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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注册的商标对在先使用的字号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关键在于后商标注册人是否利用了在先使用商号的商誉或声誉获取了不正当利益,是否造成了在先使用商号人经济利益的损害,是否造成了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 案情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德源轴承有限公司(下称德源公司)于1998年8月27日成立,经营范围包括生产、制造轴承、汽车配件,其生产、销售的产品上使用的商标为“ld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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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域名争议]
将享有在先民事权益的域名升级的行为不存在恶意
【计算机网络域名案例】将享有在先民事权益的域名升级的行为不存在恶意 【关键字】域名 在先民事权益 恶意 【案情简介】 原告:形象工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形象工厂公司) 被告: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网公司) 形象工厂公司于2000年在香港注册成立。2001年7月,形象工厂公司在香港创刊发行了《milk》杂志。后在香港注册了“mil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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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域名争议]
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之“宝洁”域名纠纷案
的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并侵害了我公司的商标权,故请求法院依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有关规定,判令被告国网公司:1、立即停止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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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商业秘密]
明确反向工程手段合法 商业秘密纠纷案件审理有依据
最高院发布有关司法解释 首次明确反向工程手段合法 确定损害赔偿举证责任等规则 商业秘密纠纷案件审理更顺手 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目前存在的问题 我国目前尚没有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关于保护商业秘密的规定分散在不同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中,再加上立法者对于商业秘密的认识不尽相同,导致一些法律规定之间的不协调。 怎样合法获得商业秘密 通过合法手段获得或使用同样的信息,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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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侵权之反向工程论文
一种是由原告直接证明被告实施了上述四种行为中的一种或者多种。 二是由原告证明被告掌握了原告的商业秘密,且其有条件接触原告的商业秘密,如果被告无法证明其信息来源于自主开发、研制,或者通过反向工程获得,或者通过原告的许可使用获得,或者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获得,就推定原告的主张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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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商业秘密]
反向工程在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的抗辩作用
摘要:本文主要对商业秘密的法律定义及法律属性进行阐述,并分析了商业秘密侵权的认定条样及抗辩事由。重点分析了反向工程的抗辩作用,并结合利益平衡原理探讨了反向工程存在的合法性及正当性问题。 关键词:商业秘密 反向工程 利益平衡 一、商业秘密的法律界定 商业秘密很早既已存在,我国的所谓“祖传秘方”,实际上反映了对商业秘密的自我保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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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商业秘密]
最高法司法解释:反向工程获商业秘密“合法”
事务所律师戎朝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这个司法解释明确了反向工程的合法性,排除了法律风险,有利于我国的技术发展。 “技术需要学习,日本就是以反向工程学习欧美技术起家,然后走上发展道路。中国刚好就在这个阶段,立法需要为经济发展现实服务。”戎朝说。 不过,为避免该条款被滥用,司法解释同时规定:“当事人以不正当手段知悉了他人的商业秘密之后,又以反向工程为由主张获取行为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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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商业秘密]
“反向工程禁止条款”的效力与商业秘密保护
为强化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一些商业秘密所有人通过私权创设了“反向工程禁止条款”(下称禁止条款),以期通过合约的方式排除反向工程豁免的适用,尽可能延长保密期限。那么,这一条款在合约相对人以及通过正当途径接触产品所有人的产品的第三人之间,是否具有商业秘密法律意义上的保密义务链约束力?笔者认为,商业秘密是一项法定的权利,其内在子权利也应源于法定,权利人因法律规定而对商业秘密享有专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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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商业秘密]
通过自行研发或反向工程获得商业秘密不属非正当竞争
以不正当方式获得其他商家的商业秘密,是一种常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中国最高人民法院17日公布“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首次明确规定:通过自行开发研制或者反向工程等方式获得的商业秘密,不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条款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一司法解释同时规定,反向工程是指通过技术手段对从公开渠道取得的产品进行拆卸、测绘、分析等而获得该产品的有关技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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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商业秘密]
通过反向工程获取他人商业秘密是否属于侵权
反向工程指通过技术手段对从公开渠道取得的产品进行拆卸、测绘、分析等而获得的有关技术信息。 通过反向工程获取他人商业秘密是否属于侵权?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2007年1日17日公布“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首次明确规定:通过自行开发研制或者反向工程等方式获得的商业秘密,不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条款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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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商业秘密]
如何认定不侵犯商业秘密的合法行为(反向工程)
反向工程指通过技术手段对从公开渠道取得的产品进行拆卸、测绘、分析等而获得的有关技术信息。 根据商业秘密的属性,他人只要没有采用不正当手段或者违反合同约定获取商业秘密,都不构成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解释》第十二条肯定了自行开发研制和反向工程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同时,还对反向工程进行了界定,即指通过技术手段对从公开渠道取得的产品进行拆卸、测绘、分析等而获得该产品的有关技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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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商业秘密]
反向工程商业秘密侵权抗辩
明确地将商业秘密定性为知识产权之后,这一说法更占据主流地位。 二、商业秘密侵权的认定及抗辩理由 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与日剧增且愈发复杂,涉及到法律、科技及经济等各个领域,对立法及司法审判工作都提出了巨大的挑战。我国目前尚无一部完整独立的《商业秘密法》,中国有关商业秘密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如何把握侵权的认定标准,是处理商业秘密侵权的核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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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商业秘密]
侵犯商业秘密的归责原则
【摘要】 本文通过对民法上的侵权行为一般原理和侵权归责的一般分析,探讨了商业秘密侵权的各种类型及其归责原则。商业秘密侵权的归责原则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主、辅之以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 一、关于商业秘密保护的侵权法一般理解 “商业秘密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保有的有关其社会竞争和物质利益的、符合商业秘密法律规定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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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商业秘密]
员工泄露商业秘密的认定和救济
众所周知,21世纪是人才的竞争,信息的竞争,商业秘密作为企业所拥有的独特的信息资源,在商业竞争中越来越显现其无形资产的价值。而昆山作为一个新兴的工业化城市,属于工业密集型、技术密集型同时也是劳动力密集型的基地,人才的流动在这个城市日趋频繁。所以,人才流动导致的商业秘密泄露的情况时有发生,对于企业而言面临着重大的用工风险,显示出企业的管理盲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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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商业秘密]
试论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认定
【内容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呈上升趋势,但是相关立法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本文仅就侵犯商业秘密罪诉讼中的证据认定和重大损失的计算谈谈自己的观点。 【关键词】商业秘密罪 举证难 权威鉴定 重大损失 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是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也是有效保护权利人、鼓励智力成果开发创造的重要手段。商业秘密作为一种无形的知识产权,其法律保护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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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商业秘密]
简论侵害商业秘密罪
了犯罪;另一类却是动辄以他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为由,插手到当事人的民事、经济纠纷之中,横加干预,有意无意地充当了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或保护神,侵害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社会的公共利益。出现此类偏差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最为主要的原因在于我们法律的执行机关,包括广大社会公众,对于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的不了解,进而产生的误解而导致的。 那么,什么是商业秘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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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商业秘密]
浅论侵犯商业秘密罪主观方面研究及立法完善
【论文关键词】:侵犯商业秘密罪; 故意; 过失; 犯罪目的 【论文摘要】: 关于我国现行刑法对"侵犯商业秘密罪"主观方面的规定存在不足之处,造成在认定该罪时产生分歧。其主要分歧在于:第一,侵犯商业秘密罪是否应该包括过失犯罪的情形。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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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商业秘密]
侵犯商业秘密罪再探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刑法第219条规定的犯罪。 商业秘密是竞争的必然产物。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导致的激烈竞争,必然使工商企业以及其他市场主体为长期取得竞争优势而对自己掌握的某种特定的技术及经营信息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因此,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为生存竞争的必然结果,保护商业秘密不受侵犯已成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竞争秩序的重要法律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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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商业秘密]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律师辩护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9号)第七条 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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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