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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 商品房预售应当满足的条件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咨询律师: 胡骅
[商品房买卖] 二手商品房买卖如何转按揭
转按揭具体操作流程: 1、买卖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并事先确认买方有无还贷能力。 2、在银行同意买方贷款的情况下,选择申请同行转按或者跨行转按(注:卖方还贷不满一年的,通常选择同行转按或者同支行转按;已满一年的,则可以选择跨行转按)。 3、买方向银行申请转按并提交相关材料及支付相关费用,包括担保费用(银行正常放款时间为过户后三个工作日内)。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咨询律师: 胡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已通过竣工验收; (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普通二手房屋(住宅)买卖(交易)应交税费 北京华伦律师事务所   陈林( 13683565556 )   随着国家对房地产市场调控力度的不断加大,二手房买卖(交易)方面的税费品种也在不断的增加。截止目前,涉及二手房买卖(交易)方面的税费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 契税: 契税由买卖双方缴纳。 根据《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 契税税率为 3-5% 。
咨询律师: 刘波
[商品房买卖] 二手房买卖应注意合同条款
二手房买卖应注意合同条款    二手房交易的买卖合同一般都是由当事人自己协商议定,因此买卖双方当事人在议定合同时,就必须极为谨慎,在合同中有哪些条款是必须注意的呢?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住所:主要是指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地址、联系办法等,以免出现欺诈情况;双方应向对方做详细清楚的介绍或调查;应写明是否共有财产、是否夫妻共同财产或家庭共同财产。
咨询律师: 刘波
大产证,即新建商品房初始登记后的房地产权证: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新建商品房竣工验收后,交付给买受人之前,持有关文件和商品房屋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办理新建商品房初始登记后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商品房买卖] 二手房买卖实用宝典
随着全国房地产市场的日渐成熟,规范二手房买卖也越来越规范。目前,买卖双方往往会忽视买卖中的一些细节问题和“小钱”,如屋内附属设施的交付,入户时是否需付手续费等,二手房买卖实践中常见的六个实用问题提请大家注意。 一、详细约定屋内附属设施 如今二手房买卖中,不少买卖双方都会约定总房价款包含房屋内部的装饰装修、家电家具,或是由卖方折价后卖给买方。
咨询律师: 刘波
[商品房买卖] 商品房包销协议
本协议书由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文颖律师原创制作,转载请注明作者姓名 甲 方: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乙 方: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的相关规定
咨询律师: 肖本岗
房屋预售也称商品房预售,楼花买卖,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者约定,由购房者交付定金或预付款,而在未来一定日期拥有现房的房产交易行为。其实质是房屋期货买卖,买卖的只是房屋的一张期货合约。它与成品房的买卖已成为我国商品房市场中的两种主要的房屋销售形式。 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5条规定
咨询律师: 刘波
[商品房买卖] 开发商延期交房怎么办?
一般房地产开发商在出售期房时,通常以入住时间早为促销手段,引起购房者的兴趣。 那么购房者一定要注意开发商是否能够在约定的期限内交房,购房者可通过签订购房合同时 进行约定,如果开发商不能按照规定的时间交房的话,规定应该由开发商承担责任,并赔偿 损失。 比如在合同中可以这样约定:1)开发商须于某年某月某日前将合同中约定的房屋交付 给购房者
咨询律师: 胡骅
谨防套内建筑面积缩水 林先生预购了一套价值30万元人民币的商品房。合同约定:该商品房建筑面积为100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为85平方米。在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标准的选择上,合同约定以建筑面积为依据,并约定如产权登记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建筑面积发生误差比例绝对值低于3%时,据实结算;超过3%时,林先生有权要求退房。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商品房预售合同是一种特殊的买卖合同,其特殊性主要在于合同标的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因此法律对于此种商品的开发经营活动的房地产商签订预售合同有着相对严格的条件要求,这些条件也就是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生效要件,开发商不具有预售许可条件而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属于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行为,原则上应确定合同无效,主要过错在开发商一方应按合同法的规定对购房人承担赔偿责任。
咨询律师: 肖本岗
目前国家尚未出台二手房买卖的格式合同,一般的二手房买卖合同都是由当事人自己协商议定。我们知道,与房地产一级市场相比较,二手房市场显得规模更小、零散、随意、交易主体多样、情形复杂、风险大,正因为如此,买卖双方当事人在议定合同时,就必须极为谨慎,方能减少漏洞与风险,从而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权益。依据我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
咨询律师: 胡骅
[商品房买卖] 商品房质量责任和违约责任
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房者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对销售的商品住宅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住宅质量保证书》中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
咨询律师: 胡骅
[商品房买卖] 怎样签商品房买卖契约?
许多购房者在房屋交付时才发现眼前的房屋与当初开发商信誓旦旦的承诺相去甚远,或者根本就拿不到房产。但由于商品房买卖契约规定不清或者根本就没有作规定,无从追究开发商的责任。因此,认真签好商品房买卖契约,是保护自己合法利益的第一道屏障。 签合同时有一个观念是要修正的,那就是格式合同是不可修改的。许多购房者对开发商提供的标准格式合同全部服从,大笔一挥了事。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商品房的销售面积如何计算? 商品房的销售面积是指购房者所购买的套内或单元内的建筑面积(即套内建筑面积)与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之和。 即:商品房销售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十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之和(l)套内建筑面积的计算方法: 套内建筑面积:套内使用面积十套内墙体面积十阳台建筑面积①套内使用面积:住宅按《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规定的方法计算;其他建筑,按照专用建筑设计规范规定的方法或参照《住宅建筑设计规范》计算; ②套内墙体面积:商品房套内使用空间周围的维护或承重墙体,有共用墙及非共用墙两种: a.共用墙包括各套之间的分隔墙,套与公用建筑空间投影面积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共用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内墙体面积; b.非共用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2)商品房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的计算方法主要包括以下两部分: ①电梯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室、公共门厅和过道等其功能上为整楼建筑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之建筑面积; ②各单元与楼宇公共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50%。 下列空间不得计入公用建筑面积: ①作为独立使用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商品房预售的法定条件是什么? 商品房预售的法定条件如下: (l)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使用权未经抵押; (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开发商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应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立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时间; (4)同金融机构已经签订预售款监管协议; (5)经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证明,向境外预售商品房的,应当同时取得向境外销售的批准文件。
咨询律师: 胡骅
商品房销售应具备哪“五证”? 无论是期房、现房,作为销售方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都必须具备下列五证,才能证明它是合法的销售主体,其销售行为合法,购房者与之签订合同合法有效,这样才能保证购房者在付款入住之后拿到房屋的产权证,这五证是: (l)市房屋土地管理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 (2)市城市规划管理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市城市规划管理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的“建设工程开工证”; (5)市房屋土地管理局的“北京市商品房销售许可证”; a.属于期房预售的,应取得“北京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b.属于外销商品房的,应取得“北京市商品房外销许可证”; c.属于外销商品房预售的,应取得“北京市商品房外销预售许可证”。
咨询律师: 胡骅

房产买卖纠纷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2 业务咨询人数: 166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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