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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销假茅台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获刑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吴某和陈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其中被告人吴某销售金额3259860元,被告人陈某销售金额1547960元,数额均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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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法释义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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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例
的档口销售清单、每日销售情况记录等材料,对两被告人从2007年10月7日至2008年5月13日期间,销售涉案的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销售数额进行审计,结论是两被告人非法销售金额为人民币742624.50元,并于当日将被告人谢秋霞抓获归案。后经网上追逃,于同年6月19日将被告人何映龙抓获归案。 法院认定被告人何映龙、谢秋霞的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且销售金额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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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首例假冒注册商标案宣判
“动用刑法是对侵权行为最重的处罚,也是对知识产权最有力的保护。”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的丁寿兴院长这样概括,昨天在浦东法院审判的一起假冒注册商标案,这也是去年1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实施后,上海第一例适用该司法解释规定且涉案数额特大的假冒注册商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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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嵘犯法经营、假冒注册商标案
市人民检察院以皋检刑诉(2005)2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嵘犯非法经营罪、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05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审理中,如皋市人民检察院以本案需要补充侦查为由,后辩护人吴迪山以本案需要调取新的证据为由,先后分别建议本院延期审理。本院决定延期审理。如皋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章晓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嵘及其辩护人吴迪山到庭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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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注册商标案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们接受被告人我的当事人家属的委托,指派我和同事 律师共同担任被告人我的当事人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辩护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依法履行职责。接受委托后,我们会见了被告人,对相关案情进行了调查,详细查阅了本案卷宗,参与了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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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人士假冒注册商标案
被告人m(瑞典籍)明知其国外客户没有得到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或许可的情况下,于2005年12月至2006年1月擅自接受国外公司的委托,组织某厂工人生产加工带有三星、索尼爱立信、摩托罗拉、诺基亚注册商标的手机充电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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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理黄##等假冒注册商标案罪
而在生产销售假冒商品行为中,也有生产、销售、运输的的区别,还有明知和不知的区别,这是法律责任承担的不同关键。本案中没有关注犯罪行为人生产假酒的质量是否合格,而是着重考虑假冒驰名商标的违法犯罪,证据确凿,定罪量刑比较公正。 董正伟 四川省##人民法院审理黄##等假冒注册商标案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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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告破盖次假冒注册商标案
传动系统有限公司自2007年5月成立以来曾多次生产假冒的汽车配件产品而被有关行政部门处罚过。2009年6月23日最后一次被瑞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处罚后,并没有停止生产假冒的汽车涨紧轮产品,而是继续产生假冒大众、奥迪、ntn、ina等注册商标的汽车涨紧轮产品及其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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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味金等假冒注册商标案
公诉机关: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味金、常荣芳、张会建、常祝家、邱伦富 常春荣、文勇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一审案号:(2003)川绵竹刑初字第66号 2003年5月26日,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检察院以竹检刑诉(2003)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味金、常荣芳、张会建、常祝家、邱伦富、常春荣、文勇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向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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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汉臣假冒注册商标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7)一中刑终字第02815号 原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汉臣。2006年7月3日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三万元,2006年8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07年1月11日被羁押,同年2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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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军明等4人假冒注册商标案
2004年10月13日,深圳、东莞公安部门与工商、质监部门在联合行动中抓获朱军明等4名被告人,查扣大量假冒网络模块,其中成品1708块(经鉴定,其中1622块价值人民币480余万元,其余86块因无价格信息未作估价)、假冒思科公司注册商标的标贴8万个,说明书1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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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谭天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厂家人员到现场鉴定,长正公司供应的钢管系假冒产品。2009年5月6日,谭天向警方投案自首。 处理结果 2009年8月28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单位长正公司、被告人谭天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浦东法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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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食品案的调查与思考
然而,自2004年5月,“孙武宴”牌蒙山驴肉在南京地区的销量呈急剧下降趋势。该产品的质量一直是过得硬的,为何会出现如此局面呢?为此,隆泰公司专程到南京进行了细致的市场调查,结果发现在南京市场上流通着大量假冒“孙武宴”牌蒙山驴肉,尽管外包装和注册商标、生产厂家和他们公司的产品一模一样,但内装的肉制品质量低劣,口味极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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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X假冒注册商标案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我受被告人亲属的委托,经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南平分所指派,担任被告人陈xx的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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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X非法经营、假冒注册商标案刑事判决书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05)皋刑初字第0269号 公诉机关如皋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xx,男,1961年生于江苏省如皋市,汉族,大专文化,南通xx化学品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原南通xx科技发展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05年1月10日被如皋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如皋市看守所。 辩护人吴迪山,江苏南通绘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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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良武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06)西刑初字第446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良武,男,34岁(197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安徽省巢湖市,初中文化,系个体经营者,住安徽省巢湖市庐江县同大镇北闸村第二十三村民组;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06年3月10日被羁押,同年4月12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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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被告人黄某等三人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进行销售,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08年10月予以起诉。 庭审中,辩护人袁贵利律师对此案做了无罪辩护。法庭辩论阶段,针对公诉人提出的未遂意见,又引用相关司法解释条款指出办案被告人不构成未遂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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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
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一审辩护人。通过查阅相关卷宗、会见被告人并参加法庭审理活动,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侵犯德中利德(天津)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的商标有疑义。 理由为:从本案证据材料:“商标注册证”和“商标局商标许可使用备案材料”分析,本案被告人假冒的“利德”注册商标所有权人应为天津市新技术产业园区利德公司,而非德中利德(天津)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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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含义
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行为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它主要表现为四种形态,即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的行为、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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