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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企业对运用商业秘密方法争取竞争优势都非常重视,制定保密制度、与关键岗位的员工订立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成为广泛的共识。但在当前重利轻义的商业社会背景下,员工离职后在新东家泄密或借助原单位的商业秘密自立门户的事时有发生,一般通过民事诉讼途径,很难获得令权利人满意的结果。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的定义与范围
这些投入以及工作成果往往以商业秘密的形式存在。因此,有效保护商业秘密,不仅是企业对先期投入的守护,而且也是获取投入回报的保障。
咨询律师: 刘波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的定义,商业秘密主要包括两大类:一类是技术信息;另一类是经营信息。《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列举了商业秘密包含的项目: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决策;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商业秘密,具有丰富的内涵和广泛的应用范围。它是所有者的重要财产,而且这种财产既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依据我国法律对商业秘密的界定,它所涉及的范围为两类: 1.技术信息。它是指凭经验或技能所产出的,在实际中尤其是工业中适用的技术情报、数据或知识。它包括化学配方、工艺流程、未申请专利的设计、技术秘诀等。 2.经营信息。它是指具有秘密性质的经营管理方法及与经营管理方法密切相关的信息和情报。它包括管理方法、企业营销战略、客户名单、货源情报等。 商业秘密包括生产领域的秘密和商业领域的秘密。从商业企业角度来看, 商业秘密范围的理解似乎更广一些, 同时也更为具体明确些,主要涵括如下诸方面的内容: 1.产品。它是指由公司自己开发的,并具有商业价值的产品,在未获得专利之前,便可以称得上是一项商业秘密。即便产品本身不是商业秘密,组成产品的成分及组成的方式等也可能成为商业秘密。 2.配方。工业配方是商业秘密中的一种常见形式。很多食品的配方及其化学合成,化妆品的确切成分及各种含量度的比例都是很有价值的商业秘密。如“可口可乐”饮料配方作为一项商业秘密闻名于世。 3.工艺程序。它是指若干设备,经过特定组合
咨询律师: 刘波
[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的基本范围
商业秘密的基本范围 ? 商业秘密可以分为两大类:即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技术信息 主要包括:技术设计、技术样品、质量控制、应用试验、工艺流程、工业配方、化学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计算机程序等。作为技术信息的商业秘密,也被称作技术秘密、专有技术、非专利技术等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保密协议
商业秘密保密协议 甲方:(企业)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乙方:(员工) 住址: 身份证号码: 鉴于乙方在甲方任职
咨询律师: 刘波
江苏省人民政府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办公室 江苏省科学技术委员会 甲方:(企业) 住址: 法定代表人: 邮政编码: 乙方:(员工) 住址: 身份证号码: 乙方因为在甲方单位履行职务,已经(或将要)知悉甲方的商业秘密。为了明确乙方的保密义务,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保密协议。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市场经济中,人才的流动虽然带动了知识的合理分布,经济的持续发展,但是也产生了副作用,那就是流出去的人才对原单位的合法利益的侵害,具体表现为商业秘密的流失。如何防止因人员流动而使企业商业秘密流失就成为企业急需解决的迫切问题;依据法律法规与涉密人员签订商业秘密保密协议不失为行之有效的方法,从源头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笔者认为一份保密协议应当包括几下内容: 一、法律法规依据 1.
咨询律师: 刘波
[商业秘密] 企业商业秘密保密协议
鉴于甲方在乙方任职,并获得乙方支付的相应报酬,双方当事人就甲方在任职期间及离职以后保守乙方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订定下列条款共同遵守: 第一条 双方确认,甲方在乙方任职期间,因履行职务或者主要是利用乙方的物质技术条件、业务信息等产生的发明创造、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有关的知识产权均属于乙方享有。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保密协议书
甲方聘请乙方在公司 (部门),岗位 。 鉴于乙方在受聘工作期间,将在其职务工作中做出一些研究、开发结果,并将因业务需要接触到甲方拥有的各项(研究、开发结果以及)有关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各项商业秘密,这些(研究、开发结果以及)有关的商业秘密都是属于甲方的财产,对于甲方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为防止甲方商业秘密被侵犯,保持甲方产品的竞争优势,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所谓职务开发结果是指乙方在受聘甲方期间,为履行自己的职务所完成的或者所构想的所有研究、开发结果,包括但不限于: 职务开发结果的权利归属: 1、 乙方同意,自己做出的所有职务开发结果将立即首先向甲方报告 2、乙方理解,任何职务开发结果的所有知识产权归属甲方。 3、 乙方同意在未获得甲方事先书面同意时,决不把有关上述职务开发结果的信息向任何第三方透露。 4、甲乙双方同意,在甲方工作期间,对于乙方并未使用甲方的设备、资源或商业秘密,完全用自己时间完成的研究、开发结果的有关权利,属于乙方自己,但是,下列情况除外: 该研究、开发结果同甲方的业务密切相关 实际上或者可以论证该研究、开发结果是抢先占用了甲方的研究、开发结果 该研究、开发结果是在甲方的职
咨询律师: 刘波
员工保密协议进入市场经济,时间是金钱;与企业生存、发展息息相关的信息、市场客户、技术秘密也是巨大的财富。这个财富我们称它为商业秘密。商业秘密对企业性命交关。如果商业秘密被“扩散”、特别是被竞争对手掌握,无疑像人被被割断了动脉,不死也会大伤元气。于是,在劳动关系中,劳动合同和专门的条款便成了用人单位保护商业秘密的必然选择。 什么是保密协议 在我国,法律允许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通过合同约定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五条也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或者单独签订保密协议。”因此,员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保密约定,既可以以保密条款的形式写入劳动合同,也可以单独订立一份保密协议。 保密条款或保密协议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而定。保密条款或保密协议中应写明保密的范围、期限、员工应履行的保密义务、及员工违反保密约定时应承担的责任。保密的期限一般与劳动合同期相同,如长于劳动合同期,则长于合同期的保密期限一般通过竞业限制条款来约束
咨询律师: 肖本岗
本协议于 年 月 日(以下简称“合同生效日”)由xxxxx公司——根据中国法律正式组建和存在的法人,其法定地址为xxx路x号,邮编:000000(以下简称披露方)和xxx公司——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正式组建和存在的法人,其法定地址为xxx路x号,邮编:000000(以下简称接收方)共同订立。 鉴于
咨询律师: 刘波
商业秘密的法律特征。以求与同行切磋探讨。 在我国,传统的“祖传秘方”、“家传绝技”都是靠“传子不传女”、“师傅传徒弟”等方式加以保护的,不仅长期不受法律保护,在学者的相关论述中也少有论述。因此,对商业秘密这一概念使用都很少。而从外国传进来的“know how”、“专有技术”、“技术诀窍”等用词在学者的论述中较多。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的概念
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它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和商业秘密。
咨询律师: 刘波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概念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披露、擅自使用等不正当手段,侵犯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要件 (一)客观上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并且给权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 1.首先,行为对象为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2.
咨询律师: 肖本岗
私利人对其所拥有的商业秘密应采取相应合理的保密措施,使其他人不采用非法手段就不能得到。如果权利人对拥有的商业秘密没有采取保密措施,任何人几乎随意可以得到,那么就无法认定是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什么是技术秘密? 技术保密的基本含义是,为了维护国家或集团(个人)的技术权益,在一定时空条件下,按照国家规范程序,对科技活动及其成果有针对性地采取各类保护措施的工 作。
咨询律师: 刘波
在知识经济界临时代,经济的发展导致竞争的激烈。各类市场主体为长期取得竞争优势而对自己掌握的某种特定的技术经营信息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在激烈的商战中,商业秘密已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确立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制度十分重要。世界一体化趋势使我国的对外开放进一步扩大,需要优化外商投资环境、消除贸易障碍,在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方面应尽快与国际惯例接轨。
咨询律师: 刘波
立法规定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作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对商业秘密进行司法保护,不仅是我国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国必须履行其承诺的国际义务。 一、关于商业秘密案件的主体问题 商业秘密有权利主体即原告,合法拥有商业秘密的主体可以是包括法人、自然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等等。商业秘密的权利主体非常广泛,可以讲通过合法手段获取了商业秘密并合法控制了它的人都是商业秘密的主体。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罪,就是指行为人没有经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同意,实施了侵犯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并且给权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根据该条规定,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主要有下列4种侵权行为: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这是一种不正当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其获取行为本身就是违反法律的,而不需等到实际披露、使用之时才构成违法。
咨询律师: 肖本岗
秘密保护原来主要由州的刑事和民事法律管辖,主要是普通法。1979年,美国统一州法委员会发表了《统一商业秘密法》,试图作为学理上的示范法,让各州效仿,以统一各州司法实践。此前,在1976年,美国已有38个州制定了本州的商业秘密保护法;有5个州赋予商业秘密以财产权地位;有的州在20世纪80年代之后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商标法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5 业务咨询人数: 180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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