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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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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规] 新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七十三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1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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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7月1日将实施的新的劳动合同法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十七条修改为:“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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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规] 2013版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 (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现 予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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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六十五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一节 集体合同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三节 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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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七十三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1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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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大量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有的用工单位甚至把劳务派遣作为用工主渠道;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同工不同酬、不同保障待遇的问题比较突出,参与企业民主管理和参加工会组织等权利得不到很好落实,一些被派遣劳动者长期没有归属感,心理落差较大。 这次修改劳动合同法,就是要从法律上严格规范劳务派遣用工。 严格限制劳务派遣的岗位范围 新修改的劳动合同法严格限制了劳务派遣用工岗位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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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规] 2013《劳动合同法》修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 (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十七条修改为:“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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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动合同法》强化了对劳动者权利限制的告知权,劳动者对用工单位涉及劳动者的管理措施享有明知权。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或与工会或与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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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劳动合同法全文(有修正案) 北京劳动法专业律师——李顺涛律师 2012年12月28日,我国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73号主席令予以公布。 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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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九届第1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99年3月15日通过,现予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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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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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规] 2013新劳动合同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 (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十七条修改为:“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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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规] 2013最新劳动合同法
2013最新劳动合同法全文(修正案) 2012年12月28日,我国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73号主席令予以公布。 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等。同时还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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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 (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十七条修改为:“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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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明明是用人单位违法在先,偏偏无法获得相关补偿,这是很多劳动者面临的维权困难。本文旨在通过简明扼要的阐述,告诉劳动者如何运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有效维权? 关键词:社会保险、劳动报酬、劳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 执业几年,常常碰到劳动者咨询:单位没有给我缴纳社会保险或者没有按时支付工资,所以想离开单位,我能获得补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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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于1999年12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12月29日起施行。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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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009年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2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9〕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09年2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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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规] 劳动合同法问答
用人单位非法使用童工的罚款标准如何确定? 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所述“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续订情形有哪些? 只要劳动者提出续订要求,用人单位就应当满足,而无拒绝的权利;或者,在出现以下法定情形时,用人单位提出续订并获得劳动者同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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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规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9 律咖推荐指数:90 业务咨询人数: 178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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