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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或驾驶人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保管财产的损失”的条款,属于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规定的免责条款。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保险合同指南] 保险合同疑难问题集锦
在保险公司没有履行上述明确说明程序义务的情况下,投保人当然有权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特别约定条款,并得到等同于实际损失的赔付。 以上内容摘自《最高人民法院专家法官阐释民商裁判疑难问题》,有删改。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五险一金”讲的是五种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 育保险; “一金”指的是住房公积金。 其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这三种险是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的保费, 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完全是由企业承担的。个人不需要缴纳。这里要注意的是“五 险”是法定的
咨询律师: 胡骅
该保险合同是即时生效还是附期限生效 作者:钟绍华 发布时间:2013-12-24 14:47:18 【案情】 2011年9月29日21时30分许,吴驾驶轿车至交叉路口,遇李某、刘某两人并排横穿公路,因避让不及,车辆右前部与李某、刘某发生碰撞,造成李某、刘某两人严重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吴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刘某不负该事故责任。
咨询律师: 胡骅
[保险合同指南] 保险合同的成立要件
成立的要件是什么?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险人;保险合同的内容是保险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保险合同属于民商合同的一种,其设立、变更或终止时具有保险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律咖网小编为您整理相关知识,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网友提问: 保险合同成立的要件有哪些? 律师解答: 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与保险合同相关的民事主体通常被区分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与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保险合同指南] 保险合同成立的时间
成立的时间如何确定?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险人;保险合同的内容是保险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保险合同属于民商合同的一种,其设立、变更或终止时具有保险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律咖网小编为您整理相关知识
咨询律师: 胡骅
近年来,保险日益进入人们的生活,法院受理的保险合同案件急剧增多,许多问题给法院公正、合理地处理这类纠纷造成很大困扰,需要立法作出规定,需要理论作出解答,更需要理论与实践的良性互动。 一、免责条款的范围 免责条款不仅限于格式保险条款中列于“除外责任”专章下的条款,也应包括分散于保险条款中的保险公司免责条款。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本报苏州1月26日电唐某发生交通事故败诉,唐某投保的保险公司被要求赔偿并承担诉讼费。保险公司按照合同条款拒绝支付诉讼费用。今天,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保险合同免责格式条款无效,唐某因受害人提起诉讼应承担的诉讼费用属保险理赔范围,保险公司应予赔偿。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8月11日,唐某将自己的小客车向被告保险公司投保,签署了保险公司出具的格式条款合同。
咨询律师: 胡骅
[保险合同指南] 保险合同纠纷中的法律适用
它们共同担负着解释保险合同的条款争议的使命。正确适用不利解释原则,目的在于对保险合同的条款或者争议作出公正、合理的解释,以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双方的利益。总之,保险合同的条款发生歧义或者争议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保险合同成立已超过两年,保险公司能否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要求解除保险合同?日前,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法院审结了一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以保险合同成立已超过两年为由,驳回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的请求,认定保险合同有效,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投保人王某4万元。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和费率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如何认定保险合同中增加免责条款的法律效力,是正确处理好这类案件的关键。 一、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中增加免责条款的内容是格式条款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的协议。当前我国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条款都是依法经批准并事前制定成因定的格式。
咨询律师: 胡骅
人刘甲曾因冠心病住院治疗。2012年5月30日,刘甲突发急病死亡。刘乙向保险公司申请支付保险金3万元,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拒赔。 点评: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本案中的保险合同成立于新保险法施行前,应如何适用法律;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应否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第一条 目的为确保本企业各公司固定资产安全,对于各项固定资产的危险转移、损失请求等保险事务处理有所遵循起见,特依"固定资产管理规则第十三条"的规定,订定本准则。 第二条 范围 (一)本准则所称保险系指火灾保险,但如有必要时,得增附加保险。 (二)本准则所称应保险的固定资产系指易引起灾害致于发生重大损失的固定资产
咨询律师: 肖本岗
[保险合同指南] 生效不等于保险责任开始
2000年4月29日,某公司为全体职工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公司收取了保险费并当即签发了保险单。但是在保险单上列明的保险期间自2000年5月1日起至次年4月30日止。2000年4月30日,该公司的职工王某登山,不慎坠崖身亡,事故发生后
咨询律师: 刘波
采取措施不当,驶入逆道造成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对该责任认定书提出异议,此认定书即发生法律效力。而根据《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25条的约定,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当做好保险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并按规定检验合格。因此,法院认定运输公司未履行保险合同约定义务。根据《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30条的约定,在这种情况下,保险人可以拒赔。于是,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咨询律师: 肖本岗
提要]:由于我国保险法第十三条并没有直接规定保险合同应采取书面形式,因而不能排除口头形式,保险合同是非要式合同。但鉴于保险合同的复杂性,发生纠纷时,因缺乏书面证明文件,要证明口头保险合同成立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十分困难。已经作废的保险凭证,不足以作为保险合同成立的证据充分证据。在“作废”的“保险费凭证”上的背书转让不构成有效的保险合同转让。
咨询律师: 肖本岗
以及在非诉讼状态下建立绿色理赔通道的可行性等问题,组织辖区保险业人士进行了专题分析和座谈。 一、保险合同案件的基本特点 (一)保险案件数量逐年增多,审理难度加大。由于我国保险业发展时间较短,保险立法不尽完善,而社会对保险的需求日益增多,保险案件类型呈现多样化态势,加大了案件审理的难度。
咨询律师: 肖本岗
2004年5月28日,张某在保险公司给丈夫李某投保了分红保险,受益人为其子李小,张某当日交付了首期保险费。5月29日,保险公司签发了保单。 2004年11月4日,李某因病去世。当日,张某将此事电话通知保险公司,并于11日代表其子提请理赔。11月20日,保险公司以签约当日未经被保险人李某签字、保险合同无效为由拒赔。张某认为,保险公司在签约及审批时并未强调要求被保险人本人签名,且按程序收取了保费并签发了保单,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拒绝理赔,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因此,张某以受益人李小为原告将保险公司诉诸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保险公司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法院审理查明,双方签订的保单的填写除投保人签名、被保险人签名外,均由保险公司业务员关某填写。关某在声明中对“所投保险中的条款、投保单各栏及询问事项确经本人据实向投保人说明,由投保人、被保险人亲自告之并签名”认可并签名。由此说明,存在保险公司的业务员明知被保险人不在场的情况下,认可投保人张某代被保险人李某签名的事实。因此,李小主张保险公司造成合同无效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理由成立。   法院认为,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在签订合同时,明知投
咨询律师: 胡骅
不同险种,在合同签订时,对是否填写受益人是有要求的,比如养老险的受益人必填,因为可以涉及到保费豁免后,继续让受益人享受你应享受而已不能享受的权利。这是对你所指定的受益人的一定恩泽。 另外,提醒一点,如果用法定的来受益,在一定范围内还是要列入遗产税的征收范围。 所以,无论是否一定要填,都希望你能指定。如果想改的话,做个保单保全,更改些事宜就行了。 保险合同中受益人的指定是被保险人在签定保险合同时的真实意愿的明确表述,也是保险合同的重要标的项目之一。 因此在签定保险合同时,指定保险合同的身故受益人,是被保险人行使指定受益人的权利的最为恰当的时机。因此,对于含有身故责任的保险合同在签定时,一定要在受益人一栏中填写由被保险人同意认可的保险受益人,受益人可以是一名或几名,并注明受益顺序与比例,也可以填写为法定,只是不能为空。这样做也为保险人(保险公司)在未来的理赔操作时由于有此法律依据而避免造成纠纷。 当然,在指定受益人以后,被保险人在合同签定以后仍然可以根据自己的真实意愿,随时提出变更要求。保险人(保险公司)随时可以受理被保险人的变更要求。 这是保险公司为了避免空白处被他人非法篡改,导致纠纷才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中国《保险法》第28条第1款规定,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请求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第2款规定,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如果受益人同时也是投保人,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自无疑义;但如果受益人并非投保人,则保险人仅可拒绝赔付,而无权解除保险合同。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保险合同指南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5 业务咨询人数: 161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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