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
周元不服不予受理裁定上诉案
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以及佛山市南海区公安局作出的44062214(2002)第C00393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仅对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伤残评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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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
张宪年不服不予受理裁定上诉案
却违背客观事实和法律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并依法作出公正的裁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南海市公安局干警在本案中所实施的行为是协助处理民间纠纷的行为,故上诉人张宪年对该协助行为不服而提起的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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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
黎镜基不服不予受理裁定上诉案
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起诉人于2000年8月24日已知道镇政府处理决定,但却于 2003年 4月25日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此,原审法院以其超过起诉期限为由,不予受理其起诉正确,黎镜基上诉理由不成立,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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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行政诉讼]
王飞龙、高诚不服不予受理裁定上诉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3)佛中法立行终字第8号 上诉人王飞龙,男,1933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乐园北街2号 C206. 上诉人高诚,女,1933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乐园北街2号 C206. 上诉人王飞龙、高诚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03)佛禅法行告字第1号不予受理起诉的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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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名村民因诉赤壁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咸行初字第16—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3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诉讼代表人余水清,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邹鄂军、李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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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党政,重庆盛世文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镇灯塔屠场不服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于2004年6月20日作出的关闭屠宰场具体行政行为一案,已由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渝一中行初字第251号行政判决。一审原告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镇灯塔屠场(以下简称灯塔屠场)不服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6月9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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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
陈婵凤诉南海市人事局、南海市保险基金管理局行政答复一案
原审原告陈婵凤因诉南海市人事局、南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行政答复一案,不服南海市人民法院于2002年10月11日作出的南行初字第3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查明事实:上诉人陈婵凤原系全民所有制企业广东省机床厂举办的子弟学校教师,1989年8月退休,退休后至1993年一直享受按其退休前的教师工资计发的退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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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
王贤芳诉佛山市顺德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行政答复一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维持佛山市顺德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2002年7月5日作出的不给予王贤芳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答复。一审诉讼费100元由王贤芳承担。 上诉人王贤芳不服原判,提起上诉称: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实施失业保险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该不该认定为失业保险的缴费年限和怎样认定为失业保险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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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
张成溢诉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人民政府行政收费一案
达成,广东东达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 欣,广东东达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成溢因诉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人民政府行政收费一案,不服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02)南行初字第27-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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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
陈昌六不服不予受理裁定上诉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3)佛中法立行终字第1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陈昌六,男,1973年l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安岳县千佛乡洪庙村4组。 上诉人陈昌六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城区人民法院(2002)佛城法立字第9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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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邓宏平,广东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佛山市石湾永新工贸实业公司。地址:佛山市环市永新管理区。 上诉人潘绍强因诉佛山市禅城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外贸行政不作为一案,不服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4)佛禅法行初字第12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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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
韩金清不服锡盟广播电视局行政复议决定上诉案
因其不服锡林郭勒盟广播电视局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2000)锡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的基本事实是:韩金清于1996年11月下旬至12月上旬,未经当地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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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
熊加林不服长沙市广播电视局行政处罚决定案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长沙市人民政府于2000年5月12日作出长政复字(2000)第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长沙市广电局的行政处罚决定,熊加林仍不服于2000年6月12日向天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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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
宜昌市金峡旅游服务有限公司不服宜昌市旅游局旅游行政处罚案
:宜昌市金峡旅游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射斗,经理。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刘强,宜昌市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艾光义,宜昌市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宜昌市旅游局。 法定代表人:田延龙,局长。 一审委托代理人:熊平,宜昌市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李晓清,宜昌市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法院: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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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
钱漓虹不服桂林市旅游局行政罚款决定案
《实施细则》,这样可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3、关于桂林市旅游局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违反程序的问题。 问题的焦点是:1997年元月3日,桂林市旅游监察所根据钱漓虹的违法事实,作出旅监罚字(1997)第8号《关于钱漓虹违反旅游管理规定的处罚决定,给予钱漓虹罚款10000元的处罚。钱漓虹不服,向桂林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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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
原告李海春诉被告珠海市旅游质量监督所旅游行政处理案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03)香行初字第10号 原告:李海春,男,38岁,汉族,珠海市人,住珠海市拱北海关大院20栋305号。 被告:珠海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 法定代表人:王卫民,所长。 委托代理人:王伟东,上海精诚申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幸伟梅,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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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
上诉人朱文和因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一案
人李磊,男,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工作人员。 上诉人朱文和因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05)黄行初字第3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 2005年5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朱文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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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
上诉人上海跃星空调电器有限公司因工伤认定一案
上海市虹口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钱惠芳,女,上海市虹口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原审第三人李文全,男,195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万州区余家镇余家村四组。 上诉人上海跃星空调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跃星公司)因工伤认定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05)虹行初字第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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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
上诉人章芝霞因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不予受理一案
上诉人章芝霞因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不予受理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05)黄行初字第2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章芝霞,被上诉人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劳动保障局)的委托代理人张洪喜、辜鸿鹄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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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
上诉人龚鑫因工伤认定一案
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崇明县城内东门路178号。 法定代表人沈克勤,崇明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白云,上海市恒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建葵,上海市恒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崇明县城内八一路1号。 法定代表人郁葱,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陆建刚,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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