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
杨建霞不服包头市公安局石拐矿区分局行政赔偿上诉案
汉族,包头矿务局五当沟公司劳保科退休工人,住包头市石拐矿区五当沟街道办事处六居委1组17号,系死者张永红之父。 上诉人(原审原告)高三女,现年55岁,汉族,无职业,现住同张二凡,系死者张永红之母。 上诉人(原审被告)包头市公安局石拐矿区分局。 法定代表人高文玉,系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喜悦,包头市公安局石拐矿区分局干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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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使该砖厂无法继续生产。给刘振兴造成了55000元的经济损失,要求给予赔偿。叶城县法院认为其院审判人员(副院长)刘颖清同志未经其他领导同意,私自以叶城县法院的名义,给库车县法院发出公函,要求协助执行,非法冻结、扣押并变卖刘振兴在库车县承包经营的砖厂的财产,纯属刘颖清同志的个人行为,故不应予以国家赔偿。为此,作出了《拒绝赔偿理由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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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行政诉讼]
宋才永以执行错误请求彭州市人民法院国家赔偿案
2118.5公斤系赔偿请求人宋才永在承包期内购进的,属成都市农工商公司的财产,该院执行正确,不予赔偿;赔偿请求人宋才永与成都市农工商公司解除承包合同后,依法应重新申办营业执照,但仍违法使用成都市农工商公司中药材经营部的营业执照,对该院错误执行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故减少国家赔偿人民币28527.05元;赔偿请求人宋才永的其他赔偿请求,因证据不充分,不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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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院 裁 定 书 (2005)琼确申字第13号 确认申诉人海口绿岛铝合金门窗厂(以下简称绿岛门窗厂),住所地海口市义龙路1号南希花园E906。 法定代表人张洪建,厂长。 确认申诉人绿岛门窗厂以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龙华法院)(1997)海龙法执字第335-9号裁定违法,错误执行损害其合法权益为由,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确认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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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行政诉讼]
重庆先锋电子有限公司请求确认长寿法院执行违法一案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 定 书 (2005)渝一中确字第550号 确认申请人重庆先锋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洲路100号南方花园B区B座3层。 法定代表人曾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政武,重庆大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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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行政诉讼]
合川华兴建司申请确认永川法院执行违法一案
公司于2004年10月1日以永川市人民法院错误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赔偿确认请求。 重庆合川市华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兴建筑公司)请求确认的事实和理由:1996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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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行政诉讼]
赔偿请求人靳国成因错误执行赔偿一案
赔偿请求人靳国成,男,194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辽宁省义县聚粮屯乡杜家屯村。 被请求赔偿义务机关于洪区人民法院 . 法定代表人赵宏瑜,系该法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那丽琰,系该法院干部。 赔偿请求人靳国成因错误执行赔偿一案,不服于洪区人民法院(2004)于法赔字第1号赔偿决定,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本院于2005年1月13日收到申请材料。2005年3月25日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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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
樊强申请国家赔偿一案
第六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赔偿樊强被侵犯人身自由1138天的国家赔偿金,数额为:2003年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55.93元,乘以樊强被限制人身自由1138天,共计人民币63648.34元。 如对本决定有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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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行政诉讼]
唐建申请国家赔偿一案
承担唐建再审改判无罪的国家赔偿责任。赔偿方式为支付侵犯人身自由的国家赔偿金。赔偿请求人唐建从2000年12月18日被羁押至2004年1月30日被无罪释放,共被羁押1139天,但赔偿请求人只申请本院赔偿其被侵犯人身自由1138天的赔偿金,多出一天的赔偿金视为赔偿请求人放弃赔偿权利要求,故对于赔偿请求人要求支付其被侵犯人身自由1138天的国家赔偿金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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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赔偿请求人:冯善斌,男,1949年7月出生,汉族,浠水县人,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浠水县巴河镇河铺村。 委托代理人:黄义平,系湖北众之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赔偿义务机关: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占云发,系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田志敏,系该院干部。 委托代理人:官文生,系该院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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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请求人闵耀明因诈骗一案,被一审法院定罪判刑,二审终审裁定维持原判。此案经本院提审,撤销了原判,对赔偿请求人闵耀明作出了宣告无罪的终审判决。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第四款“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的规定,本案作出原生效裁定的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是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应承担其侵犯赔偿请求人闵耀明人身自由权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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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至1996年12月17日止,实际被关押2192天。 本院赔偿办公室于2004年2月10日在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了本案听证会。听证会上,针对赔偿请求人提出的赔偿请求事项,赔偿义务机关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委托代理人认为:赔偿请求人汤绍云因作虚假供述,导致司法机关错判,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应属国家免责范围,该院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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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
杨新光以刑事违法扣押、追缴财物为由申请国家赔偿一案
复议机关:佛山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杨建华,局长。 委托代理人:容义兴,该局法制处副科长。 委托代理人;徐坚,该局法制处民警。 赔偿请求人杨新光于2004年3月15日,以刑事违法扣押、追缴财物为由,要求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赔偿因其违法行为造成申请人车辆损失80万元人民币,返还12万元人民币,并赔偿利息85.1184万元,同时要求该局向赔偿申请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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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行政诉讼]
上诉人刘群诉怀远县公安局错误扣押行政赔偿一案
怀远县公安局行政赔偿一案,不服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2004)禹行赔初字第02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4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群及其委托代理人万钧,被上诉人怀远县公安局的委托代理人陈东君到庭参加诉讼。原审原告怀远县淝河乡粮油管理站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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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刘金平,安徽乐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蚌埠市郊区李楼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马莲华,乡长。 委托代理人张夕斌、张明光,该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尹宗来诉被告蚌埠新城综合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蚌埠市郊区人民政府、蚌埠市郊区李楼乡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原告于2003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3年9月1日和10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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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章贡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法律顾问。 上诉人赣州市国土资源局因赣州市章贡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诉其土地抵押登记行政赔偿一案,不服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三年九月十六日作出的(2003)赣中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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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
上诉人垦利县公安局因侵犯人身权行政赔偿一案
王延强,男,1958年12月25日生,汉族,垦利县永安镇四合村村民。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王延荣,女,1964年12月9日生,汉族,滨州市人民医院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王延华,男,1969年3月14日生,汉族,黄河农场职工。 四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蒋泽军,山东城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垦利县公安局因侵犯人身权行政赔偿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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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
上诉人郝长玲诉惠阳市公安局行政赔偿一案
诉讼代理人方少青,惠阳市公安局石桥派出所副所长。 上诉人郝长玲因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惠阳市人民法院(2000)惠阳行初字第1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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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
原告郝德应与被告巫山县公安局行政赔偿案
原告郝德应与被告巫山县公安局公安行政赔偿一案,本院于2005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曾许田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刘劬、人民陪审员何红炼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郝德应及其委托代理人曾小平、被告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魏鑫到庭参加诉讼。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辉、被告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田友刚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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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
郝长玲诉惠阳市公安局行政赔偿一案
诉讼代理人方少青,惠阳市公安局石桥派出所副所长。 上诉人郝长玲因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惠阳市人民法院(2000)惠阳行初字第1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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