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
兰成仕、李兆斌窃取国有档案
公诉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兰成仕,男,42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里坤县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因涉嫌窃取国有档案于 2001年 1月 22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兆斌,男,36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里坤县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因涉嫌窃取国有档案于 2001年 1月 11日被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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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刑事诉讼]
钟英俊涉嫌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一案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6)高新刑初字第68号 公诉机关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钟英俊,男,198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身份证号码:513822198410056359,四川眉山人,住成都市武侯区晋阳路169号1栋1单元4号,无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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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以甘区检刑诉字(2005)第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贺理达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于200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甘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丽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贺理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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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刑事诉讼]
杨均林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一案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5)渝一中刑终字第369号 原公诉机关合川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均林,男,生于1955年9月19日出生于重庆合川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重庆合川市太和镇富金村9社47号。2004年8月13日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合川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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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原审被告人王庆星,男,1946年7月11日出生于山东省东营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东营市东营区胜园街道办事处西现河村。因涉嫌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于2004年9月14日被山东省垦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被取保候审。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审理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庆三、王庆星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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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刑事诉讼]
东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康杰犯寻衅滋事罪一案
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康杰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01年8月20日作出(2001)东刑初字第15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康杰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1年4月7日中午,被告人康杰打电话向在东营区公路局办公楼施工的寿光市建筑公司经理林洪奎催要料款,双方因故在电话上发生争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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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法院审理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卢德食、赵桂云、张爱华、何传军、王玉华、刘雪红、孙秀琴、杨广清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一案,于二00五年元月二十五日作出(2005)淮刑初字第04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卢德食、赵桂云、张爱华、何传军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蚌埠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家敏出庭履行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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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1986年8月11日出生于五河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五河县城关镇南园路15-18号。2002年12月20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五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2004年6月24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五河县公安局治安拘留,同年7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五河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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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
原审被告人洪国新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一案
原审被告人洪国新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一案,于二00四年八月十八日作出(2004)五刑初字第115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洪国新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蚌埠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林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洪国新及其辩护人金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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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
幸家任、曹洪丽犯赌博罪
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三海镇,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灵山县三海镇前进村委秀田村。2003年8月30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看守所。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幸家任、曹洪丽犯赌博罪一案,于2003年11月20日作出(2003)佛禅法刑初字第51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幸家任不服,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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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的印章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于2003年5月12日被羁押,2003年5月14日被刑事拘留,2003年6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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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
刘满飞、陈荣、曹振新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
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满飞、陈荣、曹振新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一案,于2002年12月2日作出(2002)三刑初字第47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刘满飞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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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
王求文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求文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一案,于2003年4月21日作出(2003)三法刑初字第15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王求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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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再芬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一案,于2003年7月9日作出(2003)佛明刑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杨再芬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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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龙连好、赖日尝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一案,于2003年2月4日作出(2002)南刑初字第88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赖日尝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谈广荣、伍卓云、龙连好、赖日尝在李洪志“法轮功”新经文的鼓动下,从事了下列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宣扬邪教,破坏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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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
原审被告人张鑑成、黄钻好犯伪造公司印章罪一案
1979年11月11日出生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汉族,中专文化,原系佛山市水杯子分质供水工程有限公司出纳,住佛山市南海区罗村镇下板村(自报)。因涉嫌犯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02年8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逮捕,2003年1月30日取保候审。 佛山市石湾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石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鑑成、黄钻好犯伪造公司印章罪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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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
军犯聚众斗殴罪一案
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律,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聚众斗殴罪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以被告人邓军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被告人邓军上诉提出,其没有策划斗殴及拿刀砍人,原判对其量刑过重。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邓军犯聚众斗殴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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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
陈凤桐、郝红胜犯寻衅滋事罪一案
检刑诉(2004)第3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凤桐、郝红胜犯寻衅滋事罪,于2004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侯建新、代理检察员郭艳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纪树桐、被告人陈凤桐、郝红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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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
被告人王惠荣涉嫌犯挪用资金罪一案
银行机场路支行贷款49万元,并于当日将此款转至唐山市路北区丰懋进口汽车配件经销处的帐户中。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惠荣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惠荣犯挪用资金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惠荣的辩称及其辩护人李安所提的辩护意见,经查,均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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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
被告人艾书双犯挪用资金案
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审理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艾书双犯挪用资金罪,于2005年2月1日作出(2005)洪刑二终字第1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艾书双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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