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常识 > 知识产权法 > 专利法

专利

专利法栏目为您提供最新专利法相关知识和资讯,包括专利实施、专利申请、专利保护、专利转让等相关内容,并有专业的律师为您在线免费解答有关问题。

专利无效宣告的请求人如果提出自己的产品生产于该专利申请日前,即提出该专利无创造性,则有义务提供合法、有证明力的证据材料进行证明,在其产品部分图纸记载的制图日期晚于该专利申请日的情况下,该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该专利申请日前请求人生产的产品的具体结构,整体上不能认为该证据材料是在该专利申请日前形成的
咨询律师: 胡骅
的委托代理人刘新蕾,原审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林栋梁到本院接受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林振岳是名称为“塑胶地毯(仿绒)”外观设计专利(简称本专利)的专利权人。周孝宗于2 0 0 9年1月1 2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本专利权无效的请求。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无效宣告请求的形式审查 专利复审委员会收到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进行形式审查后会根据情况作出以下四种决定: (一)受理; (二)不予受理;具体情形包括: 1、无效宣告请求的客体应当是已经公告授权的专利,包括已经终止或者放弃(自申请日起放弃的除外)的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不是针对已经公告授权的专利的,不予受理。
咨询律师: 胡骅
本无效宣告请求针对专利号:200820068997.4,实用新型名称:《一种无刷自控电机液阻启动器》,专利申请日:2008年1月8日,授权公告日:2008年10月29日,专利权人:尚勤贵,(以下简称被请求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请求人所依据的证据、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被请求专利的权利要求: 见附件2第2页 二、1.对比专利的权利要求: 见附件1第2页 2.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专利保护] 浅析专利无效宣告制度
浅析专利无效宣告制度 杨宏海 【学科分类】专利法 【出处】本网首发 【摘要】本文以专利法中专利无效宣告制度的具体法律规定为分析依据,从专利无效制度存在的必要性出发,对专利无效宣告制度本身,再到专利无效制度与专利法其他制度之间的内在联系层层递进加以分析,以探询专利无效宣告制度背后的法理依据,提出自己对这一问题的观点。然后,再对专利无效宣告制度在实践中的问题作一尝试性的探讨。
咨询律师: 胡骅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蓝派冲击压实技术开发(北京)有限公司(简称蓝派北京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行政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判令撤销原审判决和专利复审委员会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2007年6月11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2008年5月23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蓝派北京公司“用冲击压实进行混凝土道路更新的方法”的第99107324.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关于专利无效宣告,我国《专利法》作了如下规定: 第四十五条: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第四十六条: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审查和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咨询律师: 胡骅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指南》对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各类常见证据的审核认定作了如下规定: 一、书证的真实性 合议组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以下方面审查书证的真实性: (一)证据是否为原件,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 (二)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是否有利害关系; (三)发现证据时的客观环境; (四)证据形成的原因和方式; (五)证据的内容
咨询律师: 方亮辉
2003年1月15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472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本决定涉及申请日为2000年1月10日,名称为“防伪铆钉”的00249571.6号实用新型专利。 其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1为: “1. 一种防伪铆钉,所述铆钉由铆沿(1)和铆体(2)构成,其特征在于
咨询律师: 胡骅
委托人说明案由、无效的理由和事实依据,确定无效宣告请求目的。 2、签订无效宣告代理合同、代理委托书。 3、委托人提交身份证明,包括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4、委托人按合同交纳相关费用。 5、要求委托人书面提供涉及与无效专利有关的在先权利的有关检索资料,或提供相同技术领域、相近技术领域、相关技术领域的有关技术资料;并要求委托人提供相关的检索资料。
咨询律师: 方亮辉
2007年2月16日作出的第9694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9694号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07年7月27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按照法律有关规定通知苏州工业园区新海宜电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新海宜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于2007年9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咨询律师: 胡骅
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7年4月28日作出的第977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9776号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07年7月12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按照法律规定通知济南新峨嵋实业有限公司(简称新峨嵋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于2007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专利无效宣告案件的当事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当事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为专利行政诉讼,应当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为被告。 专利无效宣告的程序 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咨询律师: 胡骅
[内容摘要] 专利无效权宣告制度是我国专利法总体系中一个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它起着纠正专利授予工作中的失误,从而保护公众与相关利害关系的作用。本文着重通过对我国《专利法》第47条的分析,并将之与其他国家的相应制度进行横向对比,以对我国的专利宣告无效制度进行一次初步探研。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宣告请求后,请求人可以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逾期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不予考虑。”,这是一条对请求人提出证据的期限进行限制的规定,在实践中,该条规定的执行情况是否体现了立法者的本意,是否真正起到了限制请求人故意拖延程序的作用,以及该条规定是否具有可操作性,还存在着诸多理论上的混乱和审查实践上的不确定性,这些正是本文所要关注和讨论的。
咨询律师: 胡骅
专利宣告无效相当于准司法行为,其对证据的要求与民事诉讼有类似的地方,又有明显的区别。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不但有类似民事诉讼中对程序的严格要求,又有比诉讼程序更复杂的专业要求,尤其是体现在证据的运用上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专利无效宣告程序终止的情形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一、请求人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无效宣告请求作出审查决定之前,撤回其无效宣告请求的,无效宣告程序终止。 二、请求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口头审理通知书,并且不参加口头审理,其无效宣告请求被视为撤回的,无效宣告程序终止。 三、已受理的无效宣告请求因不符合受理条件而被驳回请求的,无效宣告程序终止。
咨询律师: 胡骅
根据我国《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规定,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可依据的法定理由有: (1)专利的主题不符合专利定义; (2)专利的主题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 (3)专利的主题不属于能够授予专利权的范围; (4)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的主题不具备三性,外观设计专利的主题与已有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或者与他人的先有权利冲突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种观点认为,受理日虽不同于请求日,但《专利法实施细则》对补证期限没有详细规定,故依据《审查指南》第4部分第3章3.1节的规定执行,即请求人的补证期限从请求日起算一个月内。审判法院就持这种观点。笔者不赞同这两种观点,观点一混淆了请求日与受理日的差异,故不正确。观点二忽略了《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也不完整。笔者认为
咨询律师: 胡骅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指南》对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证据的提交做了如下规定: 一、外文证据的提交 (一)当事人提交外文证据的,应当提交中文译文,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中文译文的,该外文证据视为未提交。 当事人应当以书面方式提交中文译文,未以书面方式提交中文译文的,该中文译文视为未提交。 (二)当事人可以仅提交外文证据的部分中文译文。该外文证据中没有提交中文译文的部分,不作为证据使用。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商标法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2 业务咨询人数: 185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