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住北京市朝阳区。因涉嫌诈骗,于2006年9月27日被羁押,同年11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房山区看守所。 北京市房 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房检刑诉(2007)2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磊、沈双兰犯诈骗罪,于2007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法 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俊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磊及其辩护人,被告人沈双兰到庭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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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华继续追缴人民币九千一百七十五元,发还河南省卫辉市城乡倪湾村王红云。对被告人郭雪飞、蔡中洋、杨镇伟、南晓文、崔晓林、隗艳 华继续追缴人民币一千五百一十九元,发还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陈某才(陈某某之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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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公诉机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长松,男,44岁,汉族,出生地北京市,高中文化,北京雪丽派皮草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朝阳区;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07年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逮捕;现 羁押在北京市通州区看守所。 被告人任志勇,男,43岁,汉族,出生地天津市,高中文化,北京雪丽派皮草制品有限公司业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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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民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0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孔静出 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张某勤、魏某明、周某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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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公诉机关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惟孝,男,1938年出生于重庆市武隆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武隆县白马镇渔 光村大田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9月6日被武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武隆县看守所。 辩护人 冉君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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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刑事诉讼]
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法院审理谢庆红非法经营一案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龙陵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庆红,男,1984年生,汉族,高中文化,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农民。家住云南省石林彝 族自治县。因涉嫌非法经营,2007年10月30日被龙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经龙陵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即日由公安机关执行。现羁押于龙 陵县看守所。 龙陵县人民检察院以龙检刑诉(2008)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庆红犯非法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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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被羁押;同年4月16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东检刑诉字(2007)第2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久波、郑艳犯出 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0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游小琴出庭支持 公诉。被告人宋久波、郑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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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于2006年12月14日被 羁押,2007年1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静,北京市威灵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刑诉字(2007)第8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 北京美通嘉禾科技有限公司及被告人张某、吴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07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 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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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健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检察院以通检刑诉 [2005]0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亚德、陈俊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05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 案。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何启明、代理检察员何玮、马晓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亚德及其辩护人周勇、万军,被告人陈俊及其辩护人徐健、蔡 继白,翻译人员丁昌军到庭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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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3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永祖、李宪志、左伯安、周生军、马秀 英、杨雯远犯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08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期间,本院经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一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 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查员朗永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永祖、李宪志及其辩护人张晋宁、被告人左伯安、周生军、马秀英、杨雯 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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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人骆幸福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 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12月22 日起至2010年12月2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 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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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 告单位霞浦县华丰机械工业有限公司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15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曾凤熙犯 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5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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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月2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马一星,上海市浩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08]5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楚 风、姜海宇犯侵犯著作权罪,于2008年5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6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 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联峰出庭支持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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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刑事诉讼]
刑事案件代理委托协议
委托人____________与________律师事务所达成如下协议: 一、______律师事务所指派______律师为________案的第_______审诉讼代理人,出庭代理。 二、委托律师代理权限: 三、根据《律师业务收费办法》的规定,委托人向________律师事务所缴纳委托费用______元。 四、本委托书有效期自双方签订之日起至_______止。 五、本委托书如需变更,另行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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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刑事诉讼]
委托协议
委托人________经与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_______律师事务所指派______律师担任______案件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______的辩护人。 二、根据《律师业务收费办法》的规定,委托人__________向律师事务所缴纳委托费用____元。 三、本委托书有效期自双方签订之日起至_______止。 四、本委托书如需变更,另行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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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刑事诉讼]
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帮助的委托协议
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帮助的委托协议 委托人________经与______律师事务所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指派________律师为犯罪嫌疑人________提供法律帮助。 二、委托律师权限: 三、根据《律师业务收费办法》的规定,委托人向______律师事务所缴纳委托费用______元。 四、本委托书有效期自双方签订之日起至本案侦查终结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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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刑事诉讼]
“零口供”交通肇事案判决书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2)海刑初字第1286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褚道振,男,1956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南省淅川县,文盲,农民,住河南省淅川县厚坡乡刘营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02年1月3日被羁押,同年2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江洪林,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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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