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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的'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指的就是(商标法)及其<施行细则>中规定的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几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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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商局认为”m%26amp;m“和”w%26amp;ws“是一组近似商标,因而判定宁波市某食品厂侵权。这就是因为文字商标排列颠倒成为近似商标因而构成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行为的典型事例。 3.对图形商标是否近似,除了坚持上述的一般消费者施以普通注重的原则、对比主要部分的原则和异时异地隔离观察的原则外,一般应从图的外形、图的选材范围、图的主体部分,等多种因素,并结合文字进行综合分析。
咨询律师: 肖本岗
法的角度,并结合商标法的规定,从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行为的含义、构成要件,现行立法缺陷及其完善等方面对此种行为作一探讨,以期对立法与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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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行为人在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时,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注册商标所有人”,即商标注册人。在我国,凡依法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并经商标局核准的,该商标注册申请人即成为注册商标所有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就是行为人在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时,没有征得注册商标所有人同意。这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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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1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法定的“情节严重”:(一)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3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据此,依法可认定张路、李先实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属“情节严重”,依法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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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立案标准: 1、个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单位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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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亦为“登喜路礼盒”。飘亮购物中心是隶属于被告北京旺市百利商业有限公司(简称旺市百利公司)的非法人分支机构。 [判决] 法院依据商标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判决静烨同心公司立即停止侵权,静烨同心公司与旺市百利公司共同赔偿邓希尔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 [点评]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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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同法律地位的注册服务商标纳入刑法的保护视野,而且对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方式的规定也过于单一,明显不利于对商标权人和消费者利益的保护。这无疑不利于对此类行为的有效控制。无怪乎有人认为, “当前对一些商标的侵权和犯罪依然猖獗,究其原因除了经济利益的因素以外,还有刑法对该类犯罪的立法相对滞后,执法措施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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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该条规定对于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假冒注册商标罪在理论上存在许多疑难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又出现许多新问题。本文围绕这些问题进行探讨,以求对理论和实践有所裨益。 一、假冒注册商标罪犯罪对象 1、本罪的犯罪对象为注册商标 根据刑法213条规定,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对象是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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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 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应当从一重罪处罚,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定罪处罚。本案中,蔡某和童某无视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强生公司许可,生产假冒“邦迪”牌创可贴400余箱,属于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链接】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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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实践中,假冒注册商标罪疑难问题主要表现在对同一种商品、相同商标以及本罪的实行行为的不同认识。本文结合刑法和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运用刑法学和商标法学的相关原理,试图从部门刑法学的角度,对上述三个问题提出自己粗浅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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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销售金额的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香烟案如何适用法律的探讨 徐泽新 【学科分类】法院 【写作年份】2008年 【正文】 一、基本案情 2007年8月以来,被告人张某某向他人购进大量的中华、小熊猫、玉溪等品牌的假冒卷烟存放于其租住的某小区家中和其开办的香烟店伺机销售。同年9月底,被告人张某某委托其女友代为运送假冒卷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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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冒牌商品,即责令停止销售。尔后,百货站将该冒牌商品退回给某公司,某公司亦将该商品退回给某商店,增城县新塘工商所将该批货物共266,880盒查封。 1989年4月7日,原告姚××向广东省广州市中国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侵仅诉讼,诉称被告某商店和被告某公司销售假冒“永芳”商标的美容霜,侵犯了他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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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注册商标行为认定看上去是一个非常简单的问题。其实不然,有几则案例可以说明问题:案例一,侵权行为人将他人横向排列的文字 注册商标改为竖向排列使用;案例二,侵权行为人将他人大写字母构成的注册商标改为小写字商标使用;案例三,侵权行为人将他人左文字、 右图形构成的注册商标改为左图形、右文字的商标使用,如此等等,不胜枚举。那么上述行为构成一般商标侵权行为呢,还是假冒注册商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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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是指《商标法》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商标法》第三十八条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作了明确规定,包括四种行为,即(一)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二)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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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延广处,运送的假冒卷烟价值人民币603.8783万元。 1999年5月间,被告人李延广、张文振欲将被告人马丹辉从铁路非法贩运至北京市的假冒“石林”、“金健”等卷烟716箱进行销售时,被查获。经北京市价格事务所鉴定,从李延广、张文振处收缴假冒卷烟,共计价值人民币34.511万元。 经对案发后从陈建明、马丹辉、李延广、张文振等人处查获的卷烟进行鉴定,证实均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劣质卷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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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认定假冒注册商标罪,应注意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1)擅自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似的商标的,以及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似的商标的行为,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例如,汽车与自行车是类似商品,如果在汽车上使用他人在自行 车工注册的“凤凰”商标,虽然也是侵犯商标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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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法院对一起重大假冒注册商标案进行了宣判。被告人宗荷英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80000元;林忠明有期徒刑徒刑一年,罚金25000元;黄建华有期徒刑一年,罚金20000元。 被告人宗荷英为浙江省义乌无业人员。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03年1月10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被依法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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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拉营贵州牛羊肉类加工厂待发。案发后被暂扣,经该厂会计谢××和余××核算认定其价值为176617.38元。上述三次供货总数87.55吨(3502件),全部使用印有"万锦"注册商标标识的包装箱,非法经营额805517.38元。 二、处罚决定: 安顺市××食品冷冻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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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字号: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2005)皋刑初字第0265号判决书。 2.案由:假冒注册商标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章晓健。 被告人:郑圣中,41岁,汉族,江苏省如皋市人,南通市陈香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陈香公司)法定代表人。2005年5月21日因本案被捕。 辩护人:吴光华,江苏金皋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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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保护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5 律咖推荐指数:91 业务咨询人数: 198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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