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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认为周某使用了非医保范围的药品,不同意全部理赔。 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公司内部规定用药理赔参照医保的规定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且保险公司出险后未对伤者救治用药等的注意事项提供必要的咨询,以避免损失的扩大。而伤者遵照医嘱用药,原告按照伤者的实际医疗损失进行赔偿,无损害被告利益的主观故意,应予支持。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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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溆浦支公司(以下简称溆浦人寿保险公司)因未向投保人履行责任免除条款说明义务而惨遭败诉。12月19日,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一审依法判决被告溆浦人寿保险公司支付被投保人身故保险金30000元,扣除已退的保险费8190元,还应赔付21810元给原告覃玉章。 2003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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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保险法根据投保人与保险人的认知能力的差异,由保险人负担了多于投保人的法律义务,即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应当如实告知。法律确定投保人的告知义务的范围仅限于保险人的询问,保险人没有询问的,投保人没有义务告知。投保人在保险单上,就保险人询问的事项已作如实告知,保险人没有问及货物是否超载的情况,另外,保险单上也没有载明因超载而免责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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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撞伤,有权依合同约定要求被告赔付医疗保险金。诉讼中,被告以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责条款为由主张抗辨。但该格式条款违反了订立合同时应遵循的公平原则,因而无效。据此,新罗区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应限期给付原告陈某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3000元,住院医疗保险金7492. 48元。 「评析」 本案的焦点是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是否具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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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某航运公司 被告:某保险公司 1992年3月,航运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一份船舶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承保航运公司“红旗号”轮船的全损险;保险期限为一年,自1992年3月6日至1993年3月5日;保险费3000元分两次交纳;1992年8月6日交纳2000元,1993年1月6日交纳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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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05)和民三初字第1592号民事判决书 (二)案由:保险合同 (三)诉讼双方 原告:冯跃顺,男,37岁,天津市网通公司职员,住天津市河西区。 被告: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永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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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下的全部索赔,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也表明上诉人对自己的合同义务已履行完毕。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徐州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某保险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于法无据,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驳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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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指南]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纠纷再审案
浙江省安吉县南北庄乡(再审时划归递铺镇)人民政府工办于1997年6月27日与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吉县支公司签订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一份,约定投保车辆为日产五十铃面包车,车号为浙e/c0146,保险期限自1997年7月1日至1998年6月30日止,保险金额为250000元,保险费为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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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内出险,山阳财险公司理应按保险合同之约定予以理赔。刘孝隆系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本案中属车上人员责任险范畴,山阳财险公司应按车上人员责任险予以赔偿。山阳财险公司提出依保险合同免除条款,车上人员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下时遭受的人身伤害,保险公司不予理赔之观点,本院不予认同。该条款对投保人而言显失公平,且不符合情理,该条款在本案中不予适用。刘孝隆在事故发生后花去医疗费6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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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财产保险合同印花税计税依据。 1.一般规定。《国家税务局关于改变保险合同印花税计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函发[1990]428号)规定,对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列举征税的各类保险合同,其计税依据由投保金额改为保险费收入。计算征收的适用税率,由万分之零点三改为千分之一。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管理司关于改变保险合同计税依据适用范围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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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双方不能协商达成一致,受益人将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保险公司给付理赔金5万元。 法院查明,投保人李某与保险公司所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保险公司对保险条款中的“责任免除”部分作了引人注意的标示。 适用修订前《保险法》的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履行了对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综上,法院于2007年2月判决认定保险公司的责任免除条款有效,保险公司不需要支付理赔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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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中的责任免除条款是指规定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条款,也称除外责任条款,一般把保险人不负保险责任的事故及损失范围,常常采用列举的形式在保险单中规定下来。各类保险合同列明的免除条款不尽相同,但通常有以下几方面的内容;由于战争或军事行为、原子辐射的污染。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等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标的自身的自然耗损以及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等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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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生效的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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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指南] 保险合同生效
投保人与保险人对标准合同条款以外的内容可以进行协商。当双方当事人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后,保险合同成立.其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被保险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三)合同成立 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经过要约与承诺,意见达成一致,保险合同即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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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指南] 论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
是产生保险合同纠纷的一个重要原因;在处理保险合同纠纷中,因忽视保险合同的法律特性而导致同种原因、同样性质的保险纠纷案件,诉讼结果却大不一样。本文着重从保险合同的概念、保险合同的保障性特征、保险合同的经济补偿性特征和给付性特征、保险合同的附合性特征、保险合同的射悻性特征、保险合同的最大诚信原则特征等几方面对保险合同的法律特性作以论述,使我们对保险合同的法律性特征有一个正确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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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指南] 保险合同的特征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保险合同的特征: 1、保险合同是保障性合同 保险合同的保障性主要表现在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一经达成保险协议,保险合同从约定生效时起到终止时的整个期间,保险标的的风险都受到保险人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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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指南] 保险合同成立
保险合同成立的含义 按照合同法的理论,所谓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因符合一定的要件而客观存在,其具体表现就是将要约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转化为双方一致的意思表示。 判断合同是否成立,不仅是一个理论问题,也具有实际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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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指南] 保险合同订立有关问题
当事人签订保险合同有相当一个过程,大致包括:(1)投保人的申请,填写保险单;(2)投保人与保险人商定支付保险费的方法;(3)保险人审查保单,决定接受投保后即在投保单上签章;(4)保险人出具保险单。那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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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指南] 保险合同的订立与生效
保险合同的订立是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的双方法律行为,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是该合同得以产生的基础。《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保险合同与一般合同一样,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也要通过两个阶段:要约与承诺. (一)要约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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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指南] 论保险合同的有效订立
内容提要保险合同的有效订立是保险合同关系产生的前提,没有有效的保险合同则很难谈得上保险业务的开展。针对我国保险法理论与实践中对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问题的颇多争议,本文一方面就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本身的内涵进行了澄清,确定成立和生效各自不同的要件;另一方面则对涉及到与保险合同有效订立易产生争议的保险费交纳、保险单签发、保险利益原则等实际问题进行了解析,并进而提出了作者自己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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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指南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7 律咖推荐指数:94 业务咨询人数: 146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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