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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律师提示: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在征地报批前,当地政府应向被征地的村民公告征地的相关事项,并对征地范围内的相关财产的权属和物理状况进行调查登记,请村民确认。征地决定作出后,当地政府应向村民公告征地决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还应向村民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这一系列的法定公告要求表明,征地文件应向相关的村民公开,而并非秘密,村民们有权要求查看。
咨询律师: 胡骅
符合商品房预售合同转让条件的,商品房预购人可以转让该房产。那么,商品房预售合同转让应当履行什么转让程序呢? 值得注意的是,预购人与受让人签订商品房预售转让合同,不需要重新与开发商签订预售合同。预售转让手续分为两种情况: 1、买受人一次性付款的办理程序: 首先,买受人与受让人签订一式四份的转让合同,合同中应载明转让的预售合同的编号、转让原因、金额、面积、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据法律规定,法院裁决使房屋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办理过户手续。若有关当事人不予配合新的房屋所有人办理登记手续的,新房屋所有人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因原持证人原因使新房屋所有人无法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可按如下程序办理过户手续: 1、权利人(申请人)为个人时:请持身份证明到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法律事务科递交公告申请书
咨询律师: 胡骅
[房产转移] 动迁房买卖注意事项
动迁房买卖注意事项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姚艳艳律师   一、 尽管动迁安置房限制转让,但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因为限制转让的规定是相关管理部门制订的,只是一种行政管理规范,只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才为无效合同。动迁房买卖合同本身是合法有效的,只不过是附期限、附条件的合同,在期限未至或者条件未满足时,即使签了合同,也过不了户。
咨询律师: 胡骅
有些购房者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以后,又不想买预售的商品房。但是,迫于要承担违约责任,很多人就想把预售商品房转让出去。那么,预售商品房可以转让吗?什么情况下的预售商品房才能进行转让呢? 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者约定,由购房者交付定金或预付款,而在未来一定日期拥有现房的房产交易行为。其实质是房屋期货买卖,买卖的是房屋的一张期货合约。
咨询律师: 胡骅
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工商注册登记资料或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的名称在讼争法律事实发生后有变更的
咨询律师: 刘波
商住两用房一般是指用地单位为了规避风险,将依法批准的商业建设用地改作居住土地使用,并最终以商务公寓或酒店式公寓的形式推出,如常见的商业房改为住宅。由于这种房子实质上属于商业性质,所以不属于限购令调控的范围,在实施限购政策的大中城市走进了购房者的视野。但商住两用房与普通住宅存在许多差别,购房人在购买时应当予以注意: 一、物业、水电、公共维修基金等费用较高。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房屋拆迁管理,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镇建设顺利进行,参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条例》和《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吴中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区各镇内(含开发区、度假区,下同),因建设需要,拆迁农村房屋及其附属物,并需对其实施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国家级大型工程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农村住宅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大连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文件 大开管发〔2004〕16号 关于印发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农村住宅 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通知 管委会各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直属公司: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农村住宅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业经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咨询律师: 胡骅
所称拆迁人是指经依法批准征用或者占用集体土地并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用地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对被拆除房屋拥有所有权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主管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咨询律师: 方亮辉
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第305号令发布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贯彻《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我市市区拆迁安置补偿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
咨询律师: 胡骅
[房产转移] 房屋拆迁合同纠纷案
196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员,住沈阳市铁西区强工一街242—131号。 上诉人肖荣光因房屋拆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02)铁民初字第2777号民事判决,于2003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3年5月19日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民二庭审判员吴波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李倩主审、审判员李沛东参加评议,于2003年6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咨询律师: 方亮辉
费是当然的选择,不应因此加重其责任。 【案情简介】 1994年9月28日,原告霍金与被告佛山市禅城区华侨房屋建设经营公司(下称“华侨公司”)签订《佛山市房屋拆迁合同书》约定:华侨公司征拆霍金居住的建筑面积47.05㎡的房屋(另有9㎡的阁楼);在征拆范围新建楼宇的第6—8层安置补偿霍金一套建筑面积为56.
咨询律师: 方亮辉
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会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在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曾有变更的
咨询律师: 胡骅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1)甬仑民初字第327号 原告袁圣根。 委托代理人沈际伟,浙江法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征地拆迁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何岳忠,主任。 委托代理人顾方程。 委托代理人缪定信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大兴区法院红星法庭管辖地区属城乡结合部,其中包括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经济发达,城市化建设进程加快,五环和六环高速路及104国道经过该辖区。近些年,因开发区建设和道路扩建绿化征占地引发的房屋拆迁合同纠纷与日俱增。为了保证此类案件的公正审理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红星法庭结合实际制定了加强和规范房屋拆迁合同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具体措施。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河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条例》、《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 的,均适用本办法。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汕头经济特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 (1997年8月26日广东省汕头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1997年9月5日公布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维护房屋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咨询律师: 胡骅
为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合法有序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我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建设和旧区改造。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咨询律师: 胡骅

房地产产权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3 业务咨询人数: 185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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