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法规]
国际税收协定与国内税法的关系
国际税收协定与国内税法的关系,可以说是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一个方面。国际税收协定属于国际经济法范畴,是缔约国双方国家意志的体现,即以法律条文形式明确解决双重征税问题,从而实现发展国际经贸交流合作、促进资本流动、鼓励技术引进和人员交往的最终目的。而国内法也同样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并以法律形式公之于世,必须要严格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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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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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协定签订概况
目前,大部分发达国家都已经与它们的主要贸易伙伴签订了税收协定,有的还与非主要贸易伙伴签有税收协定。而发展中国家也同样建立并拥有广泛的税收协定网络。特别是近10年来,世界各国签订的税收协定数量增长非常快,几乎以几何级数增长,世界各国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总量已经接近3000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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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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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萨克斯坦出现反对关税同盟最强音
机构制定,这将导致经济主权的丧失。而经济主权的丧失将导致政治主权的丧失,也就意味着将政治决定权交给了莫斯科。 反对派称,哈萨克斯坦不想重蹈历史覆辙,不想回到“殖民式”的过去,要求当局废除成立关税同盟的协议,恢复原有的关税法,否则将组织社会抗议活动,并将提出总统弹劾案,提前举行总统和议会选举。 哈专家“唱衰” 哈总统“力挺” 分析认为,这是反对哈萨克斯坦加入关税同盟最强的一波声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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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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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同盟经济效应的实证分析
有可能成 为动态的贸易创造效应。 对关税同盟、自由贸易区的实证研究,过去多集中于欧共体。但是,早 期的实证研究大多认为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利益很有限。荷兰经济学家 (p.j.verdoorn)的研究指出,欧洲经济共同体成立后使成员国之间的贸易 量增加 17%,远低于比荷卢关税同盟的 50%,贸易增长带动的经济福利的增 加,只有 eec 最初 6 个成员国国民收入的 0.05%。这可能是偏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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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同盟的概念及其经济效应
关税同盟是经济一体化的典型形式,除自由贸易区外,其他形式的经济一体化都是以关税同盟为基础逐步扩大其领域或内涵而形成的。关税同盟的重要特点是"对内自由、对外保护"。关税同盟在扩大区域内贸易的同时,也减少了区域内成员国与区域外国家之间的贸易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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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关税同盟的镜头效应和动态效应?
关税同盟经济效应的实证分析 对于关税同盟的动态效应,很难进行准确估算,但许多学者认为,关税 同盟的动态效应比静态效应更有价值。发展中国家一些经济学家更重视经济 一体化的以下两点动态效应:为尚未建立的工业提供创业机会;为工业发展 合作计划提供了可能性。对于静态效应,发展中国家也较为乐观,认为贸易 转移效应有可能从对落后的保护,转变为对幼稚工业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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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关税同盟理论的经济效应
经济效应分静态效应和动态效应,其中静态效应指关税同盟对价格、数量、进口来源以及经济福利的效应,即贸易创造和贸易转移。 贸易创造:当关税同盟中一个国家的一些国内产品被来自同盟中另一国家的较低生产成本的进口产品所替代时,就产生了贸易创造。 贸易转移:当一国的进口从一个非关税同盟的低成本国家被另一关税同盟国的高成本国家所替代时,就发生了贸易转移。它的产生是因为各成员国之间签订了优惠贸易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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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同盟的主要特征
关税同盟(customsunion)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缔结协定,建立统一的关境,在统一关境内缔约国相互间减让或取消关税,对从关境以外的国家或地区的商品进口则实行共同的关税税率和外贸政策。关税同盟从欧洲开始,是经济一体化的组织形式之一。对内实行减免关税和贸易限制,商品自由流动,对外实行统一的关税和对外贸易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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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同盟特征
关税同盟(customsunion)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缔结协定,建立统一的关境,在统一关境内缔约国相互间减让或取消关税,对从关境以外的国家或地区的商品进口则实行共同的关税税率和外贸政策。关税同盟从欧洲开始,是经济一体化的组织形式之一。对内实行减免关税和贸易限制,商品自由流动,对外实行统一的关税和对外贸易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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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关税同盟
关税同盟(customs union) 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缔结协定,建立统一的关境,在统一关境内缔约国相互间减让或取消关税,对从关境以外的国家或地区的商品进口则实行共同的关税税率和外贸政策,这就是关税同盟。关税同盟一般具有很强的排他性质,因此同盟成员国的商品在统一关境内可以避免非同盟国商品的竞争,从而扩大销售市场。关税同盟的排他性保护措施主要有以下各项:1.减低直至取消同盟内部的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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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同盟
关税同盟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缔结协定,建立统一的关境,在统一关境内缔约国相互间减让或取消关税,对从关境以外的国家或地区的商品进口则实行共同的关税税率和外贸政策。 编辑关税同盟的主要特征 关税同盟的主要特征是:成员国相互之间不仅取消了贸易壁垒,实行自由贸易,还建立了共同对外关税。也就是说,关税同盟的成员除相互同意消除彼此的贸易障碍之外,还采取共同对外的关税及贸易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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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款的“退还”和“追征”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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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款征收---税款退还、补缴与追征
将退税申请表一份退还给纳税人,一份由主管税务机关作为退税凭证的附件,一份由县以上税务机关留存。 四是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上级税务机关审批的退税申请表填开税收收入退还书,由国库审查办理退库。 税务机关签发的退税凭证从送达纳税人之日起一月内有效。超过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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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款的退还与追征
人多缴纳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银行同期退税利息按照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手续当天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翱」算。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多缴税款退税,不包括依法预缴税款形成的结算退税和各种减免退税。 ( 3 )退税时的税款抵缴。当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将应退税款和利息先抵扣欠缴税款;抵扣后有余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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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款的退还和追征制度
《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税务机关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 所称特殊情况。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因计算错误等失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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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款追征与退还
①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②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失误,导致少缴税款,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追征税款、滞纳金,特殊情况可延长追征期至5年; ③偷税、抗税、骗税的,可以无限期追征。 (2)税款退还的处理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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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款退还、补缴和追征的条件和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 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 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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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款征收及其原则是什么
征收是税收征管工作的核心,也是税收征管的目的和归属。 (二)收款征收的原则 1.惟一征收主体原则 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除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以及经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委托的单位或个人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 2.征收法定原则 税务机关的一切征税及其有关的活动都必须有法律明确规定,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人们不负有纳税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向人们收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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