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
付某诉某保险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
被告张某,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XX上海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顾XX独任审判员,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丁某,被告张某及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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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
为盗窃案件被告人成功减刑五年的重新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杜正武四川法银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盗窃案件汪明(化名)的辩护人。 申请事项:申请人对[遂安价认鉴[2008]047号]《关于对涉案物品的价格鉴定结论书》的鉴定结论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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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
王林峰刑事诉讼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之规定,河南地利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王林峰之父王广之委托。特指派我作为被告人王林峰的辩护人。辩护人庭前会见了被告人,复制、查阅了本案卷宗。刚刚又参加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现提出以下辩护意见希望合议庭能够采纳: 一、被告人王林峰对无锡市人民检察院起诉的事实、罪名没有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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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家鑫故意杀人案一审判决书 [2011]西刑一初字第68号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11]西刑一初字第68号 公诉机关: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思宇,男,2008年6月19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兴隆乡宫子村西村116号。系被害人张妙之子。 法定代理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辉,男,1981年10月4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址同上。系被害人张妙之夫,王思宇之父。 诉讼代理人:张显,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教师。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平选,男,1955年6月19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西安市长安区兴隆乡北雷村南村184号。系被害人张妙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小欠,女,1956年2月27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址同上。系被害人张妙之母。 共同诉讼代理人:许涛,陕西同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药家鑫,男,1989年11月7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大学文化,西安音乐学院学生,住西安市新城区公园南路20街坊付7号1门5层10号。2010年10月23日因涉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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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
高晓松辩护词
我没有任何要为自己辩护的,我有的全部是忏悔,昨天晚上我第一次离开看守所,戴着手铐脚镣坐在囚车里,看着车窗外面自由的阳光,我就在问自己,我以前一直以为喝酒能给人自由,最后却因为喝酒失去了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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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
药家鑫案二审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陕西克利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药家鑫父母的委托,并征得被告人本人的同意,依法指派本所路刚、杨建花两位律师继续担任被告人药家鑫二审诉讼阶段的辩护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律师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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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
夏俊峰案一审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辽宁迅驰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夏俊峰爱人张晶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夏俊峰故意杀人一案的一审辩护人。首先我代表夏俊峰及其家人向受害者家属不幸遭遇深表歉意和不安。同时辩护人认为,夏俊峰只应承担与其罪过相适应罪名和刑罚。 以下是我的辩护意见: 一、执法人员违法行政系本案的起因 1、行政程序违法 首先,行政执法人员没有出示执法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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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
(2010)黄刑初字第31号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 决书 (2010)黄刑初字第3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廖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因涉嫌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09年9月30 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黄浦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哲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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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吴利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 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4月10日起至2007年10月9日止。罚金限判决 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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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文庙广场*号居民楼*单元*楼*号。因本案于2007年1月22日被台 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9日被逮捕。现押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 辩护人范宇聪,浙江巡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台路检诉(2007)3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嘉男、杜文通、涂静犯盗窃罪、被告人涂年斌犯转移赃物罪,于2007年6月5 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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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史玉俭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 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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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建明,男,1970年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汉族,小学文化,家住甘州区,农 民。2007年3月2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甘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甘州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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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龙陵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鹏林,男,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龙陵县人,无业。因涉嫌抢夺,2007年6月1日被龙陵县 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取保侯审。 被告人王桂龙,男,白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大理市人,农民。因涉嫌抢夺,2007年6月1日 被龙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依法逮捕,即日由公安机关执行,现羁押于龙陵县看守所。 被告人黄有文,男,汉族,初中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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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
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法院审理杨成凤非法经营一案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龙陵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成凤,女,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保山市人,农民。因涉嫌非法经营,2006年11月9日被 龙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龙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07年7月24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即日由公安机关执行。现羁押于龙陵县看守所。 龙陵县人民检察院以龙检刑诉(2007)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成凤犯非法经营罪,于200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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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龙陵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余兴刚,男,傈僳族,小学文化,云南省龙陵县人,农民。 被告人麻广文,男, 傈僳族,高中文化,云南省龙陵县人,农民。 被告人余兴祥,男,傈僳族,小学文化,云南省龙陵县人,农民。 被告人余永 富,男,傈僳族,小学文化,云南省龙陵县人,农民。 被告人余兴刚、余兴祥、麻广文涉嫌盗窃,被告人余永富涉嫌收购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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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龙陵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余海明,男,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施甸县人,农民。因涉嫌非法经营,2007年1月21日被 龙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被逮捕,次日被龙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中敏,男,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施甸县人,农 民。因涉嫌非法经营,2007年1月21日被龙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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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秦文胰职务侵占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秦文胰(假名杨艳),女,25岁,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大专文化,系北京掌趣科技有限公 司职员,住本市石景山区;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07年2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辩 护人徐国建、张永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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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魏红山受贿一案刑事判决书
及侦查机关冻结的魏红山在中国银行帐号为 4030001880101002899300内的存款并入追缴项执行,余款及索尼牌数码照相机一台退回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如不 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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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福春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 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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