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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商业秘密具体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标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商业秘密是企业的无形资产,其范围较为广泛,而且无需办理任何申请登记手续。
咨询律师: 刘波
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以上规定中“怎样才算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有一些企业曾发生过由于无法提出充分适当证据,证明某些就该企业来说极具商业价值的秘密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而导致该企业有关商业秘密劳动带来巨大损失。因此,明确何种措施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保护措施”对企业保护商业秘密而言有重要作用。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
调解要求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进行调解。权利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损害赔偿。 除此之外,《保密法》、《商标法》等都可以作为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依据。 二、商业秘密的自身保护措施 在商业秘密保护工作中,国家通过适当的行政和法律手段对商业秘密实施保护。它的保护措施和手段主要是针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发生时或发生后,通过行政或法律的手段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予以制止和惩处。
咨询律师: 刘波
和完善切合本企业实际的商业秘密保护机构 因企业商业秘密的认定与保护工作本身有较高的法律性和技术性的特点,因此企业需要有专门的机构和人员来进行这项工作。所以,企业应设立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机构和配备专门的保密人员,这些措施是商业秘密能被有效保护的基础和前提。
咨询律师: 肖本岗
信息是商业秘密的物质载体。对储存资料、电脑盘片,建立管理制度,专人保管资料,借用、复制必须登记批准。重要资料的借用、复制必须经总经理批准;对公司内部的电脑设立分级操作口令,对上网电脑严格控制
咨询律师: 刘波
客户、服务提供单位等,该签保密协议的一定要签,以防侵权后举证不能的风险。 1、与知悉商业秘密的内部员工签定保密协议: 与知悉商业秘密的员工签定保密协议的方式有两种:一是在签定劳动合同时与员工约定商业秘密保护条款;二是与员工签定单独的《商业秘密保护协议书》。无论哪种方式,首先都需要明确保护商业秘密的范围,其次要规定员工在在职和离职后均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最后要明确违约责任。
咨询律师: 肖本岗
所谓泄密,是指由于企业自身的故意或疏忽、意外事故、他人的故意侵权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商业秘密部分或全部丧失秘密性,从而导致企业丧失竞争优势或遭不利。
咨询律师: 刘波
[摘要] 在现代商场竞争中,对商业秘密侵犯的发案率高居不下,不仅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而且阻碍了经营者的发展。本文在解读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的基础上,分析了几种常见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类型,探讨了进行保护的防范措施,以及公力救济途径,以期指导我们的实践。 [关键词] 商业秘密 侵权 法律保护 现实中,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比较普遍,但是最终受到法律制裁的非常少。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商业秘密包括经营秘密和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对现代企业的价值是不可估量的,往往决定企业在激烈市场竞争中的前途命运。为了保护商业秘密,企业通常采取和员工签订保密协议以防止意外发生泄密事件。除了为员工规定明确的保密义务外,对确实掌握商业秘密
咨询律师: 刘波
公司对可以在日常管理中采取各种措施来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下面介绍几种比较实用的方法和措施: (一).传真机使用与商业秘密保护 1、企业高级管理人配备专用传真机。因为,高级管理人员一般会有单独办公房间,而其他不相关人员不能随意进入其房间,这样,对方在传真时,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就可以直接收到传真,不需要经过其他中间环节。
咨询律师: 肖本岗
或与商业秘密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他人知道或应该知道存在商业秘密,即为权利人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职工或他人就对权利人承担保密义务”。原则上权利人只要采取了下列措施之一,即认为采取了保密措施: (1)是否建立了保密规章制度; (2)是否与相关人或职工签订了保密协议或提出了保密要求; (3)涉及商业秘密的特殊领域是否采取了适当的管理或警戒措施
咨询律师: 刘波
[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保护协议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及国家颁布的有关知识产权法律、劳动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合理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过双方协商就以下条款达成协议。 第一条 保密的内容和范围 本协议所指的保密内容以甲方确定的商业秘密范围为依据,具体包括:技术秘密与经营秘密。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保护协议样本
乙方: 身份证号: 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2条、第102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20条之规定,在甲、乙双方已形成的劳动合同基础上,达成如下有关保护甲方商业秘密的补充协议。 1、甲方授权乙方在甲方允许的工作范围内了解、掌握、使用的商业秘密为: ;甲方对该商业秘密己采取一定保护措施
咨询律师: 刘波
[商业秘密] 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合同
乙方因在甲方工作,已经(或将要)知悉或掌握甲方的商业秘密。为了明确乙方的保密义务,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 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保密协议。 一、 保密的内容和范围甲、乙双方确认
咨询律师: 肖本岗
“有企业专挖墙角窃取商业秘密,我们这几年就为此付出了惨重代价。”昨日,全国人大代表、中国四联仪器仪表集团董事长孔维梁在审议两高报告时,建议制定商业秘密保护法,变事后惩处为事前防范。现象高薪高职位成诱饵 “一个企业的商业秘密根本不可能装在保险箱里。”孔维梁说,挖墙角的企业只需一张光盘,便可将竞争对手的相关资料偷完。
咨询律师: 刘波
【摘要】我国以商业秘密保护为基础的竞业禁止规则存在很多缺陷,建议引进美国商业秘密保护法的不可避免泄露规则和最早由美国加州商业秘密保护法所确立的用于商业秘密侵权判定的“实质相似规则”
咨询律师: 肖本岗
日前,富士康在香港港交所正式对外发布公告称,对此前诉比亚迪侵犯其商业秘密一案,已由民事诉讼升级为刑事诉讼。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目前已对涉案嫌疑人展开刑事调查。 深圳市公安局经审查现有证据后,认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而根据原告富士康在中国的法律顾问的意见
咨询律师: 刘波
的经验积累才行,知识产权的审判更是要汲取前沿性的知识,不断积累。知识产权本身就是无形的资产,跟有形的民事案件比难度更大。” 他还介绍,近年由于深圳经济的高速发展,目前涉及知识产权的案件数量不断增加,2007年案件突破1000件,这意味着法官每人一年要审理100个案件,工作量很大。2006年6月,富士康状告比亚迪侵犯其商业机密,索赔500万元。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基本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计算机软件纠纷案件审理中,权利人已经强烈地感受到,由于立法的目的原因,在有些情况下,使用《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对计算机软件保护,受其调整范围的限制,对权利人的保护显得有些不够充分,业界的人们纷纷开始寻求和选择更好的法律保护方式。近几年,在一些诉讼案件中,权利人比较多地使用了商业秘密的保护方式,以求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计算机软件产品。
咨询律师: 刘波
它的出台对于整合现有的法律规定,建立和完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笔者认为,在未来的《商业秘密保护法》起草过程中,应注意以下三点: (一)明确商业秘密的范围和归属问题 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的审理,最核心的是要审查清楚商业秘密的范围和归属问题。因此,未来的《商业秘密保护法》首先应明确界定商业秘密的范围和归属问题。 (二)做好商业秘密侵权主体的认定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商标法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8 律咖推荐指数:93 业务咨询人数: 177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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