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常识 > 知识产权法 > 著作权法

著作
权法

著作权法栏目为您提供最新著作权法相关知识和资讯,包括著作权纠纷、著作权保护、著作权归属、著作权利用等相关内容,并有专业的律师为您在线免费解答有关问题。

[著作权利用] 关于版权转让
版权的确认: 1,进行过版权登记的作品应署明版权登记机关和登记号 2,作者有权声明自巳是作品的原创者。凡有合作者的作品,卖方均应获得合作者的允诺,并在展示作品时注明己经合作者同意转让的内容 3,买方对作品有自行鉴定的责任与义务,本网对交易作品的真伪或是否存在重复转让等问题,不承担法律责任。 二,版权与使用权: 1,版权泛指所有的知识产权。
咨询律师: 肖本岗
而法律必须对经济生活的这种要求给予回应。在交易安全保护成为近代民商法越来越重要的价值取向时,著作权转让登记公示制度的建立,应是法律对经济生活以及这种价值取向的回应之一。著作权交易通过登记公示,以国家权威性准确地推断著作权交易瑕疵的免除,从而增强交易人的交易信心,节约其交易成本
咨询律师: 刘波
转让时,就产生了本文所要规制的“一女多嫁”问题。 其次,著作权的客体与传统的“物”不同,著作权的客体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是被客观化了的人类的精神思想,是知识形态的精神产品,虽具有内在价值和使用价值,但无存在的形体。
咨询律师: 肖本岗
旧《条例》第二十七条明文规定,凡已经办理登记的软件,在软件权利发生转让活动时,受让方应当在转让合同正式签订后3个月内向软件登记管理机构备案,否则不能对抗第三者的侵权活动。
咨询律师: 刘波
(短期还是永久转让该软件)、转让的价格及价金的支付(是一次性支付还是分期支付全部价款)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如果不用书面方式一般不容易明确,而且不利于转让合同的实际履行。 但是应当明确,是否采用书面合同来实现软件著作权的转让,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完全属于私权。要求采用书面形式的法律规定,是基于防止争议和解决纠纷的需要,并且有利于软件转让合同的履行而进行的倡导性规定。
咨询律师: 肖本岗
[著作权利用] 有期限的著作权转让
有期限的著作权转让,即著作权在保护期内转让几年又回归原著作权人。 传统民法理论认为,转让就是把所有权给了受让人,是永久性的,如果所有权在一定期限内又回归转让人,那么实质上这不应该算转让,而是许可使用。
咨询律师: 刘波
[著作权利用] 著作权转让的权利范围
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这二者是否都能成为著作权转让的对象呢?我们认为人身权不能转让,著作权转让的权利范围只能限于财产权。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国家准许技术的自由进出口;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除外。??属于禁止出口的技术,不得出口。属于限制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未经许可,不得出口。出口属于限制出口的技术,应当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收到技术出口申请后,应当会同国务院科技管理部门对申请出口的技术进行审查,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咨询律师: 刘波
[著作权利用] 如何理解著作权的转让
问:如何理解著作权的转让? 答:著作权转让必然是权能完整的财产权的转让,也就是说,无论转让出版权,还是转让改编权或其他任何一种财产权,都必须将使用、收益、处分的权能一并转让。如果受让人只能使用作品,而不能自由许可他人使用作品,或不能自由转让他的权利,这种权能不完整的转让实际上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著作权转让,而是作品许可使用。 问:著作权的转让能够分离吗? 答:可以。
咨询律师: 肖本岗
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和期间。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转让其部分还是全部权利,当事人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转让后使用的地域范围、使用的时间都应有一个明确的界定,以避免发生纠纷。 3、转让价金。转让价金是转让人因转让权利而应获得的报酬,也是受让人应承担的主要义务。
咨询律师: 刘波
[著作权利用] 著作权转让合同如何认定
《合同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当事人约定,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该合同成立。”该法还规定:“采用合同书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
咨询律师: 肖本岗
[著作权利用] 析著作权转让制度的完善
有人认为是因为作者不懂法,有的则认为是受到经济利益或其他利益的驱使。其实并不尽然。“一女多嫁”现象发生的根本性原因在于我国没有建立完善的著作权转让制度:一方面,我国2001年修订的《著作权法》增加了著作权转让的规定,允许著作权人转让著作财产权;另一方面,却没有建立起保护著作权交易安全的相应制度。而著作权的特性又使得在著作权交易中特别容易发生“一女多嫁”现象。首先,著作权权利具有多样性的特点。
咨询律师: 刘波
[著作权利用] 未来作品著作权的转让
未来作品是指作者正在创作或者将要创作但还未完成的作品,[1]是一种“尚未创作产生的特定作品”。[2]“与未来作品相应,就有一个未来著作权或版权的问题”。[3]未来作品的转让实质上是未来作品著作权的转让,是权利人对未来作品著作权的一种行使。
咨询律师: 肖本岗
[著作权利用] 著作权转让与使用许可合同
著作权与著作权转让合同 著作权,亦称版权,指的是作者或著作人对其作品的独创的“表达形式”所享有的专有权。狭义的著作权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著作权买卖,是指关于著作的有关经济权利(即财产权)的转让与许可。 著作权转让合同是著作权人将著作权经济权利中某项权利转让给他人使用而与之订立的合同。
咨询律师: 刘波
实行著作权转让的有效登记。 事实上,在上述纠纷中,都曾有著作权转让进行过著作权登记。但是,由于我国现在实行的是作品著作权自愿登记,在司法程序中,登记机构开具的登记证明只是初步证据。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虽然增加了著作权管理部门可以对著作权转让合同和专有许可进行备案的规定,但是由于没有规定合同备案的法律效力,这种备案制度也不具有认定著作权合法转让的强制力。
咨询律师: 肖本岗
[著作权纠纷] 电子商务著作权侵权案
10月31日,我国第一起因电子商务引起的著作权侵权案在京审结案件的原告是北京万家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被告是北京易华佳居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原被告均是经营建筑装修电子商务的网站.原告的网站名称为万家网(http://www.wjw.com.cn),被告的网站名称为e家家居(http: //www.ejia.com).2000年3月15日,原告的网站正式开通.
咨询律师: 肖本岗
著作权具有强烈的人身属性,对著作权侵权行为能否造成精神损害,能否要求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我国相关法律并没有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本文在对著作权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理论和实践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着重对确定著作权精神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提出一点建议
咨询律师: 刘波
[著作权纠纷] 著作权侵权认定的几个问题
中迪公司遂委托我所在山东、河南和山西等地提起著作权侵权诉讼。 至今,案件有的正在一审程序中,有的已审理完结,有的已进入二审程序。在这多起著作权侵权诉讼中,被告销售的侵权音像制品是一样的,都是《故事大王》,而且被告都是销售商,但在侵权认定上,不同的法院出现了不同的认识。 一、对内容相同的音像制品,怎样认定侵权; 内容相同,而出版社和名称不同的音像制品
咨询律师: 刘波
[著作权纠纷] 著作权侵权侵权认定程序
在专利侵权判断中,许多国家都有一定的步骤,象美国采取两步专利侵权认定法。〔8〕在著作权侵权判断中,为了正确认定侵权,也需要划分若干步骤。 1992年,美国联邦第二上诉法院在“阿尔泰”计算机软件侵权案中
咨询律师: 肖本岗
的同时,也要注意要符合中国的国情和社会价值观。以此原则,笔者吸收理解相关的各种方法和理论,结合自己在司法审判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及得到的经验,提出自己解决美术作品著作权侵权认定的方法。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商标法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9 律咖推荐指数:95 业务咨询人数: 91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