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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指南] 保险合同条款有哪些种类
依据其在保险合同中的地位,保险合同条款分为基本条款与附加条款。 基本条款又称为普通条款,是保险人在事先准备或印就的保险单上根据不同险种而规定的有关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的基本事项,它构成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基本条款是一种险种的保险合同所固有的、必备的条款,进而构成区分不同种类保险合同的根本依据。 附加条款是用以扩大或限制基本条款申所规定的权利与义务的补充条款。
咨询律师: 胡骅
[保险合同指南] 简述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
为了规范保险行为,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险法》对人寿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作了统一规定和要求。由于这些规定经常被使用,形成人寿保险合同的通用条款。因此,您花一些时间了解这些条款是很有好处的——当您再阅读各家寿险公司的险种条款时
咨询律师: 胡骅
[保险合同指南] 保险合同无责不赔属霸王条款
“无责不赔”通常表述为:保险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根据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赔偿责任。保险车辆方无事故责任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无责不赔”条款在保险合同中司空见惯,但你是否有勇气对其提出挑战?近日,随着重庆法院判决的生效,这个曾经被认为是天经地义的保险行规被打破了。 事件回放:驾驶人虽无责仍应赔 2007年9月30日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保险合同指南] 保险合同中的霸王条款
 寿险中的霸王条款 1、随心所欲调费率。如《xx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第七条规定:“保险费率调整:本公司保留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之权利。保险费率的调整针对所有被保险人或同一投保年龄的所有被保险人。本公司进行保险费率调整后,投保人须按调整后的保险费率交纳保险费。” 而我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该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咨询律师: 胡骅
后能及时查清事实,确认损失的目的”。但如果车主有交管部门的责任认定书,能够表明事故发生的情况,就不应再予局限,否则就会违反了民法的公平原则。商报记者郭莹 律师观点 霸王条款不具法律效力 车险律师认为,在各类保险合同中,霸王条款普遍存在。除了车险中强制规定报案时间外,在有些人寿险中,保险公司还会单方面要求被保险人须到其指定的医院就医,否则不予赔偿。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一、司法实践中对格式条款解释规则的运用 在合同解释问题上,适用于格式合同的一般规则是,如果对保险合同中的措辞出现一种以上合理解释的含义,而且法院认为是模棱两可的措辞,那么该措辞应按不利于合同起草人的含义进行解释。英美法中的疑义利益解释原则就是针对此种情况,即对含糊不清的条款要按与起草人相反的含义作解释,因为起草人有义务让这个条款明白清楚。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对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误读加剧了保险人的责任风险 如前所述,格式条款是保险人单方制定且未与投保人协商的条款。对于该条款,投保人要么选择接受达成保险合同,要么选择不接受走人,其没有选择变更条款内容的可能。而保险合同一般由投保单、保险单和格式条款组成,其中投保单是保险人为了便利保险合同签订而单方制定的内容相对固定的文本。
咨询律师: 胡骅
[保险合同指南] 什么是保险合同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又称格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如:保险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等,都是格式合同。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保险合同格式条款“保险机动车一方无事故责任或无过错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被指疑似产生鼓励机动车驾驶者违反交通法规的反面作用,与鼓励民众遵守交通法规的社会正面导向背离。 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设定机动车损失险格式条款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赔偿义务。
咨询律师: 胡骅
保险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存在争议或分歧时,适用不利解释原则,裁判机关作有利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解释,对此,司法实务界及理论界争议不大。保险代位权从一开始确立至今,无论是实务界还是理论界,争论不断,争议集中在代位权适用的范围条款以及其与保险金额限制条款难以明确区分的情形。本文将二者放在一起讨论,主要是因为保险合同中有关代位权的条款往往属于格式条款,但是,该类条款并非无条件适用不利解释原则。
咨询律师: 胡骅
保险合同是一种典型的格式合同,制定格式合同的本意是为了为合同双方的相对人节约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尽快促进合同目的的达成,节约大量的社会成本。但实践中很多格式条款在应用中变形为合同提供方规避风险、减轻自身责任的一种方式。在保险合同尤其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作为保险标的的人身保险合同中,对于免责条款的规定应该慎重,从保护困难群众的角度出发,体现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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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袁杰女士就保险法修订草案的有关问题答记者问时明确表示,“保险业根据它的特点,通常情况下是由保险人提供一个定式合同与投保人签订合同,所以投保人在某种程度上处于弱势的地位。修改以后的保险法非常注重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随着新保险法的实施,法律的修改必然导致保险实践发生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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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指南] 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效力
⒈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保险理赔金人民币39,315.25元; 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被告已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履行了赔付义务,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⒈医药费:依据保险单正本背面粘贴的第三者责任险条款的约定,被告不支付属非医保项目的医药费;受害人伤残辅助器具内固定系进口材料,被告按照总价的50%予以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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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很多只听业务人员口头讲解和承诺的消费者不同的是,目前已经有部分保险消费者认识到,在购买保险产品前,一定要看到保险条款中的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是如何规定的,是否与业务人员说的一致。 但仅仅看“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或称为“责任免除”)还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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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险法第16条第1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在法律实践中,投保人常常因为故意或过失未履行告知保险合同的重要事实,而导致保险合同的无效
咨询律师: 胡骅
[保险合同指南] 保险合同成立疑难问题研究
拟针对我国保险实务中有关保险合同成立的疑难问题,略陈管见,期能对我国正在进行的“保险法第二次修改”工作有所助益。 二、保险当事人合意之内容《: 保险法》第13 条第1 款与第19 条之关系如何解释适用 订立保险合同的行为属法律行为分类上的双方行为,为相对立的意思表示趋于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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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易引发区域性退保风潮,严重的将可能导致保险行业信用危机。为此,笔者就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欺诈行为的认定与救济谈一些粗浅的看法。 一、欺诈行为的认定 (一)、主观形态。传统的合同法强调对故意的要求,认为“欺诈”必须具有“故意”的主观要件。但在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保险业务是高度专业化的行业活动,普通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往往不具备足够的保险知识。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法人皆可,无行为能力人甚至胎儿均可为受益人,但《保险法》的该条规定表明了受益人的两项限定:一、受益人仅限于人身保险合同中;二、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 而抵押住房贷款保险作为财产保险,其合同当事人,作为享受合同权利、承担合同义务的主体,只有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保险公司在其中设定银行为受益人,显然没有法律依据。
咨询律师: 胡骅
近两年来,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共受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3件,占民商事案件受案的0.4%,审结3件,其中判决2件,调解一件,上诉一件。巴州区法院审理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数量虽然不多,但是因保险合同纠纷在审判实务中存在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使得纠纷产生后的化解难度较大。 一、审理中发现保险合同纠纷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保险人缺乏“最大诚信”的现象。保险人为多发展客户,不情愿履行明确说明义务。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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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指南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9 律咖推荐指数:98 业务咨询人数: 107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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