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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所有权的客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城市市区即建成区(非城市规划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城市建成区内存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且不符合下述(四)所述情形的,其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城市建成区内应区分情况分别规定:在城市建成区内不存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国家当然取得土地所有权;在城市建成区内存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
咨询律师: 胡骅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章第八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章第二条规定:“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一)城市市区的土地; (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应当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依法稳步推进,其着眼点应在于努力探索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实现的多种形式,关键是合理界定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使主体。 现行制度框架下的集体土地所有权行使主体及其面临的困境 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宪法》第10条确定了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这两种土地所有权制度,作为我国所有制关系的重要内容。
咨询律师: 胡骅
[土地政策] 集体土地所有权
劳动群众集体对属于其所有的土地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是土地集体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只能是农民集体,依农民集体的所属不同,可以将集体土地所有权划分为三种:①村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村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是集体土地所有权中的基本形式。村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属于全村农民所有,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机关或者法定代表人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所谓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是指中国农村劳动集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自己所有土地的权利。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它是中国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的另一种形式。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各项权能可以结合,也可独立。
咨询律师: 胡骅
权利主体为各个农业劳动集体。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同于国家土地所有权的显著特点,是在全国范围内没有统一的所有权权利主体,并且只有农民集体才可以成为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主体。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主体包括三类:一是村农民集体,二是村内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三是乡(镇)农民集体。 2、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确认须进行所有权登记。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土地政策]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取得
的一切私有土地集体化的结果却保留了下来,因而公社化也是集体土地所有权取得的重要方式。 3、调整。1960年,中共中央发布《关于改变农村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问题的指示》,中共八届十次会议通过《农村人民公社条例修正草案》,肯定了土地集体所有制,但对被公社搞乱了的土地权属进行了调整,确定了各农民集体所有权的土地范围。
咨询律师: 胡骅
[土地政策]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使
集体土地所有权分为三种形式,其权利的主体也有所不同。乡(镇)农民群众集体所有的土地,其所有权由乡(镇)人民政府代表全乡(镇)农民行使;村农民群众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民委员会代表全村农民行使;村内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该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全体农民通过农民大会来行使。行使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内容主要有: 1、要求县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所有权证,行使法律上对土地的占有权。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土地政策]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消灭
与国家土地所有权只能等到国家消亡、法律消失才能消灭不同,引起集体土地所有权消灭的原因有两个: 1、集体土地所有权因所有权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消灭。 这包括四种情况:第一,国有化。国有化使国家获取了土地所有权,相应地使一些农民集体丧失了一部分土地所有权。第二,征用。国家为了建设需要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使集体丧失了该土地的所有权。第三,没收。
咨询律师: 胡骅
在实践中,行使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机构有两种:一种是由全体成员组成的村民会议;另一种是以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代表的其他集体组织。 这两种机构在行使集体土地所有权时有三种关系形态:平等的分工合作型。村民会议享有特别事项的决议权,其他集体组织享有一般事项的决定权,村民会议与其他集体组织各司其职,平等合作。权力机关与执行机关型。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体系中来,更好的保护农民利益和实现土地效益最大化。 [关键词]农村土地 集体土地所有权 集体经济组织 “集体”是由特定成员依据某种原则组成的相对稳定的团体,集体所有权是由这种团体整体对财产享有的全面支配权。
咨询律师: 胡骅
[土地政策] 什么是集体土地所有权
土地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实际上是指土地的农民集体所有制,表现在土地所有权上就是农民集体的土地所有权。 劳动群众集体对属于其所有的土地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是土地集体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只能是农民集体,依农民集体的所属不同,可以将集体土地所有权划分为三种:①村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村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是集体土地所有权中的基本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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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泽东主席曾经说过:“中国的问题是农民的问题,农民的问题就是土地的问题。”土地问题是“三农”问题的核心,是农村生产关系的基础,直接关系到九亿农民的切实利益。因此,研究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完善农村土地制度
咨询律师: 胡骅
[土地政策] 什么是土地所有权
土地所有权是土地所有制的法律表现形式,是土地所有者依法对其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这一概念包括三个方面的含义: 1、土地所有权是土地所有制的法律表现形式。土地所有制是指土地这一重要的生产资料归谁占有、归谁支配的基本经济制度。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土地政策] 土地所有权的概述
土地所有权是国家或农民集体依法对归其所有的土地所享有的具有支配性和绝对性的权利。 一般来说,土地所有权属于财产所有权的范畴。但是土地所有权相对于一般财产所有权而言有其特殊性,主要表现在:1、主体的特定性 2、交易的禁止性 3、权属的稳定性 4、权能的分离性 土地所有权内容包括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
咨询律师: 胡骅
[土地政策]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简介
集体土地所有权定义 土地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实际上是指土地的农民集体所有制,表现在土地所有权上就是农民集体的土地所有权。 劳动群众集体对属于其所有的土地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是土地集体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只能是农民集体,依农民集体的所属不同,可以将集体土地所有权划分为三种: 村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 村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是集体土地所有权中的基本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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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政策] 什么是国家土地所有权
国家土地所有权的概念和特点 国家土地所有权是指国家作为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主体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国家土地所有权是我国土地所有权制度的重要内容,是确定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占主导地位的经济制度的基础。国家土地所有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国家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主体是唯一的,即国家。
咨询律师: 胡骅
所谓地权,即土地所有权,按经济界理论,地权即土地产权,是财产权的一种类型。 地权管理是指有关土地财产权(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等)方面的行政管理活动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土地政策] 浅析土地所有权
什么是土地所有权? 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权是国家或农民集体依法对归其所有的土地所享有的具有支配性和绝对性的权利。 一般来说,土地所有权属于财产所有权的范畴。但是土地所有权相对于一般财产所有权而言有其特殊性,主要表现在:1、主体的特定性2、交易的禁止性 3、权属的稳定性4、权能的分离性 土地所有权内容包括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
咨询律师: 胡骅
则相反,土地所有人向建筑物使用者一并提供建筑物,有关建筑物的负担由土地所有人承担,租赁标的物只是建筑物,这一理论,有些学者已提出修正意见,但就社会 识而论仍未改变。而这一点又构成了日本土地所有权理论民开的基石。综观各家各派之说,虽各执其辞,但归根结底无非是论证及处理由此产生的土地所有权与利用权的关系问题。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土地纠纷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2 业务咨询人数: 160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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