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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 合同诈骗案刑事裁定书
【标题】李××、何××、云南××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合同诈骗一案 【审理机构】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人员】后锋 王庆国 张昆华 【文书字号】(2005) 昆刑终字第508号 【案由】合同诈骗罪 【文书类型】刑事裁定书 【审结日期】2005-7-15 【审理程序】二审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2005)昆刑终字第508号 原公诉机关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咨询律师: 刘波
[刑事诉讼] 合同诈骗案辩护词
本辩护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云南××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构成合同诈骗罪,显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咨询律师: 肖本岗
【标题】周××、张××、张昌×、陈××诉杨××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 【审理机构】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案由】交通肇事罪 【审理程序】一审 【文书字号】(2008)盘刑一初字第150号 【审理人员】张萍 李权 秦本昆 【文书类型】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审结日期】2008-5-12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08)盘刑一初字第150号 公诉机关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咨询律师: 刘波
【标题】周××、张××、张昌×、陈××诉杨××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 【审理机构】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人员】晏晖 张昆华 王庆国 【文书字号】(2008)昆刑终字第305号 【文书类型】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案由】交通肇事罪 【审结日期】2008-6-17 【审理程序】二审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08)昆刑终字第305号 原公诉机关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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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苏××诉被告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楚雄中心支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审理机构】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文书字号】(2005)楚民初字第1095号 【案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审理人员】于文海 【审结日期】2005-12-13 【审理程序】一审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5)楚民初字第10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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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某某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10)大竹刑初字第00号 公诉机关:某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某某,男,1998年9月7日出生于四川省某某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某某县朝阳乡水村9组。2009年9月1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大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某县公安局决定对其监视居住。2011年1月27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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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 辩护词二审
审判长,各位审判员:     根据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的规定,我受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指派,接受*****委托并经******确认,作为******的辩护人在二审阶段为他辩护。现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发表辩护词,希望合议庭采纳。
咨询律师: 肖本岗
【标题】李×琼诉昆明市××敬老院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审理机构】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案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文书字号】(2007)五法北民初字第77号 【审理人员】曾莉玲、杨舟、吴敏【审结日期】2007-3-28【审理程序】一审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7)五法北民初字第77号 原告:李×琼,女。 法定代理人:李×仙,女,系原告之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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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原告是在入住敬老院期间遭强暴而怀孕以及被告应对原告的怀孕承担责任”这一事实。 二、原告诉讼请求金额108000元没有任何计算或参照的依据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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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人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的法定要素,被上诉人在实体上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二)一审原告的诉讼请求金额108000元没有任何计算或参照的依据或标准。
咨询律师: 肖本岗
申请人:昆明市××敬老院 住所地:昆明市北郊龙泉路岗头村 负责人:李××,职务: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吴黎明、张丹杰,云南建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申请人对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年11月20日作出的(2007)昆民三终字第691号民事判决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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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李×琼诉昆明市××敬老院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审理机构】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人员】杨章亮、陶磊、余锋 【案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文书字号】(2007)昆民三终字第691号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审结日期】2007-11-20【审理程序】二审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7)昆民三终字第69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琼,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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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张××、郭××运输毒品一案 【案由】运输毒品罪 【审理程序】一审【文书类型】刑事判决书 【审理机构】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文书字号】(2008)保中刑初字第331号 【审理人员】郭长富、陈继鹏、李超【审结日期】2008-9-22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08)保中刑初字第331号 公诉机关云南省保山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又名张×跃,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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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郭××、陈××、罗××故意伤害一案【审理程序】一审 【审理机构】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文书类型】刑事判决书 【审理人员】朱正渝、屈艳婷、李世超 【审结日期】2010-4-28 【案由】故意伤害罪 【文书字号】(2010)昆刑一初字第49号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0)昆刑一初字第49号 公诉机关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曾用名郭×,男,……。
咨询律师: 刘波
【标题】郭××、陈××、罗××故意伤害一案 【审理程序】一审 【案由】故意伤害罪 【文书字号】(2010)昆刑一初字第49号 【审理人员】朱正渝、屈艳婷、李世超 【审结日期】2010-3-18 【文书类型】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审理机构】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10)昆刑一初字第49号 公诉机关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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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 一起盗窃案的辩护词
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家属委托,并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参加本案的庭审活动。现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供量刑时参考。 一、根据法律规定
咨询律师: 刘波
【标题】原告徐某某诉被告昆明某某制气厂、云南电网公司昆明供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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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 交通事故协议书
边(甲方自己的家门口)的川k30098货车发生交通事故,现双方就相关的责任情况和赔偿问题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经过乙方提议,本着体谅弱者,甲方基本同意此事故责任为双方同等责任,如果此同等责任约定被推翻或不成立,乙方的费用和今后的伤残与甲方无关,由乙方自行负责。
咨询律师: 肖本岗
人的证据和辩护意见。为此,该三台印刷机更不能认定。 请法庭根据事实和法律,对本案的证据效力和证明体系中发现的巨大谬误,准确认定走私机器的数量和偷逃税额
咨询律师: 刘波
作为被告人齐哓的辩护人,现在我发表以下辩护意见。需要强调的是,我的辩护意见为罪轻辩护。 第一、对本案电子证据合法性及证据效力的严重质疑。 辩护人阅卷后发现,本案证据材料中,特别是关键证据材料中,绝大多数证据形式是书证,而这一部分书证恰恰是由电子邮件和电脑存储介质生成的书证。
咨询律师: 肖本岗

民事诉讼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5 律咖推荐指数:91 业务咨询人数: 172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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