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
唐方俊、彭水平、邹金生、许周民、黄平伪造货币案
货币罪由宜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宜春市袁州区看守所。 辩护人易新涛,江西甘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唐方俊、彭水平、邹金生、许周民、黄平犯伪造货币罪一案,于2005年10月17日以赣宜检刑诉字(2005)第38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11月1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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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
原审被告人姜祖舜涉嫌犯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一案
现押衢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姜丛华、钟国林,浙江信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姜祖舜犯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一案,于2001年4月26日作出(2001)衢柯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姜祖舜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衢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郑柯迅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姜祖舜及其辩护人姜丛华、钟国林等到庭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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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张庆,北京市公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以宁检诉字(2001)第1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江中银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罪,于2001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徐宁峰、代理检察员王红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江中银及其辩护人刘宁、张庆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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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绍康、周兴强、游经禄、陈俊金、曾而金、侯名顺、林义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02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邓文辉、余耀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绍康、周兴强、游经禄、陈俊金、曾而金、侯名顺、林义及其辩护人邓岳伦、刘元明、赵剑客、成虎、甘媛玲、王玉刚、王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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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
被告人张健平、梁均泉、梁健荣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一案
市会城镇龙兴花园149号101房。2002年7月31日被刑事拘留,2002年9月3日被逮捕。现押于开平市看守所。 辩护人梁建雄、张志杰,均系广东盈动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检察院以江检刑起诉(2002)1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健平、梁均泉、梁健荣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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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
被告人杨伟峰走私普通货物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5)佛刑二初字第82号 公诉机关佛山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伟峰,男,1969年9月26日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揭西县,文化程度高中,个体户,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罗芳路38号。因涉嫌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05年3月16日被羁押,次日被拘留,同年4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看守所。 辩护人赵莉莉,广东天环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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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佛山市顺德区嘉华针织有限公司、被告人张权如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11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黎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佛山市顺德区嘉华针织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刘友帮及辩护人袁耿升,被告人张权如及其辩护人李国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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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的原材料等保税货物加工的制成品,在境内销售牟利,被告人赵添华、翁远新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蔡颂华是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三水侨锋电路版有限公司,被告人赵添华、翁远新、蔡颂华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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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
广州兴达装饰板有限公司走私普通货物一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4)佛刑初字第181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广州兴达装饰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芳村区东教镇海中海堤中路。法定代表人黄炳均。 诉讼代表人黄健庭,公司供应部经理。 辩护人刘伟,广东经纬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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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
林晋生走私普通物品案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晋生走私普通货物、走私淫秽物品罪,于2003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3年10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甘晓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晋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3年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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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
韩国商人具滋运、洪大承走私普通货物罪一案
被告单位长沙新三昌公司、被告人具滋运、洪大承的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将被告单位长沙新三昌公司及被告人具滋运、洪大承提起公诉,请求本院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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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
张雷等四人走私普通货物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1)一中刑初字第274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被告人张雷,女,28岁(197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天津市,大学文化,天津开发区天雷货运服务有限公司股东,住天津市河西区宾水道育贤里4号504。因涉嫌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1999年10月14日被羁押,同年11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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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
刘支春交通肇事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6)一中刑终字第1064号 原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支春,男,36岁(197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北省三河市,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为河北省三河市燕郊镇张营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05年8月24日被羁押,同年9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辩护人宋先丽,北京市嘉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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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
李方兰交通肇事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6)一中刑终字第1127号 原公诉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方兰,女,37岁(196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初中文化,农民,住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陈庄村65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05年10月11日被羁押,同年10月21日被取保候审,2006年4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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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
解文志交通肇事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6)一中刑终字第01128号 原公诉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解文志,男,41岁(1964年12月25日出生),满族,出生地河北省,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北省玉田县玉田镇安乐庄村东乐七街14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04年11月30日被羁押,同年12月8日被取保候审;2006年1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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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赖严犯交通肇事罪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帅正宗诉被告人赖严、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江西省于都县金龙长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于2005年7月8日作出(2005)章刑初字第5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上诉人帅正宗对民事部分不服,提出上诉。原审法院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原审被告人赖严未上诉,原公诉机关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未抗诉,原审判决的刑事部分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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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高耀海,男,1960年7月3日生,汉族,无业,住上海市宜山路701弄50号102室。 委托代理人许磊、鲍玉明,上海市天律咖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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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
被告人李洪林犯交通肇事罪一案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富、张秀兰生一子一女,子徐元勤即被害人,女徐志宏,现年29岁,已出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洪林在夜间驾驶车辆行驶过程中,对路面行人动态疏于观察,撞上路边推车行走的被害人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驾车逃逸,被害人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李洪林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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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家村人,暂住东营区辛店街道办事处红卫居委会。系本案被害人暨被害人李嘉欣之母。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建厂,男,1977年2月25日出生于山东省广饶县,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农民,住广饶县陈官乡北户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05年7月22日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监视居住,同年7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营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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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士英,女,194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胜利油田钻井康安巷。系本案被害人武红燕之母。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审理东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中峰犯交通肇事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立东、李士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01年8月20日作出(2001)东刑初字第1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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