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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指南] 本起保险合同纠纷应如何认定
保险金额12万元未超过保险标的价值,符合保险法第三十九的规定,应视为有效条款。 保单作为保险合同的凭证正面注明:本保险为不定值保险。两个条款相冲突,根据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理应做出对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有利的解释。从合同的两项约定中看,按定值保险标准赔偿明显有利于受益人,也即本保险合同中的投保人建材厂的利益。同时查明,保险公司在为建材厂办理投保手续时并未告知该份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
咨询律师: 胡骅
[保险合同指南] 这不是无效保险合同
投保人签字和被保险人签字字体完全一样,说明出自同一人之手。问投保人张某,她承认是她填的投保单,被保险人的名字也是她代签的。显然,可以认定这是一张无效合同。其法律依据是《保险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咨询律师: 胡骅
安康中院审理后认为,财保公司与包万鹏订立的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是双方自愿、平等、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是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保险合同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核定赔偿金额。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驳回一汽轿车公司之起诉。 裁定书送达后,一汽轿车公司未提起上诉。(侯春丽)  点评 在我国,随着分期付款买卖方式的兴起,保险行业推出了一种带有浓厚保证色彩的险种,即本案涉及的保证保险。一般而言,保证保险是保险公司就被保证人的某种对被保险人的义务或者品行等对被保险人造成经济损失时,由其负赔偿责任的一种财产保险合同。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保险合同指南] 一起保险合同纠纷的评析
条款所规定重大疾病范围,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作出拒赔通知。 [审判]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李俊与被告寿险公司签订的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属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双方应认真履行。因合同第二十条第七款及注释7并未明确列出心脏移植的排他项目,合同签订时被告寿险公司亦未向原告李俊告知心脏移植的确切定义,造成双方对合同理解上的不同,引起本案纠纷产生。
咨询律师: 胡骅
我国《保险法》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要求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有权要求增加保险金额或解除合同。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有权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并及时向投保人、被投保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投保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所应尽的责任的,保险公司有权要求增加保险金额或者解除合同。
咨询律师: 胡骅
金额2,698,765美元,载运工具“富阳3”轮(m/v “sun richie 3”),开航日期1996年12月30日,自nahodka(俄罗斯港口)至中国汕头航次,发票号码mrl-010/96和mrl-011/96,承保险别为平安险。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于1981年1月1日颁布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咨询律师: 胡骅
[保险合同指南] 期外出险 保险公司赔不赔
1998年年底,河北省廊坊某保险公司对一保险期外出险的投保车辆作出了拒赔决定,引起了双方对到底如何界定保险期限的争议。 期外出险保险人拒赔  1998年,廊坊某保险公司承保了一辆混凝土搅拌车,保险险别为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和有关附加险。
咨询律师: 胡骅
[保险合同指南] 保险条款应当合理解释
是迎面而来的小轿车直接撞击造成的,尽管大客车司机违反有关道路交通管理规定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但由于大客车本身并未发生交通事故,所以并没有发生保险事故。其次,对保险条款要作出合理的解释。 我国《保险法》第31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保险合同指南] 此人身保险合同是否有效
但其公司在与王克年签订合同时首先违反合同约定,未要求被保险人屈海清本人履行告知义务,仅要求投保人代为签订合同,该告知义务是否真实,均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故宜昌支公司的该答辩意见,本院亦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保险合同指南] 没谱的保险:合同是废纸一张
前几天又接到一家保险公司业务员的电话,开篇还是老套路:“买不买保险无所谓,就希望给您介绍一下保险知识。”笔者说,目前还不考虑买保险,原因是我不知道买的是什么东西。 其实,作为一个财经记者,对于保险的重要性恐怕比谁都更清楚,然而也正是见过一些保险方面的纠纷
咨询律师: 胡骅
保单效力终止;2、被保险人许心昆于2005年6月19日死亡,而在2005年6月29日,原告提出恢复保单效力申请,该申请无效;3、根据保险法和合同约定,被告只应退回保费,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裁判要点】 经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被告应向原告或投保人明确告知保险合同条款内容及保险人的免责条款,原告之妻办理保险时,被告方仅向原告方交付简易保险卡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保险合同指南] 保险合同纠纷中的法律适用
保险成为了人们防范风险的最重要的手段,但由于我国保险业发展的时间短,行业发展不规范,保险合同的纠纷越来越多。但我国保险法的立法等原因,并不完善,纠纷产生后为了更好的处理纠纷,本文就在审判实务过程中遇到的有关保险合同的问题作一下法律上的探讨分析。 (一)保险合同的效力 保险合同与合同法规定的一样,“生效”与“成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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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指南] 保险合同纠纷探析
[摘要]随着我国保险业高速增长,保险合同纠纷大量涌现。保险合同纠纷出现的原因主要有:保险展业不规范,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不成熟,保险合同条款制定不合理,客户对保险合同不了解,保险法制不完善,保险合同纠纷解决机制不健全等。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其拥有《营业执照》,可以作为本案被告,且保险标的物在北京市,北京市是保险合同纠纷诉讼管辖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受理的购销合同纠纷之诉与本案保险合同纠纷之诉分属不同的诉,各自独立,本案审理不受该案影响。另外,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在审理购销合同纠纷案件中将其列为第三人的作法是违法的,该院对保险纠纷没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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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纠纷中,人民法院对歧义格式条款含义的解释不应排除《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适用。“通常理解”应定义为一般人的理解,法院在确定一般人对格式条款的理解时,应借助于《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解释原则。 【基本案情】 原告高峰诉称:2004年2月29日,原、被告以牌号为皖n55851自卸车为保险标的物签订《机动车保险合同》一份,约定:保险期限为2004年3月1日至2005年2月28日;因考虑到本保险合同履行期内国家将实行新的赔偿规则,故双方同时将该保险车辆的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提高到50万元。2005年1月7日,该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案外人死亡。经法院判决,原告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计270928元。原告要求被告赔付,但被告只同意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的标准支付第三者责任险赔款74513.6元。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支付尚余的第三者责任险赔偿款181918元[计算方式:(应付额270928元-自负额1000元)×95%-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保险合同指南] 保险合同给人下“套”
未能充分举证证明他们曾对此进行过提示,法院认为,刘先生作为不具备保险专业知识的一般人,称其没有看到30%免赔率的约定,并非不能理解。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刘先生的诉讼请求。 判案者说 签合同前保险公司理应明说 想让你看到的就特意标示出来弄得异常显眼,不想让你看到的就让它埋没在密密麻麻的字海里,看不见更好!在“格式合同”里给人下这样的“套”,却成了给自己挖的“坑”。
咨询律师: 胡骅
[保险合同指南] 本案中保险合同的效力问题
有效,并判令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10万元和承担一、二审案件诉讼费。保险公司二审辨称: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的签名不是甲本人书写已经由司法鉴定结论予以证明,故该保险合同应当属于无效合同。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分歧]: 上诉后,二审法院对合同效力应当由人民法院主动审查,而不以当事人是否正确主张为条件的认识是一致的,但对本案的其他法律适用产生了多种意见。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保险合同指南] 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是否有效
庭审过程中,原告称被告只向其交付了保险单正本,并未向其交付保险单附件(保险条款)。 [裁判要点] 北京市通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未举证证明已经将保险条款交付原告,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未向投保人明确说明责任免除条款的,该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被告向原告签发的保险单中载明,原告投保的险种包括全车盗抢险,现该被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被告应按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咨询律师: 胡骅
[保险合同指南] 无保险利益人投保合同案例
实际上,该份保险合同签订时,胡海民并未得到原告的授权,签订合同并不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况且投保意外伤害险也未得到院内老年人的同意,甚至保险合同所附名单上有的老年人在签订合同时业已死亡或离院,原告投保并无保险利益,根据法律规定该份保险合同无效,故原告诉讼来院要求判令:1、确认胡海名以原告名义与被告于2005年10月15日签订的保险合同无效;2、被告返还原告已支付的保险费85,325.63元。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保险合同指南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7 律咖推荐指数:95 业务咨询人数: 184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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