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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诉讼]
公司人格否定制度在我国审判实践中的引入问题
引言制度动态反映了市场条件下人的实际经营状况,实现了对传统公司法人制度的完善和发展。结合我国立法现状,从理论角度研究将公司人格否定制度引入我国审判实践的可能性与必要性,并在审判实践中从法律技术角度出发研究该制度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标准,对于规范市场主体的经营活动,实现法律的社会功能,并进一步填补当前相关立法空白,完善我国正在构建中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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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股东代表诉讼]
企业法律形态研究 兼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而以股份合作制、合作社、传统的集体企业为补充的企业法律形态体系。本文还对合伙、公司等企业法律形态的亚形态如有限合伙,一人公司进行了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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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股东代表诉讼]
浅析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同等方式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及危及交易安全的情况,所以,《》第二十条引进了“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即在个案中否定公司的法人独立资格及有限责任,直接要求实施滥用股东权利行为的股东承担公司的对外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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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股东代表诉讼]
简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在我国的实践
由于公司人格否认是随着我国《》实施后才逐渐引起法律界关注的问题,因此,此前法律界很少有人从理论和实践上对此进行探讨。令我们注意到的另一个现象是:由于我国企业改革长期沿循着“放权让利”和“两权分离”的思路进行,目的是要“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褓和市场竞争的主体”,因此法律界广泛关注的是如何真正确立企业法人制度,强调企业法人人格的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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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股东直接诉讼]
什么是股东直接诉讼和代表诉讼制度
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的最大意义在于股东能在特定情形下直接代表公司进行诉讼,不仅要使公司的损害能够得到补偿或追偿,更要鞭策和警示潜在的侵权人,抑制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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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股东代表诉讼]
什么是股东派生诉讼
派生诉讼(derivative action)是指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他人的侵害,特别是受到有控制权的股东、董事或其他管理人员的侵害,而公司怠于或者客观不能追究侵害人的责任时,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或者利益相关者为了公司的利益,依照法定程序,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追究侵害人民事法律责任的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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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股东代表诉讼]
论股东派生诉讼中的先诉请求
才可以向法院提出派生诉讼。先诉请求制度是公司法在股东派生诉讼中设置的一个必经之路,这就是美国所谓的“竭尽公司内部救济”规则。对于先诉请求的理论基础主要包括以下几点:首先,公司是商业经营的主体,它应当是公司商业决策的决定者,通常情况下公司应当最能作出符合公司利益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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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股东代表诉讼]
股东派生诉讼若干问题探讨
利益,在我国确立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已经刻不容缓。 一、诉讼主体问题 1?原告股东的资格。为防止个别股东利用派生诉讼干扰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各国基本上对作为原告方的股东的资格作出了一定的限制。一般规定原告须持股数额达到一定比例或连续持股达到一定期间,才有资格发动派生诉讼。如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第214条规定,继续1年以上持有已发行股份总数10%以上的股东可提起代表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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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股东代表诉讼]
股东诉权的救济——派生诉讼在我国之确立
股东诉权的困境现状? 股东诉权是指股东基于股东权被侵害而享有的提起诉讼的权利。我国《公司法》第1条开宗明义地规定:“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是我国公司法的宗旨和目标。然而现实中,股东合法权益因董事们滥用公司内部权利而遭受侵害却诉说无门的事件越来越多,已引起了全社会的关注。为什么会诉说无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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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股东代表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亟待司法解释
的交易,则少数股东不得行使股东代表诉讼。对此,应当根据我国《公司法》有关条款的基本规定,在制定司法解释时,对损害情形的认定、滥诉的否定、主体资格的确认,做出比较细化的规定,避免混淆不必要的因法律规定模糊引起的纠纷,区别正常的关联交易与不正当行为、不公平行为之间的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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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股东代表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中可以起诉的规定
股东代表诉讼中可以起诉的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152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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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股东代表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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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股东直接诉讼]
提起股东直接诉讼的条件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4条第1款、第2款、第59条第1款、《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第12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吕水群对被告刘某宏、五亭缸套厂的诉讼请求。 【评析】 本案是一起股东为维护自身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对侵害股东权益的董事提起直接诉讼的适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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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股东代表诉讼]
由案例分析小股东代表诉讼
由案例分析小股东代表诉讼 公司利益遭受损害,小股东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被告不是别人,正是公司控股股东。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股东损害公司利益纠纷案件,支持了原告小股东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公司控股股东向第三人公司返还其受侵占资金189.44万余元,并赔偿利息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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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股东代表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确立与困境
代表诉讼制度的确立 根据新《公司法》第152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150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150条规定的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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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股东代表诉讼]
新公司法:增加股东诉讼的规定
新公司法:增加股东诉讼的规定 新公司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起诉讼。监事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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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股东代表诉讼]
中小股东对代位诉讼权的行使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侵害公司权益时,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侵害公司权益时,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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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