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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政策] 广州土地所有权转让
土地使用权人作为转让方就同一出让土地使用权订立数个转让合同,在转让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受让方均要求履行合同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已经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的受让方,请求转让方履行交付土地等合同义务的,应予支持; (二)均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已先行合法占有投资开发土地的受让方请求转让方履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等合同义务的,应予支持
咨询律师: 胡骅
个问题---土地使用权的让渡。我们不仅仅对房屋有所有权,而且对自己的宅基地土地有使用权。这两种权利都是依法赋予的。 土地有两种权利,一种是土地所有权,另一种是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只有两种,一种是国家所有,另一种是集体所有,琶洲村的土地就是集体所有,这次城中村改造,我们土地变为国家所有,代价是什么?代价是40万/亩或52万/亩被人购买。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2、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3、具有土地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4、县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已签订使用权出让合同并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二、许可程序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三、许可依据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咨询律师: 胡骅
[土地政策] 温泉土地所有权转让
8y810045 项目名称 温泉土地所有权转让(日本某县) 项目所在地区 日本国 项目简介:  土地面积:9742平方米(土地藤本面积)。11406.32平方米(土地测量面积)。  位置:某县某半岛沿海度假区附近(靠近东京);  距海边直线距离400米,可观海景;  区域内植物以杉树为主,30-40年的杉树林及部分阔叶树,混有竹林。邻接地为桔子种植地和森林。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意见》强调,没有经过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所有权主体不清或使用者不明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允许有偿使用和流转,不得进入市场交易。今后,各地在集体建设用地出让转让等流转活动中,要按照“初次分配基于产权,二次分配政府参与”的原则,出台和试行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收益的分配办法。
咨询律师: 胡骅
[土地政策] 国有土地范围
国家土地所有权是指国家对全民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土地政策] 国有土地所有权
国有土地所有权是指国家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属于全民所有土地的权利。
咨询律师: 胡骅
所有权主体的惟一性 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才是国家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国家土地所有权,只能由代表全国人民利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其授权的各级政府行使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在实际的土地使用权交易中,经常存在这样一种情形:在签订转让合同时,转让方未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证书。如果在这种情形下,双方发生纠纷,那么应如何认定转让合同的效力呢? 二、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分析 对转让方在未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证时签订的转让合同的效力,司法实务界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合同无效。
咨询律师: 胡骅
依据:《物权法》、《房屋登记办法》。 2、办理程序:受理(实地查看)→审核→记载于登记簿→发证。 3、提交材料:(提交复印件的资料需核对原件) 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⑵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如: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等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土地政策] 国有土地所有权的范围
城市市区即建成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2)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被国家依法没收、征收、征购、征用为国有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
咨询律师: 胡骅
[土地政策] 国有土地所有权的权能
土地所有者代表依法将国家土地所有权的部分权能让与土地使用者,国家对土地依法享有收益权,并保有最终处分权。 2)国家土地所有者代表可依法通过出让、&考&试大$出租和划拨等方式将国有土地使用权让与土地使用者。 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对国有土地行使处分权的权限按《土地管理法》第44条的规定确定。不具审批权限或超越审批权限处分国有土地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土地政策] 国家土地所有权的客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下列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i)城市市区的土地; (2)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被国家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 (3)国家依法征用的原集体所有的土地; (4)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
咨询律师: 胡骅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土地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同时,国务院可通过制定行政法规或发布行政命令授权地方人民政府或其职能部门行使国家土地所有权。例如,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法律关系中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担当国有土地所有者代表与用地者签订出让合同。上述行使国家土地所有权的代表称为国有土地所有者代表。国家土地所有权的取得方式有两种:法定所有和征用取得。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土地政策] 国家土地所有权的特征
实现土地经济效能的收益权。而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本身及主体代表却可以亲自行使土地所有权的全部使用权能,例如对未实行承包经营的集体土地,村民可实行集体占有、使用和收益。 (3)国有土地所有者代表对土地保有最终的处分权。这是国家土地所有权的一个十分重要的特征。以是否具有最终的处分权来衡量,国家土地所有权更符合所有权的完全性与绝对性特征。
咨询律师: 胡骅
非经国家授权或批准,不能行使国家土地所有权中的任何权能。 根据法律和我国现行的政权体制,中央人民政府即国务院是国家所有土地的唯一代表。《土地管理法》第2条规定:“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务院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国有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在具体形式上,可以由国务院直接行使,也可以委托地方人民政府或国有公司行使。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方:中华人民共和国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市(县)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甲方);法人住所地____,邮政编码_____。 受让方: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法人住所地____;邮政编码____。
咨询律师: 胡骅
[土地政策]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土地使用者以向国有土地所有者代表支付出让金为对价而原始取得的有期限限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简单说来,就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主体为一般主体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国家土地所有权是指国家作为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主体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国家土地所有权是我国土地所有权制度的重要内容,是确定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占主导地位的经济制度的基础。国家土地所有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国家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主体是唯一的,即国家。
咨询律师: 胡骅
国家土地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务院可通过制订行政法规或者发布行政命令授权地方人民政府或其职能部门行使国家土地所有权。被授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以本机关的名义行使国家土地所有权,但须依法经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土地纠纷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5 律咖推荐指数:98 业务咨询人数: 159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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