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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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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房产继承纠纷案 2008年01月17日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7)浦民一(民)初字第8560 原告张某梅,女,194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区##村14号502室。 委托代理人傅某某,女,197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区##镇#东村3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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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代位继承20.88平方米。多出平均继承份额部份,以款相抵,王贵学、王贵刚、王远德三人共补82.5元,由王淑贤所得。对以上判决,三上诉人不服,以被上诉人王远德之父对被继承人未尽赡养义务,王远德兄妹系晚辈血亲,无权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为由提起上诉。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上诉人之父王贵芳,虽然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但在生前对被继承人尽到了赡养义务,因此,应当享有继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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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适用该法条,被告有继承权。然而,一审法院在进行遗产分配时,按照均等的分配原则判决确有不妥。笔者认为,分配遗产时,被告应当少分。从我国的继承立法来看,继承法第十三条对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在特殊情况下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可以不均等。法条例举了以下几种特殊情况:(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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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肖某诉至法院,要求保护腹中胎儿的合法权益。 【分歧】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遗腹子的继承权问题,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谢某的第三个儿子已死亡,因此不存在继承问题。肖某的腹中胎儿能否顺利出生无法确定,因此无法享有继承权。胎儿即使顺利出生,但其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也不能享有继承权。谢某的遗产只能由其长子与次子平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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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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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在夫妻之间的凶杀案,夫妻财产共有,但是妻子作为被害人被杀死后,被害人的近亲属,首先是被害人的父亲奚金富、母亲王桂珍,他们都因被告人犯罪行为的侵害而实际遭受了物质损失;其次是被害人的儿子奚玉陈,他是被害人第一顺位的继承人,因对赔偿利益享有份额,亦应享有原告的诉讼地位;而被害人的配偶陈小冬,杀死被害人,依法丧失了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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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结婚事实而产生的。在李某的长子李大亡故的情况下,这种姻亲关系也随之消灭,则张某与被继承人李某在法律上互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但张某并未因不用承担义务而放弃对被继承人的赡养,而是在事实上承担了其丈夫应尽的义务。国家为鼓励这种行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明确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进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第十二条)。故,张某享有继承权是有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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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元,列入华栋臣和李仔容的遗产,由六个子女共同继承,北京市朝阳门内竹杆胡同139号房产,产权人为华宁熙。华枝熙等提出该房是父母遗产,证据不足、不予认定。上海淮海中路1857弄41号楼房是华栋臣、李仔容的遗产,华枝熙、华椿熙等一直在该房居住,从有利于生活使用考虑,应将该房折价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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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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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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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继承] 什么是代位继承人
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称被代位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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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协商无门的情况下,夏老太只能寻求法院的帮助,于2010年3月向法院提起诉讼。此案件按正常的程序需要进行涉外送达,不仅耗资巨大而且耗时很长,一年半载也未必能结案。为了让年过八旬的夏老太早日实现回老家和儿子一起共享天伦之乐的愿望,承办法官在尽快准备涉外送达的同时,决定争取调解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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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 涉外继承的效力
法律对涉外遗嘱的法律适用未作出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对遗嘱的形式要件,依场所支配行为原则,适用立遗嘱地法,对遗嘱实质要件,参照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原则处理。若遗嘱是在中国立下的,遗嘱的形式要件适用中国法律。对遗嘱实质要件,应参照我国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原则处理,即不动产遗嘱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动产遗嘱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确认遗嘱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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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继承的主体是一般的自然人,客体是被继承人死后所遗留下来的财产,内容是被继承人的遗产分配。并且与一般继承的主要区别在于这些因素必有一项或数项涉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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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 涉外继承的特征
涉外继承中至少有一个涉外因素 2.涉外继承主要是通过国际私法的冲突规范进行间接调整。 3.涉外继承关系的案件实行专属管辖。在我国,涉外继承的案件,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人民法院、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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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 遗嘱的效力
遗嘱的效力,即遗嘱的法律拘束力。 该效力是指,遗嘱可以作为合法取得财产的依据。由于按遗嘱继承或受遗赠时,立遗嘱人即财产的原所有人已经死亡,因此遗嘱的法律拘束力是对于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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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 什么是书面遗嘱
广义上的书面遗嘱包括公证遗嘱、自书遗嘱和带书遗嘱三类,狭义的书面遗嘱仅仅指后两项。 公证遗嘱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办理遗嘱公证需要立遗嘱人亲自到其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关申请办理,不能委托他人代理。如果遗嘱人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到公证机关办理遗嘱公证时,可要求公证机关派公证员前往遗嘱人所在地办理。值得注意的是,立遗嘱人如果要变更或撤销原公证遗嘱,也必须由原公证机关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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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 录音遗嘱的效力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录音遗嘱应符合以下要求:1须由遗嘱人口授遗嘱的内容;2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 而见证人不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也不能是受遗赠人或者继承人,以及和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比如父母、子女、配偶,以及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以及共同经营的合伙人等。 如符合上述条件,则录音遗嘱为有效遗嘱,可以产生遗产分配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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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 超时效接受遗赠
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本案中,王雷作为遗嘱执行人宣读遗嘱时,吴海不在场,吴海对吴先生的遗赠内容不知情。当吴海知道遗赠财产的情况后,当即作出接受意思表示。而吴攀以父亲已去世超过两个月,吴海没有表示就相当于丧失接受遗赠的权利,是对法律的误解。所以,吴海没有超过接受遗赠的时效,他有权利接受遗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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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根据遗嘱或依法定继承继承被继承人的房屋时,要办理继承权公证。但生活中,继承人基于各种考虑特别是房屋为被继承人与其它共有时,会怠于办理继承权公证。那么继承权公证是否有期限的限制? 我国继承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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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5 律咖推荐指数:92 业务咨询人数: 122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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