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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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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确实用了别人的证件出入澳门,违反了国家相关的法律规定。 近日,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以偷越边境罪判处高某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法官说法: 法院认为,高某违反边境管理法规,偷越边境3次以上,达6次之多,属情节严重,已构成偷越边境罪。由于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法官提醒,并非偷越国(边)境“干坏事”才违法。
咨询律师: 胡骅
无罪辩护的三个境界 被告人渴望得到无罪释放,但是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显然不以被告人的意志为转移。但是好的律师会从案件中挖掘无罪辩护的理由从而进行有力度的无罪辩护,最后取得被告人无罪释放的良好效果。作为辩护律师若能无罪辩护成功使本来无罪的人重获自由,无不是我们竭力追求的目标。若本有无罪辩护的理由,却由于辩护律师的能力或者触觉不敏感,导致被告人被定罪判刑,不能不说是辩护的极大失败。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几种常见的罪轻辩护方法 一、刑事责任能力辩护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具备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者即使实施了客观上危害社会的行为,也不能成为犯罪主体,不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责任能力减弱者,其刑事责任相应地适当减轻。 以刑事责任能力为由进行辩护,需要注意以下方面: 1、刑事责任年龄。 2、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人民法院历来非常重视对被告人辩护权的保障,结合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12月24日出台的新刑诉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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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修订。在昨日的报告中,陈光中教授特别指出,辩护制度是新刑诉法的一大亮点。“一直以来,律师面临‘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的问题,这也是近年来律师不愿接刑案、刑案辩护率下降的原因
咨询律师: 胡骅
最高人民检察院22日发布了修改后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主要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新刑诉法针对辩护制度存在的问题,作了重大修改。 辩护制度是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一项重要制度。近年来,中国的刑事辩护制度取得长足发展,但也存在诸如律师“会见难、阅卷难、取证难”等突出问题。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最高人民检察院22日发布了修改后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主要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新刑诉法对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设专节加以规定。 这位负责人说,新刑诉法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刑事律师,建立了违法所得没收机制,对于加大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力度,不让潜逃的犯罪分子在经济上占到便宜,及时处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案件的涉案财产具有重要意义。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号:高检发释字[2012]2号 发布日期 :2012-11-22 执行日期 :2013-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 告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已于2012年10月16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八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咨询律师: 胡骅
从形式上、表面上单纯的很严厉的刑罚,如果与它适用后良好的社会效应不相关联,从根本上说,这一刑罚是最糟糕、最残酷的刑罚,是应当废除和不予适用的刑罚。刑罚的严厉不在于它形式上的轻重,而在于它本质上社会效果的好坏,在适用后能产生最高社会效应的刑罚,从最大程度上威慑、惩戒和抑制了犯罪及其犯罪的发生,本质上便是“最严厉”的刑罚。所以可以说,惩罚的社会高效应,就是最严厉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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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与诉讼参加人都是就诉讼活动而言的,只要有诉讼行为产生,就必定会有当事人与诉讼参加人的参加,这不论是刑事的、民事的还是行政的诉讼活动,都是如此。因此,当事人与诉讼参加人对于各种诉讼活动而言,是非常之重要的。其的参加,是诉讼活动得以产生和顺利发展的必要条件。 因诉讼活动的不同,当事人与诉讼参加人也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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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民事法、经济法、行政法等等。法是一系列社会规则、原则以及概念等的结合,而且它是一种特殊的重要的社会规则,是对人们的生活、工作时时处处都在产生重要影响的社会规则。 法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主要的有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经济法、诉讼法等。法从不同的角度可以作各种各样的分类,如可分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可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还可分为根本法、基本法律与一般法律,国内法与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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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1997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九次会议通过 1998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12年10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八十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高检发释字[2012]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高检发释字[2012]2号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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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程序] 新刑事诉讼的刑事和解程序
双方都是有利的结果。  推荐阅读: 新刑事诉讼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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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给该公司,另外45万元由孙某支付给张某。2012年5月,张某因涉嫌受贿罪被检察机关立案。 分歧意见:本案中,对受贿数额认定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该房转卖之前,张某没有实际支付房款,应将张某卖房的全部经济收益认定为受贿数额。 第二种观点认为,交易时实际购买价与市场价之间的差额为受贿数额;该房产增值部分不属于受贿数额,但属于违法所得,应依法予以追缴。
咨询律师: 方亮辉
2012年2月,黄先生将自己的住房以2100元每月的价格租给毛某使用,未经审查其住房用途就与毛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不料,毛某竟利用该房作为传销经营场所,后来毛某的传销窝点被警方端掉。 工商部门随后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向房东黄先生开出罚单,没收其违法所得2100元,并处罚款5万元。黄先生不服,将工商部门告上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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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 告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已于2012年10月16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八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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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判决的上诉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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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期间] 2013年新刑事诉讼期间规定
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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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期间] 刑事案件的相关期限
   凡是需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必须首先立案。只有经过立案这一法定程序,司法机关进行侦查或者审判等诉讼活动才具有合法性。刑事诉讼法对各种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期限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对已经逮捕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的侦查期限为: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羁押的侦查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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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 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0〕7号) 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法惩治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犯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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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7 律咖推荐指数:90 业务咨询人数: 134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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