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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托拉斯计划是每一起并购交易的核心内容之一,公开要约收购也不例外。美国反托拉斯法上的并购主要涉及管辖权、实体法、程序法等方面内容,外资并购也是如此。
咨询律师: 胡骅
我国经济发展和维护国家经济安全。 一、现行外资并购上市公司的立法评析 由于外资并购在我国发展时间较短,而且随着国际投资形势的变化而不断发展,所以我国目前尚无一部统一的关于外资并购方面的立法。实践中,通常通过以下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调整:(1)在法律的层面上,针对并购行为主要受《民法通则》、《公司法》、《证券法》和三部外资企业法调整。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我国对跨国并购规制的法律现状及其对策 在我国现行法律体制中,有关规制企业合并的法律主要由一些单行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以及一系列兼并政策组成。
咨询律师: 胡骅
可以说鼓励外资并购国内企业已经成为中国引进外资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渠道。不过另一方面,外资通过并购方式进入中国市场,达到迅速占领市场,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整合资源等目的的同时,也不可避免会遇到诸多风险。如何正确认识这一系列风险并采取适当的风险防范措施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完成外资并购中涉及的多语言法律文件的起草、修改和汇编工作; 8、外资并购审批与工商变更登记; 9、外资并购税收筹划; 10、发挥知识产权律师和劳工问题专长律师优势就并购中涉及到的知识产权和劳工问题做出最佳的法律策划; 11、就目标公司在完成并购后的公司治理提出切实可行的方案; 12、策划不良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方案。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内容提要:外资收购我国地方企业国有股已在一些地方出现,这是“国有股减持”一种广义的尝试。这种收购有一些问题需要研究,包括这类收购的具体法律依据;商业市场上的自愿与合意在社会公平性方面是否具有合理性;这种收购中是否具有潜在管理层收购;这种收购对地方就业问题有何影响
咨询律师: 胡骅
与跨国并购有关的法律也不完善。故本文从国际投资法的角度,考察规制跨国并购的法律基点与中国主要作为引进外资国规制跨国并购的法律路径。 一。问题界定 并购(m&a)是企业合并(merger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的时候,则具体分别使用“收购”与“兼并”的概念来加以论述。 公司并购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一种优胜劣汰的机制,具有调节生产,优化资源配置,增强公司实力与竞争力、推动经济和技术发展的巨大积极作用。但同时公司并购也可能因加速推动经济的集中从而形成垄断,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经济民主,甚至影响社会稳定。
咨询律师: 胡骅
随着我国一系列外资并购规章的颁布,以及香港公司华润轻纺对华润锦华的并购成功,外资入主境内上市公司不仅进入了实质性操作阶段,还将迎来外资并购的春天。本文将讨论外资并购的政策演变、监管、法律途径及相关法律问题。
咨询律师: 胡骅
  公司并购实务中的若干问题  陈红岩  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司并购业务是律师业务中的高端业务,涉及的专业问题较多、涉及的社会问题比较复杂,需要律师具务良好的协调能力、沟通能力和运作能力,同时需具备深厚的社会经验和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公司并购包括股权并购和资产并购。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摘要: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加快和投资环境的优化,我国的外资并购日趋活跃,并表现出并购行业的选择性、并购对象的特定性、并购形式的多样性等发展特点和动向。外资并购对我国的经济发展既有积极推动作用,又存在某些消极影响。我国应针对外资并购暴露出的问题,加强相关政策和法律制度的研究和建构。 关键词:外资并购,特点,问题
咨询律师: 胡骅
内容提要:2002、2003年我国相继出台了几个有关外资并购的部门规章,这为外国投资者在华并购提供了法律依据。外交并购在发挥其积极作用的同时,也会带来一些负面影响。如导致垄断和威胁国家经济安全等。本文对外资并购的利弊以及现行立法的进步和不足进行了分析,并借鉴外国立法,结合中国实际,提出以后立法工作的思路和建议。 关键词:外交并购,反垄断
咨询律师: 胡骅
形成的股权变更或国有资产产权转移时,应当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并购规定确立了资产评估为我国外资并购法定程序的原则。笔者结合自身长期从事外资并购的经验和财税背景,试以通俗易懂的言语对外资并购中的资产评估问题进行如下小结。 1. 评估目的 一般来说,外资并购确定成交价格需经过评估、定价、谈判、成交四个阶段。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摘 要:随着我国市场的放开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承诺的逐步实现,外资大量涌入,投资方式也逐渐由绿地投资转向跨国并购。本文以2006年9月8日修订后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为主,兼顾我国关于外资并购的其他法规条例,分析了外资并购在我国的现状和我国现有的并购方面的法律规定及其不足,最后,文章指出了当前我国的首要任务是完善我国并购的法律制度,以及在此过程中的几点建议。?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摘要:90年代以来,外资对我国的投资力度增大,投资方式趋向灵活,其中外资对并购中国企业产生了极大的兴趣,跨国并购成为外资进入我国市场的一种方式。入世后我国将面临跨国并购所带来的竞争法上的诸多问题,从发达国家的立法与司法经验来看,对跨国并购都有严格的实质性规则和程序性要求。本文着重分析入世后我国对跨国并购的对策及措施,提出完善我国规制跨国并购法律制度的若干建议。
咨询律师: 胡骅
不同,有的行业可能并没有达到条文中的数字,但其在同行业中所占的比例已经造成了过度集中的效果,此时,亦应对其加以管制。以笔者看来,此处以其在同行业中的比例加以规定更为合理。第54条规定了4种申请审查豁免的情形,但寥寥数字的规定过于宽泛,达到什么标准才算是满足了上述4种审查豁免的条件,规定没有说明,在操作中难免会使人为因素增多。 三、完善我国外资并购法律制度的几点设想?
咨询律师: 胡骅
它作为一种吸引外资的形式在我国还得不到普及的原因就在于我国相应的基本法律、法规不健全、不协调甚至法律之间存在矛盾,存在着外资并购无法可依等诸多急需解决的问题。 一、概述 外资并购上市公司是外资并购的目标为上市公司的并购。综观我国现今该种类并购中主要有三种并购模式:(1)通过协议认购国有股、法人股的直接控股模式,如著名的“北旅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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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产业政策、外汇管制、反垄断等多方面的政策审查,同时,从可操作的程序上讲,东道国的外资法、公司法、金融与证券法等将会起着核心的作用。本文试着从可操作性角度,对有关外资并购我国上市公司可能采用的并购方式做一个探讨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并购安全审查制度”是现代市场经济国家的必然,所以,我国也有此必要来创制该项制度。《通知》以我国国民经济发展实践为基础,并结合我国经济职能的要求,就外资并购安全审查范围、并购安全审查内容、并购安全审查工作机制、并购安全审查程序等内容作了具体的规定。 关于并购安全审查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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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世界范围内,公司并购逐渐或已经成为现代投资的一种主流形式,而这一复杂的市场运做行为必须置于健全的法律控制之下,才可充分发挥其积极效果。中国目前的并购已有了长足的发展,但是相关的法律法规仍不完善、不系统,甚至有些规定本身也存在许多问题和缺陷,本文在一一指出这些问题和缺陷之后,提出了自己关于健全公司并购法律制度的一些建议
咨询律师: 胡骅

公司并购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8 业务咨询人数: 128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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