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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对侵害人提起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的诉讼制度。是一种独特的事后救济责任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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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诉讼] 什么是股东代表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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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诉讼] 公司股东代表诉讼探讨
公司股东代表诉讼探讨 一、股东代表诉讼的基本含义 股东代表诉讼源于英美的判例法,在英国1828年的个案中,就能看到它的雏形。该制度在美国得到全面发展和完善。之后为一些国家和地区所采用,目前已成为国外公司法申的一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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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诉讼] 新公司法增加股东代表诉讼
修订后的《公司法》,健全了对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机制,包括为保证股东的知情权,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查阅公司财务会计账簿的规定;增加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的规定;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机制的规定,在公司符合分红条件而长期不向股东分红等情况下,股东可以要求公司收购其出资,退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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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的概念
股东代表诉讼的概念 股东代表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他人侵害,特别是受到有控制权的股东、母公司、董事和管理人员等的侵害而公司怠于行使诉权时,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以自己名义为公司的利益对侵害人提起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的诉讼制度。 由于股东诉权派生于公司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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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诉讼] 一起股东代表诉讼案
了作为股东之一的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根据我国公司法有关保护股东合法权益的基本原则,依法行使代位权以保护其合法权益,本院予以支持。第一被告对尚欠第二被告的款项无异议,第一被告应将欠款支付给第二被告。 解说: 本案是一起股东代表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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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之比较研究
统一使用股东代表诉讼的概念。  自我国公司法起草、颁布以来,学界对股东代表诉讼多有探讨,然鲜有对各国代表诉讼制度进行比较分析者,本文拟对英、美、日、台等国家和地区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进行比较研究,探讨股东代表诉讼所涉及的法学理论问题和实践中的操作程序,并对我国公司法的修改提出建议,试图建构起中国自己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各国(地区)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英美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肇始于英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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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通过调查分析,认为继续诉讼将损害公司的最佳利益时,董事会的这一决定是否可以作为一种经营判断,受到司法的尊重?或者说法院是否应该完全无视董事会提出的终止诉讼的请求,而进入实质性的审理?本文以80年代以后,美国公司董事会及其设置的特别诉讼委员会在股东代表诉讼中的权限与作用为中心展开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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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诉讼] 股东可以提起哪些诉讼
股东可以提起哪些诉讼 (一)股东与股东的诉讼。如股东因告公司其他股东不履行股东出资义务、不履行对公司的管理义务和清算义务等而产生的诉讼;另对公司一方股东排斥另一方股东参与公司管理的诉讼,也应属于股东告股东的诉讼。对此类诉讼,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尚不够明确和全面,只是在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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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2005年12月30日在沪表示,最高院将研究出台关于股东代表诉讼、股东权益诉讼等方面的司法解释。  股东代表诉讼制,又被称作代位诉讼。简言之,就是当公司权益受到侵害,且公司未  能追究侵害公司利益人的法律责任时,由股东代表公司对侵害人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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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991年5月2日《日美结构协议》对第267条和第268条之2进行了修正;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亦仿美日立法于第214条和第215条规定了股东的代表诉讼提起权。 但是我国公司法中并没有规定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这是我国公司立法的一大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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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资格:有限公司的任何一名股东,股份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代表公司提起诉讼。股份公司的股东由于取得股份和出售股份都比较容易,为了防止滥诉,新公司法在持股时间和持股比例两个方面给予限制性规定。美国的某些州公司立法还规定了股东同时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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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依然过于原则化、概括化,无论是概念的解释,还是程序的操作,都具有较大的弹性空间。 [8]在《公司法》修订之前,我国各地法院在受理股东代表诉讼案件后处理方式各异。 [9]在《公司法》修订之后,各地法院在适用《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时也存在一定的分歧。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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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诉讼] 论股东诉讼与股权保护
股东诉讼作为公司法保护股东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历经近三百年的发展与完善,迄今已为各国公司法普遍接受。 股东诉讼一般被分为直接诉讼(direct action,individual action)与派生诉讼(derivative action)。直接诉讼,是指股东在作为公司成员所享有的个人性权利受到侵害时所提起的一种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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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是公司股东认为其共益权受到侵害时才能提起代表诉讼公司利益受到损害是少数股东行使派生诉讼权利的前提,公司利益未受损害,则公司董事、经理或控股股东的不当行为亦不得成为派生诉讼的对象。公司利益受到损害,一般应以损害实际发生为条件,对可能发生的损害一般不应准许其行使派生诉讼权,否则有司法过于干涉公司经营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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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中诉讼主体问题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代表诉讼是指在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当执行公司职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他人侵犯公司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时,股东为维护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的,追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人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在我国实践中,对诉讼主体问题,各地法院的操作不一,相同案件在不同法院的处理结果差异很大,处于一种司法无序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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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直接诉讼] 股东直接诉讼的当事人
股东会议、董事会议的召开及决议均属于公司法人行为,此类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根据无效的股东会议、董事会议决议取得财产利益的当事人可以列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 股东行使知情权的义务主体是公司,涉及股东知情权纠纷提起的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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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证券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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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直接诉讼] 完善股东直接诉讼制度
要进一步完善中国现行的股东直接诉讼制度,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扩充公司法第111条规定的股东直接诉讼诉因,而不仅局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可将大股东、董事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侵害股东权益的情况纳入其内。同时,与股东代表诉讼中的规定相呼应,违反公司章程而侵害他人权益时,权利人得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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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种诉讼的区别在于: (1)两种诉讼制度设计的理念不同。在直接诉讼中原告必须提出他受到的伤害不同于其他股东受到的伤害。直接诉讼是为个别利益受到公司侵犯的股东而设立的保障体制,目的在于保护股东合法权益。派生诉讼主要是中、小股东对那些在大股东庇护之下而侵犯公司利益的管理层提起的诉讼。其根本理念在于对中、小股东权益应当实施公平保护。 (2)提起诉讼的原因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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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8 律咖推荐指数:93 业务咨询人数: 116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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