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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被告人李连海,男,1972年1月22日出生于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北塔岭乡邢庄村,汉族,初中文化,个体运输户,住秦皇岛市西岗镇。2000年7月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营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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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羁押于怀远县看守所。 怀远县人民法院审理怀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赵振跃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二00五年十月十三日作出(2005)怀刑初字第207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赵振跃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蚌埠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德光出庭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赵振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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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驾驶员,住怀远县城关镇永平办事处横马路16号。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王永,男,30岁,汉族,住怀远县高庄乡碾巷村,系皖L/01877大货车车主。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宿州市粮油运输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庆芳,系该公司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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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5)蚌刑终字第61号 原公诉机关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伟,男,197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蚌埠市淮上路114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04年9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本市第二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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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出生于怀远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怀远县徐圩乡钞湖村。系本案被害人。 诉讼代理人钞金铜,男,1954年出生于怀远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址同上。系被害人赵得平亲戚。 怀远县人民法院审理怀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周强犯交通肇事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得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二○○四年十一月八日作出(2004)怀刑初字第2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周强不服,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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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年2月出生,汉族,五河县人,个体驾驶员,住五河县城关镇城北新村。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蚌埠五河县大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住所地五河县淮河大桥南100米处。 法定代表人欧佩林,系该公司经理。 五河县人民法院审理五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吕庆斌犯交通肇事罪、王从德等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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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徐贵(桂)国,男,196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驾驶员,住蚌埠市西区东大柏地。 蚌埠市西市区人民法院审理蚌埠市西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麴启合犯交通肇事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国庆、刘义轩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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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被告人严志辉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04年9月28日作出(2004)南刑初字第129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严志辉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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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潘柱明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04年8月10日作出(2004)南刑初字第106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潘柱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3年6月1日3时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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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的规定无证驾驶,因而发生致一人受重伤的重大事故,并于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江锦红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鉴于肇事车辆的所有人郑其院能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积极赔偿被告人的经济损失,故对被告人江锦红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以被告人江锦红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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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03)佛刑终字第169号 原公诉机关佛山市石湾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柏海军,男,1973年4月20日出生于湖南省祁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司机,住祁阳县马鞍山岭乡柏家村5组。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02年7月3日被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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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岁,汉族,学生,住肇州县新福乡。 被上诉人(原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德水,男,1954年出生,汉族,职业农民,住住肇州县新福乡。 被告人郑华东、杨景元、杨景轩交通肇事赔偿一案,肇州县人民法院于2002年3月21日做出(2002)州刑初字第132号民事判决书,判后,被告人杨景轩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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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秀广犯交通肇事罪,于2002年2月17日向我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 本案,被告人赵秀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淇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1年9月3日23时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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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指控被告人耿玉海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浚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文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耿玉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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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5年10月2日出生,住荣昌县昌元镇大东街1号。系杨运海之兄。 荣昌县人民法院审理荣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运海犯玩忽职守罪一案,于2004年5月25日作出(2004)荣刑初字第95号刑事判决。荣昌县人民检察院不服,提出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璋剑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杨运海及其辩护人苟志刚、杨运友到庭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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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王屴、洪昊澜,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沈检刑诉字[2005]第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戴振铎犯玩忽职守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05年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贺文武、宓世琦、郑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戴振铎及其辩护人王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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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齐彬利,山东齐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崔瑜,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垦利县人民法院审理垦利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魏功华犯滥用职权罪一案,于二○○一年八月十五日作出(2001)垦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魏功华不服,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及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其辩护人提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量刑重”的辩护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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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康潮犯玩忽职守罪一案,于2002年8月21日作出(2002)顺刑重字第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康潮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1年2月17日凌晨3时许,被害人胡如财(四川省古蔺县人,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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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莫兆军犯玩忽职守罪一案,于2003年12月4日作出(2003)肇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肇庆市人民检察院以该判决认定被告人莫兆军不构成犯罪确有错误为由,提出抗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3月23日在本院审判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华出庭支持抗诉,被告人莫兆军及其辩护人邵树强、文炜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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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分别构成了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应依法数罪并罚。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永民所犯罪名成立。因被告人张永民的存款已被检察机关扣押,故视为被告人张永民受贿赃款已追回,可在受贿罪量刑时酌情从轻判处。为了维护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保障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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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7 律咖推荐指数:96 业务咨询人数: 108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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