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
李凤武、孟伟民、赵玉铎盗窃一案
院以庆检刑诉(2002)115号起诉书指控被 告人李凤武、孟伟民、赵玉铎犯盗窃罪,于2002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庆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任鸿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凤武、孟伟民、赵玉铎及辩护人王绪良、夏元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大庆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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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
袁晓刚、李文明盗窃案
文明,男,1980年5月11日出生于河南省浚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捕前系鹤壁市工商银行保安员,住河南省浚县钜桥镇聂下务村。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03年12月25日被鹤壁市公安局淇滨区分局刑事拘留,2004年元月16日被该局逮捕。现押于鹤壁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晁道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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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
被告人张连犯敲诈勒索罪案
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洛涧检刑诉(2002)2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连犯敲诈勒索罪,于2002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郭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连及辩护人安学锋、夏亮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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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
被告人王荣方犯盗窃罪、齐富芹犯窝藏罪案
于二OO三年一月五日被获嘉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窝藏犯罪经获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二OO三年一月十七日被获嘉县公安局逮捕。二OO三年一月二十五日被获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获嘉县人民检察院以获检刑诉(2003)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荣方犯盗窃罪、齐富芹犯窝藏罪,于二OO三年三月二十七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获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耀旭出庭支持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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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
张学金、张学兵犯盗窃罪一案
农民,家住江西省铅山县稼轩乡孟家村。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03年3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监视居住,同年4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丽水市看守所。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以丽莲检刑诉字(2003)第1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学金、张学兵犯盗窃罪,于2003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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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
李新平犯盗窃罪案
指定辩护人焦俊杰、周海帆,郑州金色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中检起诉(2002)2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新平犯盗窃罪,于2002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因本案被告人系未成年人,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新平及指定辩护人郑州金色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焦俊杰、周海帆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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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
公诉机关诉平一凡等一案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1999)沪一中刑初字第8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余 秒,男,41岁,汉族,出生地上海市奉贤县,系本市奉贤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驾驶员,住本市奉贤县南桥镇贝港新村402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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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
公诉机关诉纳瓦布 阿汗默德一案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1999)沪一中刑初字第15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被告人纳瓦布 阿汗默德(NawabAhmed),男,1982年5月17日生,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国籍(护照号码F257888),住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卡拉奇市摩多卡多尼街194号。因本案于1999年7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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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
李仕山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的婚姻自由权,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成立,但适用法律不当。被告人李仕山提出的辩解意见有事实和依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李仕山犯罪手段恶劣,社会影响较坏,应从重处罚。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打击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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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仁清、赵仁良、高俊峰、高则虎、王宝正、王兆平分别犯诬告陷害、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于2005年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明鹏到庭支持公诉。六被告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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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
常印永过失致人死亡案
被害人常守洪之母。 诉讼代理人童新政,三实世纪综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许霞,女,(1980年3月9日出生),汉族,天津通信广播集团有限公司职工,住山东省平邑县资邱乡辉泉村107号。系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许有瑞之亲属。 原审被告人常印永,男,18岁(198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山东省平邑县,初中文化,山东省平邑县资邱乡八丁庄村农民,住该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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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
王延涛过失致人死亡案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06)二中刑终字第01098号 原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延涛,男,19岁(1986年7月9日出生),出生地河南省汝州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汝州市临汝镇北王庄5号院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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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
被告人陈玉磊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一案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青刑初字第74号 公诉机关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玉磊,曾用名王建东,男,198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南召县城关镇南外村三组,捕前暂住天津市西青区大寺镇北里八口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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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局监视居住,同年9月15日因涉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被滨海公安局基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宣布逮捕。现押于滨海看守所。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审理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代凤楼犯过失致人死亡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于2005年4月28日作出(2005)东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被告人代凤楼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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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
原审被告人马德峰犯过失致人重伤罪一案
怀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马德峰犯过失致人重伤罪一案,于2005年9月23日作出(2005)怀刑初字第19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马德峰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蚌埠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磊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马德峰及其辩护人门建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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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大奋犯过失致人死亡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曾雨等六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04年6月23日作出(2004)佛禅法刑初字第29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大奋和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曾雨等六人均对原判附带民事部分不服,提出上诉。原判刑事部分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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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
被告人邓朝发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上诉案
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邓朝发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一案,于2004年3月10日作出(2004)佛禅法刑初字第16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邓朝发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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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
梅女等过失伤害自诉案
地佛山市顺德区,户籍在顺德区龙江镇南坑村一埠9巷。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自诉人暨民事诉讼原告人梅女、赖嘉和、赖丽贤、赖乐旋、左杏秋以被告人廖钊朋、李四珠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03年10月20日作出(2003)顺刑初字第692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自诉人暨民事诉讼原告人梅女、赖嘉和、赖丽贤、赖乐旋、左杏秋不服,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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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
被告人彭冬春犯过失致人重伤罪上诉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3)佛刑终字第325号 原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彭冬春,男,1966年12月3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全州县黄沙河镇黄岗村委会安乐洞村。因涉嫌犯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02年8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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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
董佳等人职务侵占、伪造有价票证案
岑炯身为公司工作人员,经与被告人胡群等事先共同预谋,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陈宽、田磊、童乃德、贺兴元为牟利,伪造有价票证,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伪造有价票证罪。要求对上列被告人予以定罪处罚。 被告人董佳对于职务侵占的事实,未表异议。其辩护人辩称:认定董佳出售假票的数量为4313张的依据不足,董佳有协助抓捕同案犯的立功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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