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
技术信息中的商业秘密包括哪些内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解读中解释,技术信息包括: (1)技术水平; (2)技术潜力 (3)新技术前景预测 (4)替代技术的预测; (5)专利动向; (6)新技术影响的预测等。 据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中解释,技术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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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罪的处罚标准
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 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商量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 密措施的技术倍息和经营信息。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释义: 本条是对侵犯商业秘密罪及其处罚的规定。本条共分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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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商业秘密]
如何确认侵犯商业秘密罪中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
擅自离职,加入了陈某与周某的公司。此后,他们订制了与原公司相同的生产设备,生产与原告公司相同的产品,并以低于原告公司的价格分别销售给多家公司,非 法获利17万余元,同期给原告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余元。 法官点评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权利人是否对涉案工艺技术信息采取了刑法意义上的保密措施。 司法机关审查商业秘密权利人是否采取了保密措施,有两个主要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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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侵权案中如何认定“不为公众所知悉”
本案双方争执的焦点。 【分析意见】 商业秘密案件中 的秘密性,即“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某信息或某项技术没有为公众普遍知晓且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得。所谓“公开渠道”,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在 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并能付诸实施的。(2)产品被公开销售、陈列。(3)商业秘密被公开使用的。(4)以口头谈话、报告发言、视听报道、模拟演 示等形式为公众所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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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商业秘密]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行为认定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披露、擅自使用等不正当手段,侵犯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1.客观上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并且给权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 (1)首 先,行为对象为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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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商业秘密]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量刑标准
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明 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论处。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 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那么,对侵犯商业 秘密罪如何定罪量刑呢?笔者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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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的损失该如何计算
商业秘密的损失计算一般有以下两种方式: 一是以商业秘密权利人因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作为定罪量刑和实际赔偿的依据。商业秘密权利人可计算的财产、收入方面的损失应全部作为损失的数额。 这里既包括权利人本身的收入,也包括权利人预期的若干年内收益。主要考虑的因素有:商业秘密的开发投入、商业秘密的成熟程度、商业秘密的利用周期及其是否 可以重复利用,以及商业秘密的使用和转让、市场的供求状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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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商业秘密]
侵犯商业秘密的几种救济途径
从我国现行法上保护商业秘密法律规定相应的法律救济途径可分为民事途径、行政途径和刑事途径。 (一)民事救济途径 民法上的救济,即依据民法上的规定请求违反保密协议的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害商业秘密的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民法上的救济的请求权基 础是合同或者侵权行为。违反《民法通则》第111条规定,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取补求措施,,当事人可以提起违约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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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四种体现方式
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类型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和《刑法》第219条有相同的规定,体现在不当获取、不当披露和不当使用、间接使用等,主要有以下一些方式。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所谓“盗窃”是指秘密窃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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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商业秘密]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基本概念和特征
侵犯商业罪,是指违反商业秘密保护法规,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制度和商业秘密权利人对商业秘密所拥有的合法权益。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商业秘密保护法规,侵犯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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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商业秘密]
侵犯商业秘密罪认定的几点注意事项
为了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打击力度,我国刑法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机关也作了一系列的司法解释但司法实践中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保护对象及其侵权损失金额的计算方法还是看法不一。本文拟对此谈一己之见以供参考。 一、商业秘密不包括利用商业秘密制造的商品 正确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关键,是正确把握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保护对象。在司法实践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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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商业秘密]
侵犯商业秘密罪有哪些法律规定
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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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商业秘密]
侵犯商业秘密罪如何追诉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我国为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 度,1997年刑法新增了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规定,即个人或企业侵犯商业秘密并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就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笔者认为,在对该罪的 追诉上存在一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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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商业秘密]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认定条件和处罚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认定 侵犯商业秘密罪在犯罪后果方面要求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如果行为人故意实施了侵犯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但并未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或特别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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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商业秘密]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定义
什么是侵犯商业秘密罪?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披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国家对商业秘密的管理制度,又包括商业秘密的权利人享有的合法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披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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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商业秘密]
员工带走商业秘密是否属劳动纠纷
问:1999年9月,李某中专毕业后被某某公司聘用,双方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即自1999年9月7日至2004年9月7日。在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李某与某某公司的其他员工一样,同某某公司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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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商业秘密]
参观访问与商业秘密保护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经常会邀请或同意客户对本企业进行参观访问。参观访问有助于扩大影响,获得订单,赢得客户信任,但是参观访问也极容易泄露企业商业秘密,据说我国的宣纸、景泰蓝制造工艺就是在参观访问时而被日本人知悉的。因此,我国企业应高度重视参观访问泄密的危险,采取措施,防止泄密。 1、了解参观者基本情况 有些不法人员为获取他人的商业秘密,便以合作为名而要求参观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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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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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载体与商业秘密保护
商业秘密作为一种信息,必然表现在一定载体上。商业秘密的载体通常表现为纸质文件、磁质文件。特别是磁质文件,其容量大、体积小、易复制、易携带,一个小小的u盘可以存储上千页图纸的内容,所以,科学技术的发展也给商业秘密保护带来严峻挑战。因此,有效管理商业秘密载体是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重要措施。 1、建立保密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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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商业秘密]
谨防公司股东跳槽带走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能给持有人带来经济利益,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保护商业秘密有专门规定。大连市一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几项产品经长时间开发、试验而研制完成,在国内市场上处于独特的地位,为保护产品的秘密技术,公司采取了一系列保密措施。而该公司的一股东在跳槽后,不仅带走原公司的保密技术,而且自立公司生产与原公司完全相同的产品。日前,西岗区法院认定该公司侵犯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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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