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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arl公司的服务器上进行演示。 对于项某、孙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存在截然相反的两种意见。否定意见认为,被告人项某将软件进行演示,尚不能侵犯商业秘密,同时对被害单位存在损失表示异议。 笔者认为,项某和孙某的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理由是: 首先,项、孙的行为侵犯的是他人的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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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对侵犯商业秘密罪 “重大损失”的认定 ——以审判实践为视角 江 波* 南山区人民法院 【摘要】侵犯商业秘密罪中“重大损失”认定标准无立法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认定标准多样,争议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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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所涉软件源代码符合商业秘密的待征,应予确认;公安机关通过技侦手段获取并加以固定、封存的电子证据等足以证明项、孙实施了泄露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两上诉人的行为已经侵犯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且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定罪量刑并无不当,决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要旨〗 本案是一起通过互联网实施犯罪的新类型案件,也是我院受理的首例侵犯商业秘密的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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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加强商业秘密的刑法保护,这已是理论和实践部门的共识。基于此认识,学界就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司法适用及立法完善问题,已经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探讨,但在许多问题上还分歧严重。笔者拟在本文中谈谈自己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一些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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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侵犯商业秘密罪未遂问题概述 就该罪的“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是否存在未遂形态,学术界有不同观点,可分为肯定说和否定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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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 侵犯商业秘密罪精括
第二编分则之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之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之第二百一十九条 刑法规定 第二百一十九条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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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和假冒专利罪的区别主要在于犯罪对象不同。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对象是商业秘密;假冒专利罪的对象是发明创造专利。商业秘密和发明创造专利虽然都是无形财产,但二者的法律特征是不同的。 (1)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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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规定是否科学、完备仍有探讨的价值与余地。本文拟以商业秘密的概念和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类型为视角,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立法缺陷及其弥补略抒管见。 一、商业秘密的概念 在侵犯商业秘密罪中,商业秘密定义的地位举足轻重,因为在确定某种信息为商业秘密之前,行为的刑事可罚性根本无从考察。商业秘密这一法律概念滥觞于英美法系中的判例法,迄今已有100多年历史,但目前商业秘密的定义即使在美国都还未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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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经营信息等商业秘密,给捷瑞特中心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且系共同犯罪,于2003年12月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被告人王函夏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判处被告人杨志刚、高伟光有期徒刑各一年六个月,3人各处罚金5万元。被告人王函夏、高伟光不服,提出捷瑞特中心的阻尼体减震器技术是北京天和公司的过期专利,属公知信息,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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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一段时间以来,国内冶金、机械、环保等领域的一些企业之间相继卷入相关技术的知识产权纠纷,裴国良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一案更是备受关注。 “裴国良案”表面看来是两家单位的人才之争、技术之争、市场之争,但实际上恰恰折射了我国自主创新能力的不足。 “裴国良案”一旦形成判例,便会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不仅国内企业间有了打不清的官司,导致技术合作难以推进,而且也损害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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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是感影素质修养。它是统御权的重要属性。具体包括“五种效应”,即:以自身全新的思想觉悟、高尚的道德品质获得干警的敬重;通过自身较高的知识水平和工作能力,获得干警的诚服;通过自身扎实作风,以诚待人,肝胆相照,获得干警的信赖;通过关心他人疾苦,善于帮助解决部属实际问题,获得干警的亲近;通过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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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了有力辩护,证明本案是一个错案.检察院撤回起诉,三被告在2004春节前全部保释回家.辩护获得圆满成功,保证了无罪的人不被错误追究. 这里公布的是<辩护词>. 王志龙涉嫌商业秘密犯罪一审辩护词 临海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各位法官: 我们受本案被告王志龙的委托,受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就王被控侵犯商业秘密罪一案依法进行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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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的认定与处理的思考在中国即将加入世贸组织,新经济浪潮扑面而来之际,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知识产权领域中商业秘密的保护,上海市知识产权研究会和迅峰论坛于4月27日联合主办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认定与处理研讨会”。与会者一致认为,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之后,对有关商业秘密的立法、司法、执法都将面临一系列新的挑战。特别是以信息和网络技术为基础的新经济的到来,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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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 试论侵犯商业秘密犯罪
高新技术产业不断发展,使得技术和贸易竞争日趋激化,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现象也越来越严重。因此,加强打击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对于切实保护权利人的合法利益,鼓励企业对高新技术的开发和投入,维护国家社会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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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亟待立法完善 一、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表现形式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是指为了竞争或个人目的,通过不正当方法获取、披露或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根据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采取的手段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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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站在辩方的立场上认为在办理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注意由案件管辖所可能产生的地方保护。 在涉及知识产权纠纷的民事诉讼案件中,全国大多数地区均确定了由中级法院受理一审案件。而法律和司法解释却没有对涉及知识产权的刑事案件的管辖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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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2001年颁布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追诉标准》),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2、致使权利人破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追诉标准》将刑法条文中的重大损失界定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破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等三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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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单位上海远悦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人陈吉顺,上海远悦贸易有限公司董事长 被告人任纯贵,上海远悦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告人许国裕, 被告人徐长寿系杭州桐庐洪风新技术新燃料开发公司职工 2003年6月20日,桐庐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单位上海远悦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人陈吉顺、任纯贵、许国裕犯侵犯商业秘密罪,被告人徐长寿犯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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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保障中央企业利益不受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中央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中央企业采取保密措施的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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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在企业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因此企业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十分注意商业秘密保护。 一、商业秘密的含义。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设计资料、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等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二、保密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商业秘密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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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7 律咖推荐指数:97 业务咨询人数: 167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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