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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根据法律部门的理论将其划分为四类,第一类是民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简称民法保护。第二类是劳动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简称劳动法保护。第三类是行政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简称行政法保护。第四类是刑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简称刑法保护。企业建立内部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是一种作为的行为,主要适用民法和劳动法保护的规定,对行政法和刑法保护则主要是不作为,即企业负有不得侵害他人的商业秘密的法定义务而为了(或者从事了)侵害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一般不能成为企业建立商业秘密保护制度适用的依据。 1.依据民法保护制度建立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制度 对外经济交往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没有对外交往,就不能进行交易,企业作为营利组织的目的就不能实现,所以,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和个人进行经济交往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但也正因为交往的存在,所以伴生着商业秘密被泄露的风险。克服这种风险最有效的法律手段就是签订合同,即不管从事何种交往行为,只要存在企业商业秘密有泄露的可能,就签订商业秘密保护合同。而合同保护则是民法保护的主要手段。现列举几种主要的合同制度保护方法,供企业参考。 (1)合作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
咨询律师: 刘波
[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保护概述
商业秘密从古至今一直就是商家在激励的市场竞争中保持不败的“秘密武器”。如今,情报已经被国际公认为是企业继资金、技术、人才之后的第四大生产要素。国外企业在抢占中国市场的商战中采用了大量先进的情报手段和成熟战略。对于保密意识相对淡薄的大多数中国企业来说,则意味着严重的危机。保护商业秘密也就成为每个企业必须做的事情。 当前,企业最头痛的问题便是:如何才能保护好自己的商业秘密?
咨询律师: 刘波
世界各国纷纷结合本国国情对商业秘密给予不同程度的法律保护,我国自90年代以来也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商业秘密给予保护,但总的来说,现行规定内容分散、系统性不强、保护程度较弱,因此,改革、完善我国现行商业秘密保护法律制度被提上议事日程。 一、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立法现状 我国关于商业秘密保护的立法起步较晚,建国以后直到1991年基本上为空白。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国有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通知 (国经贸法(1997)419号 一九九七年七月二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委,国务院有关部门,解放军总后勤部: 商业秘密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它对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生存和发展有着重要影响。
咨询律师: 刘波
[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保护战略
在现代企业的知识产权战略中,商业秘密保护战略是其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咨询律师: 肖本岗
为了有效的保护商业秘密,企业不仅要与本单位员工签订保密协议,而且在商务活动中要与接触商业秘密的其他机构或者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此类保密协议的内容与员工的保密协议不一样,每份保密协议的内容也不完全相同,一般包括下列几项: 一是商业秘密的内容。笼统含糊地规定为商业秘密是不够的,应当详细明确的列明保密文件的名称、页数、份数、大致内容等。 二是文件披露的范围和目的。
咨询律师: 刘波
是一个不全面的列举。随着社会经济的进步,商业秘密不断会有新的内容和形式。凡是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要件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都是商业秘密,都受法律的保护。 并不是所有的“客户名单”都是商业秘密。这里对作为商业秘密的“客户名单”作更具体的介绍。 (1)客户名单必须符合特定要求才被视为商业秘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保护研究
随着我国“入世”的临近以及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各种企业特别是新兴企业的人才需求量剧增,人才市场日趋活跃,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流动越来越频繁。发达国家的历史经验和我国司法实践均表明,员工“跳槽”行为是企业商业秘密流失的主要渠道,人才流动中侵犯商业秘密的现象十分突出。
咨询律师: 刘波
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商业秘密越来越受到企业的高度重视。这是因为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它能够给企业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的同时,也使企业获得市场上的竞争优势,以此取得更大的经济效益。也正因为如此,商业秘密常常成为不法之人猎取的目标,也成为被侵害的对象。企业因此而失去竞争优势,面临停产、歇业;更有甚者,有些企业因此而破产倒闭。
咨询律师: 肖本岗
2001年12月11日,我国正式成为wto成员国。入世后,国际市场竞争更加激烈,商场如战场 。在这个大背景下,我国大多数企业以前所拥有的对专营商品的垄断性和对政府的依附性优 势已大大缩减,企业商业秘密的重要性就更加突出。 一、入世后我国在商业秘密保护上的成就 1、我国关于商业秘密的保护制度已与国际接轨。
咨询律师: 刘波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经济繁荣,商业活动频繁,但同时企业之间的竞争也日益激烈,企业的商业秘密面临着严重流失的现象,这对企业打造核心竞争力具有极大的负面影响。因此,如何正确地认识和对待企业的商业秘密,怎样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保护三题
方面谈如何保护商业秘密,其一,企业内部如何建立一套商业秘密保护的制度;其二,当企业的商业秘密被侵时,应采取的法律救济途径。而上述二个问题均是建立在法律规定基础上的,因此,探讨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的立法,是研究上述二个问题的前提和基础,其为三。 一、我国对商业秘密保护的立法 尽管我国商业秘密立法起步较晚,但速度很快,至今已基本建立了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制度,为企业保护商业秘密提供了法律保障。
咨询律师: 刘波
随着国有企业改制,改革进程的深入,企业间的竞争也日益激烈,作为竞争手段之一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也在加强,国家更是提出了要加快建设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业发展战略规划。然而根据我所在的一国有大型企业工作单位中所接触到的一些有关知识产权来看,在人们的观念中,一提到知识产权就仅将眼光局限于专利、商标、版权等这些传统的法律概念上,往往忽视了商业秘密也是在知识产权范畴之内的法律概念、它同样应该得到知识产权法的保护。而且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做好商业秘密保护的潜在价值可能会远胜过专利商标保护的价值。举一个大家都知道的典型例子,享誉全球的饮料--美国的可口可乐,靠对技术配方的严格保密,一个多世纪以来在国际上保持独家经营的垄断地位。当然我并不是说专利、商标、版权的保护不重要,而是说企业应该针对不同的对象采取不同的保护方法、甚至综合的保护方法。那么对商业秘密存在这种认识上的偏差原因是什么呢?究其原因,是由于我国法律对于商业秘密的规定过于简单,因此,需要对商业秘密进行准确的界定和深入的探讨。 今天我在这里准备与大家探讨如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商业秘密的概念、特征及范围是哪些;二是商业秘密保护的必要性,三是选择商业秘
咨询律师: 肖本岗
【摘要】 本文探讨了企业商业秘密的涵盖范围以及企业选择商业秘密保护手段的重要作用,揭示了企业在商业秘密保护工作中存在某些误区
咨询律师: 刘波
保护商业秘密必须完善商业秘密的立法。美国1979年就制定了商业秘密法,1996年又颁布了经济间谍法。相比起来我们的商业秘密立法比较单薄,涵盖的内容也比较少,主要限于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而法、德、意、日等国家的商业秘密法涵盖的范围比较广,美国更是无所不包。
咨询律师: 肖本岗
摘要:商业秘密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在给企业带来可观经济效益的同时,也使企业获得市场上的竞争优势,并取得更大的经济效益。但与此引发商业秘密的相关法律问题也在逐渐增加。本文对商业秘密保护问题进行探讨,以促进企业经营秩序的顺利进行。 关键词:商业秘密 保护 法律 商场如战场,高科技的快速发展及市场的激烈竞争,使商业秘密成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咨询律师: 刘波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才竞争日益剧烈,人才流动日益频繁,合理、正当的人才流动应值得大力提倡。但现实生活中,人才流动中侵犯商业秘密的现象十分突出,骨干职员带着原单位的商业秘密“跳槽”另谋高就或自立门户成为商业秘密流失的主渠道。为此,如何有效地防止人才流动中商业秘密的流失,保护商业秘密不受侵犯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保护专项服务
甚者,有些企业因此而破产倒闭。另一方面,企业也可能因为各种原因被其它竞争对手指控侵犯商业秘密,从而陷入诉讼之中,严重者甚至构成刑事犯罪,因此,深入了解有关商业秘密保护的法规,并做好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对于每个企业都是十分重要的。
咨询律师: 刘波
商业秘密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它既有特定的内容,也有特定的表现形式。两个方面的特定化反映了企业对自己商业秘密的真正利益所在或已采取了必要的保护措施。两者缺一不可。商业秘密保护方案的设计应围绕该特性进行。 一、将商业秘密的内容特定化。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中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也就是说商业秘密具有"三性",即: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 而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列举了商业秘密包含的项目: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决策;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等方面。这些都有可能成为企业的商业秘密,只要它们符合商业秘密的三性。因而我们可以说商业秘密是存在于企业的方方面面、存在于它的产供销各个环节。同时商业秘密在企业中是不断产生、不断消亡的。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的定义,商业秘密主要包括两大类 :一类是技术信息;另一类是经营信息。具体可分为: (1) 产品 企业自行开发的产品,既没有申请专利,也还没有正式投入市场之前,尚处于秘密状态,它就是一项商业秘密。即使产品本身不是秘密,它的组成部分或组成方式也可能是商业秘密。 (2) 配方 工业配方、化学配方、药品配方等是商业秘密的一种常见形式,甚至化妆品配方,其中各种含量的比例也属于商业
咨询律师: 刘波

商标法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8 律咖推荐指数:93 业务咨询人数: 126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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