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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栏目为您提供最新专利法相关知识和资讯,包括专利实施、专利申请、专利保护、专利转让等相关内容,并有专业的律师为您在线免费解答有关问题。

代理人:张云飞,北京市万思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天津天狮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勇及原审被告天津天狮生物工程公司、天津天狮集团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本案管辖权异议所作出的(2000)高知初字第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纠纷非专利侵权纠纷,而是一起合同履行中的纠纷。该纠纷应适用当事人之间的约定。
咨询律师: 胡骅
判定是否侵犯专利权是以专利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技术特征与被控产品的技术特征逐一进行比较;产品的大小、适用条件及被控侵权物是否增加了技术特征,均非对比要素;为生产经营目的销售侵权产品构成侵权行为,销售者符合“不知道”且“提供合法来源”时,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 2007年9月1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苏政委“计算机键盘清洗机”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05 2 0079299.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专利保护] 专利侵权民事诉状
原告:朴***,男,1956年11月1日出生,国籍韩国,住吉林省长春市临河街5466号。 被告:青岛*****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经理。 住所地:青岛************** 诉讼请求: 1、依法确认被告擅自使用多通道导管组件的制造设备和方法是专利侵权违法行为
咨询律师: 胡骅
年底,二原告发现市场上有销售的由被告生产的“开塞露灌肠器”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张厚国、上海运佳制药有限公司诉称:被告侵犯其实用新型专利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上海运佳制药厂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并向法院提供了两支从上海立新药房购得的由被告生产的瓶盖内为中空圆柱瓶口塞的开塞露。 上海黄浦制药厂辩称:其产品与原告产品的技术特征不相一致。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省中医研究所赔偿金陵制药厂违约金25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付清。本案诉讼费由省药物研究所承担。 「评析」 本案从受理至结案,123处于专利申请阶段,案件的性质应属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纠纷。双方争议的主要焦点之一是:如何理解合同中提到的“生产专利权”。
咨询律师: 胡骅
请求人柳某2000年10月1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化妆品包装瓶(14)”的外观设计专利,于2001年4月5日被授予专利权,专利号为zl00341851.0.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专利保护] 专利侵权案
案情:2006年7月11日,原告蔺某某将其在种植冬虫夏草过程中发明的“虫草连续喷雾接种装置”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知识产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经初步审查确认原告的发明具有创造性、新颖性、实用性的实用新型专利特点,于2007年6月13日授予原告蔺建国发明的“虫草连续喷雾接种装置”为实用新型专利,同时颁发了证书号为zl200620121671.
咨询律师: 胡骅
[专利保护] 专利侵权及其认定
专利侵权行为是指专利法第五十七条所称的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行为。这里的实施是指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进口依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侵权行为的构成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侵害的对象为有效的专利。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外观设计在西方国家多被称为工业品外观设计,或者简称为工业设计。在现代社会,工业产品仅有实用性是不够的,还要富有美感。外观设计已经成为产品整体质量的不可或缺的部分,在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方面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因此,外观设计经常性地成为了"搭便车"等仿冒侵权的对象。 作为创造性智力成果,外观设计专利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之一,wto三大支柱之一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第1条明确规定协议包含的知识产权包括工业品外观设计。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也都保护工业品外观设计。由于其具有工业和艺术的双重属性,对其保护方式的选择主要是纳入版权法或专利法的保护范围,或版权法与专利法双重保护。 有的国家则制订专门的外观设计法,我国将外观设计纳入了专利法的保护范围。自我国1985年4月1日施行《专利法》以来,外观设计的法律规定一直是一个薄弱的环节。2001年7月1日同时施行的新《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中有关外观设计的法条仍旧很少。最高人民法院也没有出台过相关的司法解释。法律依据的缺乏以及理论研究的薄弱,已经无法应对越来越严重的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行为。 一、 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保护范围的法律规定及其
咨询律师: 胡骅
互联网上的专利侵权涉及到的管辖和执行问题已经让人们头痛不已,而在法院审理专利侵权时实体法的适用也面临着挑战。 等同原则适用的困扰 在专利侵权的判断原则中,等同原则的使用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已趋成熟。但是,等同原则主要适用于针对机械、化学或组合物的侵权认定上,对于商业方法和计算机软件专利来说,由于存在许多不确定因素,其适用性遭到质疑。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关于专利侵权认定的理论依据。 所谓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是指在专利权的有效期内,任何人未经专利权利人许可,也没有法定事由的情况下,以盈利为目的而实施该专利的行为。 (一)要正确认定专利侵权,首先要明确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只有确定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才能说明侵权产品或技术是否落入了保护范围,是否构成了侵权。一般来说,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专利申请中“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去认定。
咨询律师: 胡骅
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 朱祖飞律师 众所周知,知识产权的侵权认定比较困难。相对而言,专利侵权认定比著作、商标侵权认定教为明确,清晰。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文字的不确定性及技术的复杂性,侵权认定仍显得相当不容易。笔者不吝浅陋,试对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为“专利”)侵权认定提出一管之见,权当自己的学习心得,希望同行能予批判指正。 一、专利保护的内容 一个专利保护的内容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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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保护] 农药专利侵权的认定
在中国的专利侵权案件中,法院是如何认定专利侵权的?原告需要提交什么样的证据来证明各种专利侵权行为?农药生产企业在申请农药登记证和农药生产许可证的过程中根据行政部门提供样品和田间试验的要求而生产专利产品的行为是否构成专利侵权?在方法专利侵权案件中,法院如何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本文将通过笔者代理的一件专利侵权诉讼案件来分析这些问题。
咨询律师: 胡骅
目前,世界各国在判断某行为是否侵犯专利权时,通常采用三种认定原则,即多余指定原则、等同原则和禁止反悔原则。我国专利立法在此方面未作明确规定,而在司法实践中,却广泛采用上述原则。本文试对其中的禁止反悔原则略作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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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初,张景峰以科海电子公司侵犯其专利权为由向市专利管理局提出调处请求。 市专利管理局于1998年5月作出处理决定,认为科海电子公司生产销售的“立影天线”中的内环振子与张景峰92230652.4号专利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内环振子均属环形振子,两者相比属于等同替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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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保护] 专利侵权认定原则
在专利侵权判定中当适用全面覆盖原则判定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不构成侵犯专利权的情况下应当适用等同原则进行侵权判定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一个热点问题,更是一个难点问题。基于此,笔者将以日本佳能公司诉ra公司案件为例,结合国外司法实践探讨专利产品的修理、再造与专利侵权的认定这一问题,以便为我国的相关立法提供参考意见。 一、日本佳能公司诉ra公司案 日本佳能公司生产销售bci-3e喷墨墨盒,中国境内某企业在世界范围内收集这些墨水用尽的墨盒,将它们重新灌墨制成再生墨盒并出口到日本
咨询律师: 胡骅
本案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是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相似的判断标准以及在先使用权的保护。在侵权诉讼中,在认定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相近似时,则应以不同个案产品中的普通消费者群体的眼光来进行比对。比对的重点应当是专利权人独创的富于美感的主要设计部分(要部)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对应部分。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专利保护] 专利侵权的认定与救济
成立对权利人的救济力度。美国最高法院承认专利侵权(infringement)本质上是一种侵权行为(tort),并认为专利侵权(诉讼)类似侵权行为的侵害或间接侵害诉讼。正如他们所言:从早期开始,所有参与侵害的人,或者是实际上直接参与,或者是教唆侵害,都被认定为是对遭受的损害负有连带责任的,这项健全的规则如果不适用于对专利侵权的损害,那么,美国宪法和法律所包含的对发明者的保护就成了一个蹩脚的谎言。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专利保护] 发明专利侵权认定方法
对于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的判定方法,法院基本上采用的是分三步走的方法。即: a: 确定被控侵权产品(含方法,以下均相同)的相应技术特征。也就是根据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对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进行对应的分解。 b: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即首先要明确专利权人请求保护的是什么。根据专利法第59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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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9 业务咨询人数: 99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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