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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法规] 出口退税条件
必须是增值税、消费税征收范围内的货物。增值税、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包括除直接向农业生产者收购的免税农产品以外的所有增值税应税货物,以及烟、酒、化妆品等11类列举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 之所以必须具备这一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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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法规] 出口退税登记
出口企业应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批准其出口经营权的批件、工商营业执照、海关代码证书和税务登记证于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主管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填写《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生产企业填写一式三份,退税机关、基层退税部门、企业各一份)
咨询律师: 肖本岗
税务机关接到企业的正式申请,经审核无误并按规定的程序批准后,核发给企业"出口退税登记"; 4. 出口退税登记的变更或注销 当企业经营状况发生变化或某些退税政策发生变动时,应根据实际需要变更或注销退税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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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法规] 出口退税应提交的材料
结汇水单或收汇通知书。 5. 属于生产企业直接出口或委托出口自制产品,凡以到岸价cif结算的,还应附送出口货物运单和出口保险单。 6. 有进料加工复出口产品业务的企业,还应向税务机关报送进口料、件的合同编号、日期、进口料件名称、数量、复出口产品名称,进料成本金额和实纳各种税金额等。 7. 产品征税证明。 8. 出口收汇已核销证明。 9. 与出口退税有关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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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法规] 变更退税登记的范围
变更退税登记的范围包括: · 改变名称; · 改变企业代码; · 改变法定代表人、财务经理、办税员; · 增设或撤销分支机构; · 改变住所或经营地点; · 改变生产经营范围或经营方式; · 增减注册资金(资本); · 改变隶属关系; · 改变生产经营期限; · 改变或增减开户银行基本帐号; · 改变其他税务登记内容。 · 企业在办理变更退税登记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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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在同时具备上述3个条件的情况下才予以退税。但是国家对退税的产品也做了特殊规定,特准某些产品视同出口产品予以退税。 特准退税的产品主要有: 1.外轮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货轮和海员的产品; 2.对外修理、修配业务中所使用的零配件和原材料。 3.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购买国内企业生产的,专门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机械设备和原材料,在运出境外后,凭承包单位出具的购货发票、报关单、报关单办理退税;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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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抵扣联)普通发票。申请退消费税的企业,还应提供由工厂开具并经税务机关和银行(国库)签章的《税收(出口产品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专用税票)。 2.出口货物销售明细帐。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必须对销售明细帐与销售发票等认真核对后予以确认。 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专用税票和销售明细帐,必须于企业申请退税时提供。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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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减免税货物补交减免税表的退税申请,应以缴纳税款之日起3个月为限 三、退税申请的受理 (1)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在规定的退税范围和期限内申请退税时,应如实填写《退税申请书》,退关税填写一份,退代征税填写一式二份申请书并随附银行签章的原货物税款缴纳书。 (2)按规定提出的退税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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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义务人应当在税款缴款期限内履行纳税义务,逾期缴纳税款的,除应履行纳税义务外,还应自缴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缴清税款之日止,按日加付欠缴税款0.5‰(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的起征点为人民币50元)。 (二)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三个月仍未缴纳税款,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措施: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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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法规] 出口退税计算方式
退税额=(增值税发票金额)/(1+增值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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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法规] 出口退税的定义
出口货物退(免,export rebates)税,简称出口退税,其基本含义是指对出口货物退还其在国内生产和流通环节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特别消费税。出口货物退税制度,是一个国家税收的重要组成部分。出口退税主要是通过退还出口货物的国内已纳税款来平衡国内产品的税收负担,使本国产品以不含税成本进入国际市场,与国外产品在同等条件下进行竞争,从而增强竞争能力,扩大出口创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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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法规] 出口退税范围
下列企业出口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收范围货物可办理出口退(免)税,除另有规定外,给予免税并退税: l、有出口经营权的内(外)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 2、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收购后直接出口或委托其他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 3、生产企业(无进出口权)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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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法规] 出口退税特点
我国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制度是参考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在多年实践基础上形成的、自成体系的专项税收制度。这项新的税收制度与其他税收制度比较,有以下几个主要特点: 1、它是一种收入退付行为 税收是国家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按照法律规定,参与国民收入中剩余产品分配的一种形式。出口货物退(免)税作为一项具体的税收制度,其目的与其他税收制度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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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决定,自2008年12月1日起,调整征收出口关税(包括暂定关税和特别关税)的产品范围和税率,具体如下: 一、取消部分产品的出口关税或特别出口关税,主要包括冷热轧板材、带材、钢丝、大型型钢、合金钢材、焊管等钢材产品;硝酸铵、硫酸铵等化工产品;玉米、杂粮及其制粉等粮食产品,共计102项产品。 二、降低部分产品的出口关税,主要包括部分化肥及其原料、部分铝材以及小麦、大米及其制粉等,共计23项产品。降低氮肥、磷肥等及其部分原料的特别出口关税,共计31项产品。 三、调整尿素、磷酸一铵、磷酸二铵等化肥产品的淡季出口关税征收方式。调整粉末状天然石墨等3项产品的应税产品范围。 四、提高磷灰石和硅等5项产品的出口关税。 五、新增对部分产品征收出口关税,主要包括天然硫酸钡、非纯氧化镁、滑石、棕刚玉、四氧化三钴以及氟化物等,共计15项产品。 对出口至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自用的原粮及其制粉,继续不征收出口关税。对我国对外无偿援助的粮食,免征出口关税。 以上调整详见附件1。2008年12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出口关税实施表见附件2,其中,凡2008年12月1日以前征收出口关税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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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贯彻对外开放政策,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准许进出口的货物、进境物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海关依照本条例规定征收进出口关税。 第三条 国务院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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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8号 【发布日期】2008-02-14 【生效日期】2008-02-1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8号 关于调整部分化肥产品出口关税税率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8年2月15日至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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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消息,自2008年8月20日起,我国将对铝合金焦炭和煤炭出口关税税率进行调整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铝合金焦炭和煤炭出口关税的通知 税委会[2008]25号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8年8月20日起,对部分商品出口关税税率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对一般贸易项下出口的铝合金(税号:76012000)征收出口暂定关税,暂定税率为15%;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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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法规] 出口关税的计算公式
应征出口关税税额=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出口关税税率 概述: 出口关税是指海关以出境货物、物品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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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在压出口保春耕农药化肥股昨表现出众 为保障国内春耕农业用肥,促进粮食生产,国家各部门相关调控措施陆续有来。继节前发改委发出加强化肥价格监管的通知后,财政部昨日宣布,经国务院批准,自2008年2月15日起将部分化肥产品出口关税税率调高至35%。昨日,a股市场开盘迎来强劲反弹,行业指数全线飘红,农药化肥板块丝毫未受调税影响,个股全面上涨(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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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第一财经日报》报道,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16日发布通知,决定于8月20日起,将焦炭出口暂定税率由目前的25%提高至40%,涨幅达到60%。 专家认为,我国占据世界一半以上焦炭贸易量,此举意在抑制高污染、高能耗产品出口,缓解国内焦炭供应偏紧的局面,更重要的是将有力反击“对华铁矿石涨价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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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7 律咖推荐指数:97 业务咨询人数: 129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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