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
江苏省企业商业秘密保密协议参考文本
江苏省人民政府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办公室 江苏省科学技术委员会 甲方:(企业) 住址: 法定代表人: 邮政编码: 乙方:(员工) 住址: 身份证号码: 乙方因为在甲方单位履行职务,已经(或将要)知悉甲方的商业秘密。为了明确乙方的保密义务,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保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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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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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保密协议应包含的要素
市场经济中,人才的流动虽然带动了知识的合理分布,经济的持续发展,但是也产生了副作用,那就是流出去的人才对原单位的合法利益的侵害,具体表现为商业秘密的流失。如何防止因人员流动而使企业商业秘密流失就成为企业急需解决的迫切问题;依据法律法规与涉密人员签订商业秘密保密协议不失为行之有效的方法,从源头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笔者认为一份保密协议应当包括几下内容: 一、法律法规依据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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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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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商业秘密保密协议
鉴于甲方在乙方任职,并获得乙方支付的相应报酬,双方当事人就甲方在任职期间及离职以后保守乙方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订定下列条款共同遵守: 第一条 双方确认,甲方在乙方任职期间,因履行职务或者主要是利用乙方的物质技术条件、业务信息等产生的发明创造、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有关的知识产权均属于乙方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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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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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保密协议书
甲方聘请乙方在公司 (部门),岗位 。 鉴于乙方在受聘工作期间,将在其职务工作中做出一些研究、开发结果,并将因业务需要接触到甲方拥有的各项(研究、开发结果以及)有关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各项商业秘密,这些(研究、开发结果以及)有关的商业秘密都是属于甲方的财产,对于甲方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为防止甲方商业秘密被侵犯,保持甲方产品的竞争优势,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所谓职务开发结果是指乙方在受聘甲方期间,为履行自己的职务所完成的或者所构想的所有研究、开发结果,包括但不限于: 职务开发结果的权利归属: 1、 乙方同意,自己做出的所有职务开发结果将立即首先向甲方报告 2、乙方理解,任何职务开发结果的所有知识产权归属甲方。 3、 乙方同意在未获得甲方事先书面同意时,决不把有关上述职务开发结果的信息向任何第三方透露。 4、甲乙双方同意,在甲方工作期间,对于乙方并未使用甲方的设备、资源或商业秘密,完全用自己时间完成的研究、开发结果的有关权利,属于乙方自己,但是,下列情况除外: 该研究、开发结果同甲方的业务密切相关 实际上或者可以论证该研究、开发结果是抢先占用了甲方的研究、开发结果 该研究、开发结果是在甲方的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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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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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商业秘密保密协议范本
员工保密协议进入市场经济,时间是金钱;与企业生存、发展息息相关的信息、市场客户、技术秘密也是巨大的财富。这个财富我们称它为商业秘密。商业秘密对企业性命交关。如果商业秘密被“扩散”、特别是被竞争对手掌握,无疑像人被被割断了动脉,不死也会大伤元气。于是,在劳动关系中,劳动合同和专门的条款便成了用人单位保护商业秘密的必然选择。 什么是保密协议 在我国,法律允许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通过合同约定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五条也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或者单独签订保密协议。”因此,员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保密约定,既可以以保密条款的形式写入劳动合同,也可以单独订立一份保密协议。 保密条款或保密协议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而定。保密条款或保密协议中应写明保密的范围、期限、员工应履行的保密义务、及员工违反保密约定时应承担的责任。保密的期限一般与劳动合同期相同,如长于劳动合同期,则长于合同期的保密期限一般通过竞业限制条款来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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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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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合作商业秘密保密协议
本协议于 年 月 日(以下简称“合同生效日”)由xxxxx公司——根据中国法律正式组建和存在的法人,其法定地址为xxx路x号,邮编:000000(以下简称披露方)和xxx公司——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正式组建和存在的法人,其法定地址为xxx路x号,邮编:000000(以下简称接收方)共同订立。 鉴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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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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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的概念与法律特征
商业秘密的法律特征。以求与同行切磋探讨。 在我国,传统的“祖传秘方”、“家传绝技”都是靠“传子不传女”、“师傅传徒弟”等方式加以保护的,不仅长期不受法律保护,在学者的相关论述中也少有论述。因此,对商业秘密这一概念使用都很少。而从外国传进来的“know how”、“专有技术”、“技术诀窍”等用词在学者的论述中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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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的概念
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它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和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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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概念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披露、擅自使用等不正当手段,侵犯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要件 (一)客观上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并且给权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 1.首先,行为对象为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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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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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概念
私利人对其所拥有的商业秘密应采取相应合理的保密措施,使其他人不采用非法手段就不能得到。如果权利人对拥有的商业秘密没有采取保密措施,任何人几乎随意可以得到,那么就无法认定是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什么是技术秘密? 技术保密的基本含义是,为了维护国家或集团(个人)的技术权益,在一定时空条件下,按照国家规范程序,对科技活动及其成果有针对性地采取各类保护措施的工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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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在知识经济界临时代,经济的发展导致竞争的激烈。各类市场主体为长期取得竞争优势而对自己掌握的某种特定的技术经营信息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在激烈的商战中,商业秘密已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确立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制度十分重要。世界一体化趋势使我国的对外开放进一步扩大,需要优化外商投资环境、消除贸易障碍,在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方面应尽快与国际惯例接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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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审判中的几个问题
立法规定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作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对商业秘密进行司法保护,不仅是我国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国必须履行其承诺的国际义务。 一、关于商业秘密案件的主体问题 商业秘密有权利主体即原告,合法拥有商业秘密的主体可以是包括法人、自然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等等。商业秘密的权利主体非常广泛,可以讲通过合法手段获取了商业秘密并合法控制了它的人都是商业秘密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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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认定及诉讼问题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罪,就是指行为人没有经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同意,实施了侵犯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并且给权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根据该条规定,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主要有下列4种侵权行为: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这是一种不正当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其获取行为本身就是违反法律的,而不需等到实际披露、使用之时才构成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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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力拓间谍”案,看美国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秘密保护原来主要由州的刑事和民事法律管辖,主要是普通法。1979年,美国统一州法委员会发表了《统一商业秘密法》,试图作为学理上的示范法,让各州效仿,以统一各州司法实践。此前,在1976年,美国已有38个州制定了本州的商业秘密保护法;有5个州赋予商业秘密以财产权地位;有的州在20世纪80年代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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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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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权的法律保护
技术秘密,即未公开的技术信息,是指与产品生产和制造有关的技术诀窍、生产方案、工艺流程、设计图纸、化学配方、技术情报等专有知识。 商业秘密是一种无形的信息财产。在商业秘密的国际保护领域,目前最主要的是给予其以产权法律保护。早在20世纪60年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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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业秘密立法的误区与进路
在后来美国1979年的《统一商业秘密法》和1995年的《反不正当竞争法重述》中也反复引证这一经典判例.更加牢固了商业秘密的”财产权”地位。 那么.这样一个发生在上个世纪美国的案例.如果发生在今天的中国.情况会怎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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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竞争法视野下的商业秘密
摘 要:商业秘密权是一种重要且个性化特征较为突出的知识产权,商业秘密与竞争法之间既有一致的一面又有冲突的一面。商业秘密的竞争法调整至少包括商业秘密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和商业秘密滥用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两个层面,目前人们较为关注前者。在继续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时应注重把握好合理与适度,同时借鉴国外的相关经验,构建我国商业秘密滥用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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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的市场竞争中获得与维护竞争的优势地位,为其带来更多的利益;对于一个国家来说,只有拥有并保护好本国的商业秘密,建立完善商业秘密的保护体系,才能给经济的发展注入新的动力,不断推动本国经济向前发展,从而在国际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除了主要通过各国的国内法加以规范外,商业秘密的国际保护也是非常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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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我国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立法之完善
摘 要: 随着市场经济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愈加重要。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民事法律、行政法律及刑事法律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均有涉及,我国现行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但还存在一些不足。本文借鉴美国的先进立法经验,分析我国立法存在的缺陷并提出相应修订建议,最后对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防治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 商业秘密;商业秘密犯罪;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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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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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环境下商业秘密的保护
伴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全球化的迅猛和国际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以及电子商务的越来越普遍,特别是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在国际互联网的网络环境下,使本已十分突出的商业秘密的保护问题更加的受到生产企业、贸易商家、法律学界及官方等社会各界的密切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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