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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栏目为您提供最新专利法相关知识和资讯,包括专利实施、专利申请、专利保护、专利转让等相关内容,并有专业的律师为您在线免费解答有关问题。
[专利保护]
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相关法律法规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涉及实用新型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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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专利保护]
专利侵权的诉讼期限是多久
依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 第六十二条 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的,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但是,专利 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应当得知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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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专利保护]
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若干法律问题
法院和二审法院在查明事实完全相同的情况下,做出两种完全不同判决的情况也时有发生。上述状况对于现阶段的外观设计创新活动以及对于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显然是不利的。 近些年来,一些专家和学者对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提出了“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观点和见解,这些理论和实践上的探讨,对于明确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若干理论问题,改进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司法实践,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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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专利保护]
专利的种类有哪些?专利权的特点有哪些
种类: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特点:专有性:专有性也称"独占性",所谓专有性是指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所享有的独占性的制造、使用、销售和进出口的权利。也就是说,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进行为生产、经营目的的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和进出口其专利产品,使用其专利方法,或者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的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和进出口依照其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否则,就是侵犯专利权。 地域性:根据《巴黎公约》规定的专利独立原则,专利权的地域性特点,是指一个国家依照其本国专利法授予的专利权,仅在该国法律管辖的范内有效,对其他国家没有任何约束力,外国对其专利不承担保护的义务,对其一项发明创造只在我国取得专利权,那么专利权人只在我国享有专利权或独占权。如果有人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生产、使用或销售该发明创造,则不属于侵权行为。搞清楚专利权的地域性特点是很有意义的,这样,我国的单位或个人如果研制出有国际市场前景的发明创造,就不仅仅是及时申请国内专利的事情,而且还应不失时机地在拥有良好的市场前景的其他国家和地区申请专利,否则国外的市场就得不到保护。 时间性:所谓时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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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专利申请]
申请专利的权利的主体、申请权的主体和专利权的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0年8月25日第二次修正) 第六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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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专利保护]
什么是专利侵权 侵权了别人的专利权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侵权了别人的专利权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根据专利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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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专利保护]
专利侵权救济
按照专利法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构成侵犯其专利权。 当事人之间因侵犯专利权而引起纠纷的,可以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通过协商仍不能解决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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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专利保护]
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是否属于发明专利侵权纠纷
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是否属于发明专利侵权纠纷 实践中,有观点认为,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即专利申请公开后授权前)使用费纠纷是发明专利侵权纠纷中的一种,只有在首先确定是否侵权的前提下,才能判断是否发生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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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保护]
专利侵权可以采取的临时措施
专利侵权临时措施,是指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按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当事人提起专利侵权临时措施申请,应当注意如下事项: (1)提出申请的主体是只能是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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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保护]
使用在先的专利技术是否会侵权
我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那么,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对于企业依据该条款提出抗辩的,该如何界定呢? 首先,在先使用行为必须是在该项专利的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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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保护]
如何判断是否构成假冒他人专利
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包括以下几种: (1)、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2)、在广告或者其他宣称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设计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3)、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设计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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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保护]
法定不侵犯专利权行为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发明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决定在批准的范围内推广应用,允许指定的单位实施,由实施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 中国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的发明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需要推广应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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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保护]
专利侵权诉讼案件中原告的举证和证明
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原告应首先根据我国民事侵权法律规范规定的侵权责任的四要件来收集整理证据,同时,结合专利侵权的特殊性,总体上应提供以下证据: 一、权利证据 (一)原告主体资格证明 自然人的为身份证,企事业单位的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证。 (二)专利权证书 证明专利权授权时的权属状况。 (三)专利登记薄副本 一定意义上来说,专利登记薄副本是比专利证书更为重要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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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保护]
哪些行为不是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下列四种行为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1、专利权用尽原则---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 2、先使用原则---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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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保护]
哪些行为不视为专利侵权
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 (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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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保护]
专利侵权诉讼中的抗辩
专利侵权诉讼中的被告以合同抗辩的同时,要求追加合同的转让方为共同被告的,如果原告同意追加,则应当将合同的转让方追加为共同被告;如果原告坚持不同意追加,在合同的受让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另行通过合同诉讼或仲裁解决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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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保护]
如何解决专利侵权
专利制度的根本目的是要鼓励发明创造、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专利权人辛辛苦苦所搞出来的发明创造,如果得不到保护,将大大锄伤搞发明创造的积极性,将不利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但是,现实生活中,经常有人由于不熟悉有关法律,碰到自己的专利权被别人侵犯,不是哀声叹气,就是束手无策,或者侵犯他人的专利权,又不知如何是好,或置之不理,死不认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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