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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袁惠琴,崇明县城桥镇人民政府镇长。 委托代理人朱宏培,上海市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施生新、张惠菊因诉崇明县城桥镇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崇明县人民法院(2004)崇行初字第1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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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孙文彦认为辛集市人民政府为第三人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于2005年1月4日作出石政行复[2004]78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该《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原告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第三人孙浩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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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王占峰,男,1950年10月出生,汉族,农民,辛集市张古庄镇北口营村人。 委托代理人王仲渤,男,汉族,住辛集市顺城街59号。 委托代理人王巧,女,1952年1月出生,汉族,农民,辛集市张古庄镇北口营村人,系第三人之妻。 原告王树整认为被告辛集市人民政府为第三人王占峰颁发的宅基地证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于2002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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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05)渝一中行终字第392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邓显开,男, 1945年9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本市綦江县扶欢镇安育村三社。 委托代理人贾开友,重庆三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朝国,男, 195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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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3)荥行初字第30号 原告许天玉,男,1937年2月15日生,汉族,高中文化,住荥阳市高阳镇竹川村东寨组。 委托代理人冯子军,男,荥阳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荥阳市高阳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周进良,镇长。 委托代理人付志强,荥阳市高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马新杰,荥阳市高阳镇党委副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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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陆利安的刑期从2001年8月21日起至2016年8月20日止;被告人郭衡望的刑期从2001年9月21日起至2011年8月24日止)。 四、本案追回、退回的赃款、赃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本案未追回的赃款及已抵扣尚未追回的税款继续依法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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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8年9月6日生,汉族,广饶县广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广饶县西苑小区。 上诉人广饶县李鹊镇人民政府(下称镇政府)不服广饶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3)广行初字第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3年7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镇政府委托代理人聂士善、吕成顺,被上诉人李翠凤的委托代理人聂宪法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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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1)东中行终字第28号 上诉人张洪增,男,1950年1月23日生,汉族,垦利县垦利镇双河村农民。住该村。 委托代理人葛运栋,山东达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垦利县垦利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垦利县垦利镇。 法定代表人刁千祥,镇长。 委托代理人高峰,男,1958年1月13日生,汉族,垦利县建设委员会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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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明区杨梅镇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一案,不服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3)明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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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于幸福,男,195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该乡党委副书记,现住林甸县东兴乡。 第三人林甸县东兴乡红阳村村民委员会,所在地址:林甸县东兴乡红阳村。 诉讼代表人郑庆江,男,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原审原告孙方贵、刘淑霞因不服林甸县东兴乡人民政府2002年3月23日作出的关于对孙方贵、刘淑霞申请解决劳力承包田等问题的处理决定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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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人民政府乡政府行政处罚、行政执行纠纷一案,原告于2004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在审理中,经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一个月,于2005年3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以权及其委托代理人龚彬、被告巫山县两坪乡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唐述宪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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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王福林,男,1966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林甸县三合乡建设村。 上诉人巨胜利因不服林甸县三合乡人民政府为王福林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一案,不服林甸县人民法院(2001)林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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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理由不予支持,依法判决维持被告大庆市红岗区杏树岗镇人民政府于2000年7月14日做出的杏树岗镇人民政府土地纠纷处理决定。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金山堡村委会不服上诉称:2000年7月14日被上诉人做出土地确权决定,将红岗压气站常现路北土地确认给第三人等三人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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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楼4单元201室。 原审原告李玉国因请求确认大庆市让胡路区喇嘛甸镇人民政府审批宅基地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不服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01)让行初字第3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2年3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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杏树岗镇金山堡村。 代表人张连臣,主任。 委托代理人崔淑霞,大庆市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原告王凤芝因不服大庆市红岗区杏树岗镇政府土地纠纷处理决定一案,不服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2001)红行初第1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2年3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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杏树岗镇人民政府土地纠纷处理决定一案,不服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2001)红行初第1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2年3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刁春的委托代理人刁振林、被上诉人大庆市红岗区杏树岗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王远明、吴山,第三人于占河、于江、王志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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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吴山,男,系该镇政府干部。 第三人杏树岗镇金山堡村民委员会,所在地该村。 法定代表人张连臣,男,系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崔淑霞,女,系大庆市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矫远忠,男,197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系金山堡村农民,住该村。 上诉人姜喜文因不服大庆市红岗区杏树岗镇人民政府土地确权一案,不服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2001)红行初字第1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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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镇政府干部,住大庆市红岗区家属楼区7-21-2-502室。 第三人大庆市红岗区杏树岗镇金山堡村村民委员会,所在地该村。 诉讼代表人张连臣,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崔淑霞,大庆市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矫远忠,男,197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庆市红岗区杏树岗镇金山堡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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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吕宝林因不服林甸县宏伟乡太平山村村民委员会征求村民是否耕种土地意见的通知一案,不服林甸县人民法院(2002)林行初字第7号驳回起诉的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2年11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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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献领,男,1948年出生,汉族,农民,住辛集市小辛庄乡东枣营村。 被告辛集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唐梦月,市长。 委托代理人丁福跃,张古庄镇人民政府,民政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王根江,张古庄镇人民政府,民政所工作人员。 第三人耿振捷,女,1953年生,汉族,农民,住辛集市张古庄镇耿家营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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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4 业务咨询人数: 141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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