一般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的上市公司收购即要约收购,是指收购方通过向目标公司股东发出收购要约的方式购买该公司的有表决权证券的行为;  广义的上市公司收购,除要约收购以外,还包括协议收购
咨询律师: 胡骅
同比增长85%;平均净资产收益率达9.7%,同比增长300%以上。但是在繁华的背后,我们也发现上市公司年报中存在七大问题。  问题一:造系运动”后患无穷  自建立以来,沪深股市成就了很多“系”,前有中科系、华晨系,后有德隆系、鸿仪系、飞天系、卓京系等。而在2004年,出事的“系”频频爆出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上市公司组织机构存在的问题及解决 上市公司组织机构存在的问题及解决  目前我国的上市公司大多业绩平平,有的甚至困难重重,举步维艰。其现状正如证券市场一样,发展很快,却又很不规范。究其原因,可以用一句话概括:先天不足,后天缺损。先天不足,正如于2004年2月出台的《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
咨询律师: 胡骅
发布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维护证券市场的交易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公司法》、《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关联法规:   第二条 上市公司出现《公司法》第 一百五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形,即最近三年连续亏损的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发布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  各上市公司:   为督促上市公司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在前期试点基础上,决定继续调整扩大上市公司临时公告事后审核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除特别处理公司、暂停上市公司和本所关注公司外,其余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将实行临时公告事后审核。   二、当公司临时公告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
咨询律师: 胡骅
发布部门:安徽省 发布文号: 皖政[2003]6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我省企业上市工作保持良好的发展势头,股票发行数量和融资额不断增加,上市公司对地区经济发展的辐射带动作用进一步显现,同时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也日趋活跃。为规范和加强我省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工作
咨询律师: 胡骅
发布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明确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业务操作流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发布部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为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有关文件,现发布《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咨询文件》,对本咨询文件有意见的人士将意见于2001年1月8日之前邮至北京西城区金融街16号中国证监会“可转债意见箱”(邮编100032),或发电子邮件至(csrcipo@163bj.com)。
咨询律师: 胡骅
发布部门:陕西省计委 发布文号: 最近,省计委就我省上市公司再融资的问题与有关部门及专家进行了讨论,大家一致认为,我省上市公司的“壳化”(指公司上市后不具备从二级市场再融资的条件和资格)现象比较严重,整体经营业绩下滑、资本扩张能力明显趋弱。在当前二板市场暂不出台,主板市场上市更加严格的情况下,如何利用好上市公司现有资源,发挥资本市场的融资功能,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显得更加重要。?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发布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布文号: 为加强上市公司信息网上披露工作,便于投资者及时、完整地获取上市公司相关信息,根据中国证监会要求,现就上市公司章程、配股说明书及资产重组、关联交易备查文件的上网披露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在本所上市的公司
咨询律师: 胡骅

上市公司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8 律咖推荐指数:90 业务咨询人数: 156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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