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
商标国际注册
什么是商标的国际注册?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例所规定的商标国际注册,是指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议》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有关议定书》以及《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及该协定有关议定书的共同实施细则》规定办理的商标国际注册。 2. 我国用来规范商标国际注册的主要法律法规有什么?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实施办法》《商标法》《商标法实施细则》 3. 商标进行国际注册对申请人有什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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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商标注册]
注册商标转让须知
注册商标可以转让么 ? 可以,但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 2. 注册商标的转让是否必须签定转让合同? 是的。 3. 注册商标的转让手续在哪里办理? 统一在国家商标局办理。 4.注册商标的转让是否没有任何法律限制? 有法律限制,受让人必须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产品质量。 5.注册商标的转让由谁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由转让人和受让人一起向国家商标局提出申请。 6.注册商标的转让是否必须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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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商标注册]
台湾商标注册申请程序
商标主管机关对于商标注册之申请,系先指定审查员审查。 2、审查员再依商标审查办法,先做程序上之审查,即审查申请书之内容及规费文件是否完备,如有错误缺漏或文件未完备者,即通知申请人限期补正。 3、当程序审查完毕后,再依商标审查准则,进行实体审查,审查商标图样是否具备积极要件(具有识别性)及未有消极要件(不得注册之特别规定,如与他人商标近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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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商标注册]
虚假广告罪与假冒注册商标罪如何区分
如果情节严重构成犯罪则只能按假冒注册商标罪处罚,不能以虚假广告罪定性。所谓依照《产品质量法》规定处罚,根据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或姓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行为,虽然这种行为也有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但它不是以虚假广告的方式表观的,故不能认定为虚假广告罪,只能依照《产品质量法》规定作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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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商标注册]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构成要件
1〕该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可以是任何单位和个人; 2)侵犯的客体为他人合法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国家商标管理秩序; 3〕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即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销售的。如果行为人不知情,不构成本罪; 4)客观方面必须具有经销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并且经销金额较大的行为。经销包括批发、零售、代销等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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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商标注册]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认定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与销售伪劣产品罪区别主要有三点: 1 、从客体上分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侵害的客体是商标权人的商标专用权和消费者的合法利 益,其中,侵犯商标专用权是主要方面。而销售伪劣产品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其中,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主要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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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商标注册]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依据
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司法解释: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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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商标注册]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争议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学者们虽有一定的论述且在某些问题上也已取得共识,但仍有一些问题理论上尚未展开探讨,而这些问题的合理解决有助于司法实践中正确地认定和处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为此,选择以下两个问题进行研讨。 一、本罪中销售行为的认定 本罪的实行行为是销售。所谓销售,是指将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所有权有偿出让给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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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商标注册]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分析与定性
起重机械有限公司”的起重机销售给“青岛某橡胶有限公司”,销售金额为30万元。 对于本案定性,主要有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崔某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在销售过程中用“a起重机械有限公司” 的商标标牌换掉了“b起重机有限公司”商标标牌,然后予于销售,且销售金额巨大,崔某行为已严重侵害了“a起重机械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其行为涉嫌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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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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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认定定罪量刑分析
商标之后又加以出售,构成犯罪的,则分别触犯了两个罪名,两者之间具有吸收关系,应择一重罪从重处罚。但从二者的法定刑来看,两者处罚相同,难以说出谁轻谁重。考虑到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是其假冒商标行为的后续及延伸,因此,对假冒商标后又加以出售的,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为宜,处罚则应从重,不能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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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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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案例分析
于2004年2月25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辩护人方志华,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西检刑诉(2004)2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圣伟、应红霞、谷琳琳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04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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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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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恩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被告人戴恩辉,男,1969年12月24日出生,个体工商户。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1999年5月21日被逮捕。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戴恩辉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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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商标注册]
什么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指: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行为。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犯罪构成 该罪的构成要件为: 1〕该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可以是任何单位和个人; 2)侵犯的客体为他人合法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国家商标管理秩序; 3〕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即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销售的。如果行为人不知情,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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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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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知识产权者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判刑
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牙刷,10月30日,被告人邱某某在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一审被判刑。被告人邱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这起案件是无锡市法院系统自实行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三审合一”制度以来审结的首例涉及知识产权的一审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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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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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义、量刑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解释】本条是关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及其刑罚的规定。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侵犯了商标注册人的商标专用权,而且,客观上使大量的伪、劣、次产品进入市场,对名优产品及同类产品造成冲击,也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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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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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立案标准和犯罪构成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可以是任何单位和个人。 2、本罪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即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销售的。如果行为人不知情,不构成本罪。 3、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商标管理秩序或商标注册人的商标专用权。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注册商标,未经注册的商标不能成为本罪的对象。 4、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商标管理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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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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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假冒注册商标罪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界限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有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包括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等9个具体罪名。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单纯从定义上考察,上述两罪的内涵和外延似乎相去甚远。但在司法实践中,两罪往往存在交叉竞合的情况,从而发生认定困难,并导致处理上的分歧。因此,明确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重叠与分界,无论从理论还是现实的层面上说,都是非常必要而有意义的。本文即试图探讨这一问题。 一、假冒注册商标罪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交叉竞合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的注册商标,而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可能是伪劣商品,也可能不是伪劣商品。如果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同时又是伪劣商品,则存在假冒注册商标罪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交叉竞合的情况。有人认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必然同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行为交叉竞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实际上包含假冒注册商标罪。因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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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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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登艮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受福建杰列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和本案被告人苗登艮的委托,我依法担任其一审辩护人。经查阅案卷、会见被告人、参加今天的庭审,我对本案的事实有了全面的了解。首先,我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这一罪名不持异议,但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特别是销售数额),我有不同的看法。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 起诉书指控本案被告人销售假南孚电池涉案金额达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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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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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未遂形态
摘要: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否存在未遂形态,理论界争议颇大。本文对该问题进行探讨,认为“销售数额”是犯罪既遂标准而非成罪标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存在犯罪未遂形态。 关键词:未遂 数额犯 所谓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指违反商标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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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