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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部 发布文号: 上市部函[2008]190号 并购重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人、财务顾问: 为便于预审员及时掌握并购重组方案概况,方便与申请人及相关中介机构主办人联系,提高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效率
咨询律师: 胡骅
[公司并购] 我国反收购措施之探讨
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应当公平对待收购本公司的所有收购人。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做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应当有利于维护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职权对收购设置不适当的障碍,不得利用公司资源向收购人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不得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因此,上市公司在设置反收购措施时要注意不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那么就股改后的上市公司而言,有哪些反收购措施可以采用呢?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公司并购] 预防性反收购措施
"毒丸"(poison pill)是指目标公司通过制定特定的股份计划,赋予不同的股东以特定的优先权利,一旦收购要约发出,该特定的优先权利的行使,可以导致公司财务结构的弱化或收购方部分股份投票权的丧失。这样收购方即使在收购成功后,也可能像吞下毒丸一样遭受不利后果,从而放弃收购。 (2)反收购条款 反收购条款又可称为"驱鲨剂"(shark repellent)或者"豪猪条款"。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在我国反收购法律制度构建相对不完善的情况下,对于国外关于反收购法律制度的研究与借鉴是十分必要的。本文对美国,英国,德国的反收购基本措施的法律规制进行了比较法的考察,希望能够对我国反收购规制的建构有所启示。 法律的重要作用之一乃是调整和调和种种相互冲突的利益,一个适当的法律机制作为一个衡平系统能够尽可能缓和各种利益之间的互斥性而相对达到一种平和状态。
咨询律师: 胡骅
对我国反收购行为的规制措施 在英美国家,不管是将反收购的权力交给股东大会还是董事会,都要辅之以董事的信义义务和信息披露制度来进一步规范目标公司的反收购。值得欣慰的是,我国前不久出台的《收购办法》不仅完善了《证券法》中信息披露的要求,而且借鉴英美的成功经验对目标公司的披露义务做出了进一步规定。 不可否认,在规制反收购方面,《收购办法》弥补了我国《公司法》和《证券法》的空白。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对抗,公司的控制权之争才更加激烈。反收购作为一种与收购相对应的防御行为,是公司面对收购的经常反应。而且,随着收购策略和技术的发展,又迫使人们不断创造和设计出新的反收购策略和技术,并由此涉及或产生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但是,我国收购立法的滞后,使得公司收购及反收购的运作缺乏规范和引导,这不利于公司收购及反收购的健康发展。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在我国反收购实践中,限制董事资格条款还表现为对董事产生程序的限制。爱使股份公司章程与方正科技公司章程均存在这种董事人选产生程序的限制性规定。对此,笔者认为,这种关于董事人选产生程序的限制性条款因违反股东选择管理者这一基本股东权而应认定为无效。但由于旧《公司法》对股东提案权的保障性程序规定不够明确,因而在该法框架下还不能得出明确的无效结论。爱使股份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人选须在听取股东意见基础上,由董事会审查、确定候选人名单。方正科技公司章程也规定,董事会有权对董事的资格进行审查。正是根据该规定,爱使股份与方正科技均拒绝了收购人提出的增补董事的人选。对此,旧《公司法》未就股东大会的提案权限作出明确规定,因而爱使股份公司章程与方正科技公司章程的规定并未直接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旧《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57条规定:“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新的提案。”依此,收购人应能向公司提出增补董事的提案。但由于《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本身并不具有强制性效力,若公司章程未作此规定,则不能依此获得董事提案权。不过,依新《公司法》,上市公司已不
咨询律师: 胡骅
随着股权分置改革工作的完成,我国证券市场迎来了全新的全流通时代。全流通时代为上市公司价值发现创造了机会,同时也为敌意收购提供了市场基础。因此上市公司或拟上市企业若不想成为被收购的目标,有必要未雨绸缪在章程中置入反收购条款,做好事前预防工作。 一、分期分级董事会条款 分期分级董事会条款的典型做法是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董事每年改选的人数不得超过董事会成员的一定数量。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即为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置入反收购条款。由于法律规定不够明确,且缺乏实践经验与相应理论研究,我国证券市场实践中对反收购条款的运用仍存在种种问题。为此,《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06年修订)第80条第2款规定:“上市公司章程中涉及公司控制权的条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这就需要在我国现行法律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框架内,对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的规制限度加以研究。
咨询律师: 胡骅
双方达成妥协,爱使股份董事会决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同意修改公司章程中有关阻碍大港油田进入爱使股份董事会的条款,而大港油田同意增补董事而不是重新选举董事会。 收购方并购目标公司后通需要立即采取的措施就是更换董事会成员或高层管理人员,以完成对目标公司的控制。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公司并购] ST美雅反收购案例
转让给后者,转让价格为每股1.0107元,转让总金额为1亿元。 通常而言,上市公司收购牵涉各方面的利益,需要经过详细的调查与论证,“st美雅”的婚姻转换如此快速,不能不说是中国并购史上的一个奇迹! 事情的起因发生于2003年9月21日。当时,“鹤山国资办”事先未与“st美雅”管理层商量,也未征得后者的同意,即将其所持“st美雅”27.49%的国家股转让给“万和集团”,每股转让价格为1.
咨询律师: 胡骅
处置,购买重大资产,调整公司主要业务;但是面临严重财务困难的公司调整业务或者进行资产重组的除外. 案例中济南百货董事会认为华建电子不具备收购的实力,反对华建电子入主,是有法律依据的。因为《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禁止不具备实际履约能力的收购人进行上市公司收购. 2、监事会及员工反对收购:宁馨儿集团收购四砂股份 1998年11月,艾史迪集团协议受让四砂股份(600783)34.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伊莱克斯和中意股份最早的渊源开始于1996年,刚刚进入中国的伊莱克斯与中意电器合资生产冰箱。2003年国内家电市场发展迅猛,伊莱克斯想更大规模的介入中国市场,于是收购中意股份在长沙的工厂。收购后伊莱克斯在战略、产品、人事以及营销各方面屡屡失误,陷入经营困境,收购后伊莱克斯长沙工厂累计投入不下10亿元,但每年亏损却上亿元。
咨询律师: 胡骅
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上市公司大股东的利益与流通股股东的利益取向将趋于一致。随着公司控制权市场的逐步形成,上市公司收购与反收购的博弈将逐渐增加。 目前深沪两市a股上市公司中,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低于30%的上市公司超过150家。对于这些公司而言,由于大股东持股比例较低,因此面临被收购的可能性也较大。为保持控制权,一些上市公司纷纷探索有效策略以图拓展反收购的运用空间。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三大股东持股总和超过50%,而三者间的差距也十分接近,这使得九城对不可期的未来不得不防,毕竟在当下全球经济一片低迷中,中国市场是难得的避风港湾。 第九城市毒丸计划: 在2009年1月22日营业结束后,每一份第九城市已发行普通股将被授予一份权益,该权益将附属于九城已发行股份上,而不会单独发放权益证明
咨询律师: 胡骅
[公司并购] 反收购策略
金色降落伞(golden parachute) “金色降落伞”指的是雇用合同中按照公司控制权变动条款,对失去工作中的管理人员进行补偿的分离规定。一般来说,员工被迫离职时(不是由于自身的工作原因)可得到反收购策略一大笔离职金。它能够促使管理层接受可以为股东带来利益的公司控制权变动,从而减少管理层与股东之间因此产生的利益冲突,以及管理层为抵制这种变动造成的交易成本。
咨询律师: 胡骅
[公司并购] 企业反收购策略
收购与反收购的实质是企业控制权的争夺。产权交易的过程虽是股权的转移,但真正的动因来自于经营者的竞争。如是善意收购,双方握手言和;如是敌意收购,双方将不可避免地展开争夺。 具体地,企业反收购策略有: 1.法律策略 主要法律是反垄断法和证券法。反垄断法的目的是反对经济活动中的垄断,保护公平竞争,是政府对企业收购进行管制的重要工具,对企业收管产生了重大影响。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公司并购] 反收购策略适用性
在市场经济成熟的西方国家得到了广泛使用,但由于政治、经济和法律环境存在差异,这些反收购方法,有的适用于我国,有的并不适用,在具体使用时要进行适用性选择。 适合中国的策略 适合中国上市公司进行反收购的策略有:一是董事轮换制度反收购方法。该法阻止了收购者在两年内获得公司的控制权,使收购者不可能马上改组目标公司,降低了收购者的收购意向。
咨询律师: 胡骅
对抗性反收购策略功能的理论性分析 公司对抗性反收购策略,是指收购方已经对目标公司进行收购活动,目标公司为了对抗方的收购活动所采取的各种策略。一般来说,对于敌意收购,目标公司往往会采取对抗措施。对抗性反收购策略不同于预防性策略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公司并购] 公司反收购策略
收购有善意和恶意之分。对于善意收购,收购双方在友好协商的气氛下,平稳地完成收购;但对于敌意收购,被收购的所有者及管理者,特别是高层管理者则会竭力抵御,以防止本公司被收购。 由于我国证券市场还处在发展初期阶段,各项法律法规还不完善,关于反收购策略,无论在法律上还是在实践中,都还不成熟
咨询律师: 胡骅

公司并购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7 律咖推荐指数:97 业务咨询人数: 158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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