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常识 > 公司法 > 公司类型 > 上市公司
发布部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证办上字[1997]8号 各上市公司: 为全面了解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我会决定对全国上市公司进行一次全面调查。现将调查办法和要求通知如下: 1.调查采取由上市公司提交书面报告和我会实地调查相结合的方式; 2.各上市公司应高度重视本次调查工作,由董事会指定专人负责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发布部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证监发字[1995]200号 各上市公司:  为加强证券市场管理,督促上市公司贯彻《公司法》,规范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现将修改后的《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二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印发给你们
咨询律师: 胡骅
发布部门: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发布文号: 国资办发[1997]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局、总公司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上市公司资产评估管理工作,保证工作质量、提高效率、防止发生重大失误,针对目前评估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1991年第91号令)及其施行细则等有关规定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发布部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为规范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行为,根据《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49号),我会制定了《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试行规定》,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八年十月十七日  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试行规定  为规范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行为,根据《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发布部门: 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证监发[2002]83号 为引进国外先进管理经验、技术和资金,加快经济结构调整步伐,改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国际竞争力,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问题通知如下: 一、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
咨询律师: 胡骅
发布部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证监公司字[2006]38号 各上市公司:  为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制定了《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以下简称《章程指引》),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章程指引》的内容由正文和注释两部分组成。正文部分中,以\'〖〗\'标示的内容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发布部门: 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发布文号: 体改生(1993)92号       (1993年6月10日 体改生(1993)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适应在境内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直接到香港发行股票和上市交易的需要,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成立的“证券事务内地香港联合工作小组”提出了《到香港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现印发给你们。
咨询律师: 胡骅
公司只可以下列方法之一购回股份: (a)全面购回; (b)在中国境内一家证券交易所或香港联合交易所购回; (c)以在证券交易所以外订立的合同购回。 (5)公司提出全面购回其股份或在(本款(4)项(b)目)指的证券交易所购回股票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发布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布文号: 各上市公司: 为推动和指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公司风险管理水平,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国务院批转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
咨询律师: 胡骅
新的再融资管理办法较老办法变化很大,在适当降低再融资门槛的同时,最大的两个变化是引入了定向增发的制度,另外将增发的定价办法改变为市价增发。这两大变化促使上市公司纷纷采用定向增发方式进行再融资。新办法有关定向增发的主要规定有以下几点。 一、定向增发条件较为宽松,没有业绩方面的要求,也无融资额的限制,极大刺激了上市公司采用定向增发的冲动。定向增发成为上市公司再融资的主流方式。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定向增发在中国证券市场并不新鲜,但在操作上,缺乏规范。股权分置改革以后,在定向增发的操作层面上,有关发行对象、发行资格、发行价格、发行规模、股票流通性、审批程序和资产质量的确定是其关键,本文根据《再融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定向增发的上述问题分别阐述如下: 一、发行对象 所谓定向增发,即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咨询律师: 刘波
新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将于9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和《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完善我国证券市场基础性制度建设的又一重大举措,是适应我国“十一五”规划提出的推动企业并购、重组、联合的战略要求,切实贯彻执行《证券法》的重要配套规章。
咨询律师: 刘波
内容提要:随着中国入世,外资将潮水般涌入中国,而收购国内上市公司是其重要形式,这将对外资收购国内上市公司的法律制度提出挑战。本文通过对“格林柯尔购并科龙”案的分析,对急需解决的外资间接收购国内上市公司;外资收购国有股;外资收购是否触及强制收购要约义务;外资收购的信息披露义务的若干问题作出探讨
咨询律师: 肖本岗
2002年9月份,中国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于 2002年12月1日正式施行。与此相配套,证监会又发布了五个配套文件,对我国上市公司收购问题,特别是要约收购,在《公司法》、《证券法》基础上有了进一步的规范。
咨询律师: 刘波
上市公司收购是指通过购买一家上市公司的股份以获得其控制权的法律行为。 上市公司收购是一个关系证券市场秩序的经济行为。 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复杂而且重要。 本文试图分析上市公司收购中的基本法律问题及实践中的问题。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在《证券法》实施前,许多权威的专家对上市公司收购作了非常乐观的估计,认为大规模的收购兼并行动即将开始,以重组为目的的收购必将迎来又一个企业大发展的春天。他们判断的依据主要是《证券法》放松了上市公司收购的条件,鼓励对上市公司收购,具体表现在: (1)投资者持股5%以后的披露信息要求从增减2%提高到5%;(2)放宽了收购主体的限制,法人可以收购,自然人也可收购
咨询律师: 刘波
[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收购简介
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过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所谓非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没有上市和没有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种,这种公司到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除了必须经过批准外,还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上市公司收购是指投资者依法购买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上市的股份,从而获得该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行为。
咨询律师: 刘波
[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收购发展
上市公司收购是各国证券市场发展过程中的必然现象。自20世纪60年代初,美英等国家的企业为寻求多元化经营,纷纷采取收购方式扩张营业范围及规模,造成第三次“并购热潮”,其中以公开要约收购作为上市公司收购方式的次数及所涉及股票的价值都有显著增长。
咨询律师: 肖本岗
[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收购的含义
含义各不相同,一般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的上市公司收购即要约收购,是指收购方通过向目标公司股东发出收购要约的方式购买该公司的有表决权证券的行为; 广义的上市公司收购,除要约收购以外,还包括协议收购,即收购方通过与目标公司的股票持有人达成收购协议的方式进行收购。 我国证券法中上市公司收购取广义的含义,即我国上市公司收购可以采取要约收购或者协议收购的方式。
咨询律师: 刘波
股票期权作为一种被国外企业广泛采用的激励手段,在国内日益受到关注。在即将开盘的创业板市场上,这种激励方案必将被广泛采用。因此,对创业板上市公司的股票期权方案
咨询律师: 刘波

上市公司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4 业务咨询人数: 127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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