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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

继承法栏目为您提供最新继承法相关知识和资讯,包括遗产、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丧失、代位继承等相关内容,并有专业的律师为您在线免费解答有关问题。

问:财产继承税是多少 答:1、我国没有征收遗产税,继承房屋时也不需要缴纳遗产税,不过关于遗产税的争论正式炙热化的状态。 2、继承的房屋进行交易,就已经不是继承的事情了,而是先继承之后再进行交易,所以要按照普通的房屋交易事项对待,所以相关的税费都要缴纳。即无论房屋来源如何,进行交易的时候都应该缴纳相应的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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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国有关遗产继承之法律规定,被继承人死亡后,其遗产发生继承,具体如何继承: 1、如果被继承人有遗嘱的,按其附合法定有效性的遗嘱内容进行继承; 2、如果没有遗嘱的前提下,其遗产依继承法规定的法定顺序进行继承:即其死亡遗产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依法继承。 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父母、子女 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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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债务,特别是未到期的债务如何清偿,由于现行相关法规缺少具体可操作的规范,已经引起了很大的争议。其中,突出的争议焦点在于:债务清偿是应发生在财产继承之后还是应在其之前?而未到期的债务的清偿又该如何进行?如何在保证继承权顺利实现的同时保障其它相关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此外,我国的遗产税法呼之欲出,而因遗产税而形成的债务如何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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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 财产继承权
财产继承权的概念 财产继承权是指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生前立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而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继承权的涵义 继承权包括两种涵义: (1)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它是指继承开始前,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遗嘱的指定而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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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继承权的特征: (1)财产继承权是一种财产权,其实质是财产所有权的转移。 (2)财产继承权是以特定的人身关系为前提。 (3)财产继承权的权利主体仅为公民。 (4)财产继承权的发生根据是法律直接规定或合法有效的遗嘱。 (5)财产继承权的实现是以被继承人的死亡和遗有合法财产等法律事实存在为前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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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继承权的取得与行使 1、继承权的取得 (1)取得继承权的根据 公民取得继承权必须具备三个方面的根据:一是法律根据,即法律的规定或者立遗嘱人的合法有效的遗嘱的指定;二是事实根据,即被继承人死亡和遗产的存在;三是身份根据,即与被继承人有法定的亲属关系。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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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的财产继承权受到侵害的,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向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继承法》第八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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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财产继承,是指从该财产所有权公民死亡时起,其近亲属按照其有效遗嘱或者《继承法》的规定,无偿地取得其遗留的个人财产所有权。 财产继承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 财产继承从该财产所有人生理死亡或宣告死亡之时起发生,死亡之前的任何时间均不发生财产继承问题。财产所有人宣告失踪也不发生继承问题,失踪不同于死亡,它只发生财产的代管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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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不同的标准,财产继承的种类主要有以下几种: 1、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 根据继承人继承财产的方式,继承可分为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 法定继承是指继承人不是按照被继承人的遗嘱而是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方式。在法定继承中,继承人的范围、继承人参与继承的顺序、继承人应继承的份额和遗产的分配原则等都是由法律直接规定,而不是被继承人的意思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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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继承法律关系,是指由继承法规范所调整的民事主体之间因公民死亡时对其个人财产进行继承而发生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财产继承法律关系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财产继承法律关系是一种财产法律关系 。在现代社会,因为继承人继承的对象只能是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而不能是被继承人的身份,所以财产继承法律关系是一种具有财产内容的财产法律关系。 (2)财产继承法律关系是以财产所有制为前提的财产法律关系 。在古代,奴隶社会的财产继承制度中,继承人的范围是根据血缘关系的远近和婚姻关系的存在而确立的;在中国,宗法继承制度一直延续了上千年;在当代,无论是资本主义国家还是社会主义国家的继承制度,都明确规定了配偶之间、父母子女之间以及其他近亲属之间的继承关系。但是,财产继承制度作为实现家庭经济职能的一种财产制度,它所赖经存在的基础决不是婚姻家庭制度本身,不是两性关系和血缘关系,而是一定社会中以所有制为核心的生产关系。 (3)财产继承法律关系是与亲属关系相联系的财产法律关系 。虽然亲属关系是一种人身法律关系,继承关系不同于一般的财产法律关系。其他财产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一般没有限制,而财产继承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则受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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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继承法律关系的主体 (1)概念 :财产继承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遗嘱指定而对被继承人的遗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民事主体。 财产继承法律关系的主体是由两部分组成的,即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权利主体是继承人,义务主体是继承人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国家等。其中权利主体是特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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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继承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财产继承法律关系的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财产继承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是继承人,继承人所享有的权利是继承权。财产继承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仅限于继承权,而且这种权利的发生有赖于被继承人死亡这一法律事实 。 继承权一般不需要义务人以积极的作为予以协助便可自己实现。 财产继承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是除继承人以外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集体组织、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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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继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财产继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财产继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就是遗产,财产继承法律关系正是有了特定的遗产作为客体,权利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主体的义务才能针对具体的目标而得以落实。如果被继承人死亡时,未留下任何遗产,那么财产继承法律关系就无法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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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继承中权利继承的特点 第一,发生的原因具有特定性。权利的继承是因公民死亡而发生的法律现象,这是继承法律关系中财产权利转移的法定原因。如果公民没有死亡,就不发生继承上的财产权利转移。在现代民法上,只有因公民死亡(包括宣告死亡)而发生的财产权利转移才是继承法律关系中的权利的继承。例如,夫妻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即使发生财产权利转移,也不属于权利的继承。 第二,权利继承的主体范围具有限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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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丧失] 房产继承丧失权利
继承人的继承权可以因继承人的下列行为而丧失: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人的; 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房产的继承和分割与其他财产不同,房产虽然可以分割但这种分割是有限的,如不能把一间房屋分成许多份。在这种情况下,可以由继承人共同继承,作为共有的房产。如一定要分割时,可以采用作价分割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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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先生于1994年6月死亡。赵老太也是年老体迈,身患多种慢性病。儿子刘青静患有癫痫病,时常会发作,早在1985年便与其妻子离了婚,母子俩是相依为命。眼看着自己日薄西山,赵老太便早作了打算。2004年7月,已年逾八旬的赵老太将远在江苏的侄子、即本案的原告朱维林叫到上海来照顾自己及儿子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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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的孙子是否享有继承权?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小友对王某的遗产有继承权。理由是王小友与王某和李某长期共同一起生活,对王某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视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与王亮、王勇享有同等的继承权。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小友对王某的遗产没有继承权。理由是王小友是王某的孙子,是直系血亲晚辈,不能视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 第三种意见认为,王小友对王某的遗产可以适当分得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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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丙的继承权存在三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刘丙对刘某的遗产有继承权。理由是刘丙与刘某和胡某长期共同一起生活,对刘某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视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与刘甲、刘乙享有同等的继承权。 第二种意见认为,刘丙对刘某的遗产没有继承权。理由是刘丙是刘某的孙子,是直系血亲晚辈,不能视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 第三种意见认为,刘丙对刘某的遗产可以适当分得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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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理由为: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本案中,某丙的债务人某甲意外死亡,根据法律规定,某甲的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此继承从某甲意外死亡时即已发生,继承的后果是继承人对某甲的财产拥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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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中代位权人是否可变更为申请执行人?重庆某保险公司能否加入到执行程序成为申请执行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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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专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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