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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摘要】正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1999年3月11日获得“一种高分断小型断路器”实用新型专利权。正泰集团认为施耐德电气低压(天津)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型号为c65n的小型断路器侵犯了其专利权,诉至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施耐德公司等立即停止侵权、销毁侵权产品并赔偿损失3.348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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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部门可以要求请求人出具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检索报告”。也就是说,请求专利行政机关处理侵权纠纷的,由行政机关决定是否要求实用新型专利权人出具检索报告。本来,在诉讼中由权利人提供证据,说明自己的权利状况是权利人的一般举证责任。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只要权利人出具专利授权机关授予的专利证书,就可以证明自己合法拥有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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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智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连勤诉称:原告于2002年12月2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简称专利局)提出名称为“具有多种截面形状用于混凝土中的轻质多孔材料填充体”的实用新型专利(简称本专利)申请,专利局于2004年2月25日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022934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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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上海同宁护理用品有限公司。 被告通城县华翔护理用品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同宁公司针对市场上传统鞋垫挂钩容易从包装商品货物的包装纸片的开口中脱落的缺点,发明了一种新型鞋垫挂钩,并于2006年3月21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一种防脱落商品包装组件”的实用新型专利。2007年3月2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公告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0620040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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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3年9月9日出生,儿童医院法律顾问,住西城区小茶叶胡同1号。 原告刘通生诉被告儿童医院(简称儿童医院)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4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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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44497,经常居住地广东省东莞市黄江镇江北路胜前岗管理区。 委托代理人:吴翔,广东民生康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孟旭,广东民生康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东莞企石东山永盛塑胶厂(下称永盛塑胶厂)因与被上诉人苏国棻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穗中法民四初字第1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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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首创君合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职员。 上诉人王海峰与被上诉人泉州三金模具有限公司(下称三金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泉民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二〇〇八年八月六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海峰的委托代理人戴雨君、被上诉人三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海淀、张松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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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华润励致洋行家私(珠海)有限公司(简称华润励致公司) 被告:天津市威望通用家俱有限公司(简称威望通用公司) 【案情】 原告华润励致公司是名称为“组合屏风”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人。原告发现在某家具展览会上,被告威望通用公司展示并销售的屏风系列产品与原告的实用新型专利完全相同,故以侵犯专利权为由将被告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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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定是否侵犯专利权是以专利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技术特征与被控产品的技术特征逐一进行比较;产品的大小、适用条件及被控侵权物是否增加了技术特征,均非对比要素;为生产经营目的销售侵权产品构成侵权行为,销售者符合“不知道”且“提供合法来源”时,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 2007年9月1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苏政委“计算机键盘清洗机”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05 2 0079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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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保护]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
tp://blog.sina.com.cn/s/blog_65e471450100hpp5.html) -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 记述_方丽萍_新浪博客 一般来说如果外观设计专利在有效期内,并且按时交纳了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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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细长的椭圆形的凹进图案、将笔身、按压棒改为不透明等,但这些区别均属于细微差别,故被控侵权产品与三菱铅笔株式会社的专利产品是相近似的外观设计。二审法院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真彩公司、乐美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真彩尖锋911a”按动中性笔、“锐锋3051”中性笔产品;理想文仪中心立即停止销售侵犯三菱铅笔株式会社享有的第03349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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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审判员: 我们依法接受被告江西xx路桥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桥公司)的委托,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活动。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出庭前,我们查阅了本案卷宗,并进行了充分的调查取证,刚才又参与了法庭调查,对本案事实有了较清楚的了解,现围绕本案争议焦点,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原告在原外观设计侵权案发回重审时,变更起诉的根本事实和理由,不符合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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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认为菊花厂侵犯其专利权,诉至法院。 一审案件事实及证据 本案在一审中争议的焦点主要是:被告是否生产销售与原告专利相同或相近似的充电电钻;被告是否构成专利侵权;被告的赔偿责任如何确定。 一审案件事实及证据 原告特浩公司于1994年7月27日申请外观设计,名称为带电量显示的充电式电钻外观设计专利,1995年3月24日取得该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94308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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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坊夏园桥头一巷22号,是中山市古镇澳景灯饰门市部的经营者。 原告孙闽峰诉被告区权沛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闽峰的诉讼代理人吴紫微、贾丙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区权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闽峰诉称:孙闽峰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获得专利编号为zl200330120271.3的灯罩(长号)的外观设计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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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人:,女,出生日于19 年 月 日,现住 市 区,电话:。 答辩人因与贾莹专利侵权纠纷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 一、被告销售的锅刷具有合法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可以免责。 被告是从2009年10月20日开始经营该商店,商店面积不足10平米,店内销售的锅刷是从其它商店临时借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条之规定被告可以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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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曾办理了几起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在司法实践中遇到不少问题,有些问题至今仍无确定的解决方案,现将上述问题作一归纳,并希冀与同行讨论。 一、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专利法》第56条第2款规定: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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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于2005年12月申请了一项名为“中空饰条”的型材外观设计专利。该型材用于艺术玻璃的制作。该专利授权后,陈某发现,后来蒋某也在制造销售同样的艺术玻璃。陈某认为蒋某制造的艺术玻璃中使用的“中空饰条”的型材与自己的专利近似,遂将蒋某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蒋某停止销售侵权产品;由三被告销毁该侵权产品;由被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损失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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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探讨 作者:湖州市中级法院 沈国祥 我国专利法保护的发明创造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外观设计产品首先是一种工业品,同时通过富有美感的装饰效果来赢得市场,因此实质上是技术与艺术有机结合的智力创造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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鞠爱军于1996年2月4日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了一种“酒瓶”外观设计,于1997年9月20日获得专利权,该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记载:本设计的左、右、前、后视图相同,前视图为主视图,省略左、右、后视图,其前视图显示瓶主体表面由三分平面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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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专利的底座底部有触点,而“朗博飞”牌电热水壶底座底部没有触点。由于“朗博飞”牌电热水壶与本案专利的整体形状相近似,上述不同之处属于局部的细微差别,容易导致一般消费者混淆和误认,故“朗博飞”牌电热水壶与本案专利的外观设计相近似,属于侵犯百灵公司专利权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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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实施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5 律咖推荐指数:95 业务咨询人数: 192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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